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控制下交付是一种特殊、秘密的侦查措施。开展控制下交付有利于加强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警务合作;有助于查明涉案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来龙去脉,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本文将从控制下交付的概念、实施程序以及在具体应用中的问题及建议几个方面来阐述控制下交付在毒品犯罪案件侦查中的应用。
关键词:控制下交付;实施程序;问题;建议
一、什么是控制下交付
(一)控制下交付的定义
《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中对控制下交付定义为:在主管当局知情并由其进行监测的情况下允许非法或可疑货物运出、通过或运入一国或多国领土的一种做法,其目的在于侦查某项犯罪并辨认参与该项犯罪的人员。这是广义上对控制下交付的定义,其实施对象范围较大。狭义上一般将其定义为:在一国或多国禁毒执法机构知情或控制下,允许货物中的毒品或可疑的毒品、易制毒化学品或它们的替代物质运出通过或运入其领土,以期查明毒品犯罪情况,将贩毒人员一网打尽的侦查策略。其实施对象仅包括贩毒人员,毒品或易制毒化学物品。
(二)控制下交付的分类
(1)按照控制下交付的实施地点不同,可以分为:国外控制下交付和国内控制下交付。(2)按照毒品或易制毒化学物品的真伪,可分为:实态性控制下交付和非实态性控制下交付。(3)按照毒品或易制毒化学物品的运送方式不同,可以分为:人货同行控制下交付和人货分离控制下交付。(4)按照控制下交付的对象不同,可以分为:对犯罪嫌疑人的控制下交付和对毒品或易制毒化学物品的控制下交付。
(三)控制下交付的特点
(1)策略性。控制下交付是一种策略性很强的侦查手段。从整体上看控制下交付这种侦查手段是基于“放长线钓大鱼”的,力求将涉案犯罪嫌疑人一网打尽的策略思想,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是以欲擒故纵的策略样态进行的。(2)协调性。控制下交付由于涉及不同地区乃至不同国家,要有效实施控制下交付,不同地区乃至不同国家之间的协同行动至关重要。(3)合意性。合意性即有关国家对某一具体案件采取控制下交付行动具有完全自愿的合作意向,这一特点是在国家一级实施控制下所具有的。(4)失效性。控制下交付是一种具有极强的实效性的侦查手段,经验表明,毒品走私者往往对正常的货物流程时间事先进行实施测算,因此任何对先前测算时间的延迟都会被其认为是一种危险的信号。(5)可终止性。即在控制下交付行动过程中,可能出现无法控制的局面时就应当及时终止这一手段的使用。
二、控制下交付的实施程序
(一)做出控制下交付的决定
无论是通过公开查缉发现了毒品,还是通过隐蔽力量提供了关于毒品運输情报后,是采取扣压还是实施控制下交付,由以下两个方面决定:
(1)有无实施控制下交付的条件。
(2)有无实施控制下交付的可能。
(二)拟订控制下交付的方案
在发现毒品或是获取了毒品运输的线索后,如果以为有实施控制下交付的必要和可能后,就应迅速与有关地区的警方沟通情报,共同拟订实施控制下交付活动的方案。
(1)在将贩毒成员一网打尽的指导思想下,对有关地区的警方应承担的主要任务、基本要求和合作方式应加以明确。
(2)方案中还要明确是进行实态性控制下交付还是非实态性控制下交付。
(3)方案中尤其要考虑到毒品运输中案情出现变化时,如何正确处置,如毒品运输路线变化、交付地点变更等。
(三)实施控制下交付
按照拟定的行动方案组织警力实施控制下交付。
三、控制下交付在应用中的一些问题
(一)控制下交付的风险及使用范围
控制下交付是一项侦查、破获毒品犯罪案件的优良手段,但这并不代表其适用于所有毒品犯罪案件,其适用范围是根据是一般的独立的零星贩毒案件还是有着多头线路的大宗贩毒案件、该案件是否到了需要使用控制下交付的程度、案件的风险评估来进行判断是否进行控制下交付。
(二)法律上的不足
我国过去的司法实践中曾经就贩卖假毒品问题作出过司法解释认为,贩卖假毒品的行为应认定为贩毒罪未遂。但也有相反观点认为,刑法规定毒品犯罪是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就贩卖毒品罪而言,行为对法益的侵犯取决于行为人所贩卖的是毒品还是其他物品,如果行为人所贩卖的是面粉等对公众无害的物品,就既没有侵害公众的健康,也没有威胁公众健康,因而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但贩毒活动的社会危害性或者说损害法益的风险都是十分明显的,如果无视这种社会风险性,那么无害的控制下交付的使用将变得毫无意义,因为使用控制下交付的最初目的就是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组织者。
(三)科技应用的滞后
随着世界科技信息的发展,犯罪分子的贩毒活动中已经融入了很多现代化的工具,比如芯片,智能手机的定位功能,让芯片、智能手机与毒品随行,随时通过GPS等对毒品进行跟踪定位;在毒品中安装监听装置,掌握毒品寄运的实时情况;使用各种隐形材料包裹毒品以逃避检查等等。很多现代化工具在贩毒活动中的使用,使得传统控制下交付处于一种劣势的地位。所以,新时代的控制下交付应当跟上时代的步伐,更多融入现代化科技技术,从毒品的查辑、发现,以及控制下交付等环节中提升对毒品犯罪活动的发现、控制。在控制下交付的实施中,现代化科技产品的使用能减小被贩毒人员发现的几率,降低控制下交付的危险系数,提高成功率,增强对毒品犯罪得打击和威慑作用。
对于控制下交付这种新型侦查手段,我们至今尚缺乏深入的理论研究,有关控制下交付的许多问题尚处于“混沌”状态,需要厘清,加强对这一领域的研究,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
[1]莫关耀.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
