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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银行经办人员因对会计科目属性不熟悉导致错用和误用。如在开立单位账户时将事业单位存款放置“企业单位存款”科目核算;损益科目支出科目年度中间出现贷方发生额等。二是会计科目变化和调整导致的使用错误,新增科目或调整科目后原科目核算内容未及时调入新科目核算,如原居委会存款原来在“机关团体存款”科目核算,后调整到“民办非企业组织存款”科目核算,银行网点未按要求及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