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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内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早可以溯源到中国春秋时期孔子提出的“宽猛相济”的政治统治思想。所谓宽猛相济是指施政时要宽和严相辅而行。《左传·昭公二十年》:“仲尼日‘善哉,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孔子的论断是对宽严相济最好的哲学解释。另外,目前国际上通行的“轻轻重重”刑事政策趋向和“严厉的刑事政策”、“宽松的刑事政策”的两级化刑事政策思想对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制定有一定的影响。所谓“宽”,是指松缓、宽宥;宽大、宽容。所谓“严”,苛厉、严苛;严格、严厉。所谓“济”,是指救济、帮助;‘调和、相辅。从哲学角度讲,宽与严是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两者既对立,又统一,不可分割,不可偏废。严是针对严重危害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人必须严厉打击,表达出刑法否定性评价的一面。只有严,才能震慑犯罪人,使其接受改造,重新做人;才能警戒社会上一些不安定因素及时警醒,回头是岸;才能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自觉与犯罪作斗争,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如果只讲宽大,宽大无边,就会放纵犯罪,助长犯罪人的嚣张气焰,就会出现“政宽则民慢”的社会失控后果。但是,如果只讲严不注重宽,迷信严刑峻法,凭借多抓多捕、多杀多判试图达到一劳永逸地解决犯罪问题,就不能充分表达刑法谦抑性的品格,也违背了刑罚相对性的基本规律,导致践踏人性、漠视人权,也不可能最大限度地孤立极少数犯罪人,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对国家和人民有害而无利,就会出现“猛则民残”的社会对抗因素。事实上,宽与严是相对意义上的概念,没有严,也就谈不上宽;没有宽,严也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