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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立法对法定刑的配置并没有完全采用“一罪一刑”的模式。受贿罪依照贪污罪处刑的立法模式,已不适应当前反腐实践的需要,应当将受贿罪法定刑予以独立设置。从必要性和可能性两个层面出发,均能论证出我国受贿罪法定刑独立设置的正当与合理。在受贿罪法定刑独立后的具体设置上,应当与现有的法定刑体系区分开来,具体表现在废除起刑点、增加资格刑配置以及建立起以情节为核心的刑罚幅度分级加重体系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