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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财政局、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现将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996年5月21日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文字「199d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高(中)级人民法院:为加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管理,提高诉讼费用的使用效益,现将《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附件: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