[2]王国民.控制下交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
[3]关纯兴、昂钰.毒品犯罪案件侦查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
关键词:控制下交付;实施程序;问题;建议
一、什么是控制下交付
(一)控制下交付的定义
《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中对控制下交付定义为:在主管当局知情并由其进行监测的情况下允许非法或可疑货物运出、通过或运入一国或多国领土的一种做法,其目的在于侦查某项犯罪并辨认参与该项犯罪的人员。这是广义上对控制下交付的定义,其实施对象范围较大。狭义上一般将其定义为:在一国或多国禁毒执法机构知情或控制下,允许货物中的毒品或可疑的毒品、易制毒化学品或它们的替代物质运出通过或运入其领土,以期查明毒品犯罪情况,将贩毒人员一网打尽的侦查策略。其实施对象仅包括贩毒人员,毒品或易制毒化学物品。
(二)控制下交付的分类
(1)按照控制下交付的实施地点不同,可以分为:国外控制下交付和国内控制下交付。(2)按照毒品或易制毒化学物品的真伪,可分为:实态性控制下交付和非实态性控制下交付。(3)按照毒品或易制毒化学物品的运送方式不同,可以分为:人货同行控制下交付和人货分离控制下交付。(4)按照控制下交付的对象不同,可以分为:对犯罪嫌疑人的控制下交付和对毒品或易制毒化学物品的控制下交付。
(三)控制下交付的特点
(1)策略性。控制下交付是一种策略性很强的侦查手段。从整体上看控制下交付这种侦查手段是基于“放长线钓大鱼”的,力求将涉案犯罪嫌疑人一网打尽的策略思想,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是以欲擒故纵的策略样态进行的。(2)协调性。控制下交付由于涉及不同地区乃至不同国家,要有效实施控制下交付,不同地区乃至不同国家之间的协同行动至关重要。(3)合意性。合意性即有关国家对某一具体案件采取控制下交付行动具有完全自愿的合作意向,这一特点是在国家一级实施控制下所具有的。(4)失效性。控制下交付是一种具有极强的实效性的侦查手段,经验表明,毒品走私者往往对正常的货物流程时间事先进行实施测算,因此任何对先前测算时间的延迟都会被其认为是一种危险的信号。(5)可终止性。即在控制下交付行动过程中,可能出现无法控制的局面时就应当及时终止这一手段的使用。
二、控制下交付的实施程序
(一)做出控制下交付的决定
无论是通过公开查缉发现了毒品,还是通过隐蔽力量提供了关于毒品運输情报后,是采取扣压还是实施控制下交付,由以下两个方面决定:
(1)有无实施控制下交付的条件。
(2)有无实施控制下交付的可能。
(二)拟订控制下交付的方案
在发现毒品或是获取了毒品运输的线索后,如果以为有实施控制下交付的必要和可能后,就应迅速与有关地区的警方沟通情报,共同拟订实施控制下交付活动的方案。
(1)在将贩毒成员一网打尽的指导思想下,对有关地区的警方应承担的主要任务、基本要求和合作方式应加以明确。
(2)方案中还要明确是进行实态性控制下交付还是非实态性控制下交付。
(3)方案中尤其要考虑到毒品运输中案情出现变化时,如何正确处置,如毒品运输路线变化、交付地点变更等。
(三)实施控制下交付
按照拟定的行动方案组织警力实施控制下交付。
三、控制下交付在应用中的一些问题
(一)控制下交付的风险及使用范围
控制下交付是一项侦查、破获毒品犯罪案件的优良手段,但这并不代表其适用于所有毒品犯罪案件,其适用范围是根据是一般的独立的零星贩毒案件还是有着多头线路的大宗贩毒案件、该案件是否到了需要使用控制下交付的程度、案件的风险评估来进行判断是否进行控制下交付。
(二)法律上的不足
我国过去的司法实践中曾经就贩卖假毒品问题作出过司法解释认为,贩卖假毒品的行为应认定为贩毒罪未遂。但也有相反观点认为,刑法规定毒品犯罪是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就贩卖毒品罪而言,行为对法益的侵犯取决于行为人所贩卖的是毒品还是其他物品,如果行为人所贩卖的是面粉等对公众无害的物品,就既没有侵害公众的健康,也没有威胁公众健康,因而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但贩毒活动的社会危害性或者说损害法益的风险都是十分明显的,如果无视这种社会风险性,那么无害的控制下交付的使用将变得毫无意义,因为使用控制下交付的最初目的就是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组织者。
(三)科技应用的滞后
随着世界科技信息的发展,犯罪分子的贩毒活动中已经融入了很多现代化的工具,比如芯片,智能手机的定位功能,让芯片、智能手机与毒品随行,随时通过GPS等对毒品进行跟踪定位;在毒品中安装监听装置,掌握毒品寄运的实时情况;使用各种隐形材料包裹毒品以逃避检查等等。很多现代化工具在贩毒活动中的使用,使得传统控制下交付处于一种劣势的地位。所以,新时代的控制下交付应当跟上时代的步伐,更多融入现代化科技技术,从毒品的查辑、发现,以及控制下交付等环节中提升对毒品犯罪活动的发现、控制。在控制下交付的实施中,现代化科技产品的使用能减小被贩毒人员发现的几率,降低控制下交付的危险系数,提高成功率,增强对毒品犯罪得打击和威慑作用。
对于控制下交付这种新型侦查手段,我们至今尚缺乏深入的理论研究,有关控制下交付的许多问题尚处于“混沌”状态,需要厘清,加强对这一领域的研究,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
[1]莫关耀.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
[2]王国民.控制下交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
[3]关纯兴、昂钰.毒品犯罪案件侦查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