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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普通法是多种法律文化混合生成的,具有一种“混合性”的特征。普通法的“混合性”,既指其历史渊源的多样性,也指其法律内容的有机性。中央集权的强化是推动普通法“混合性”特征形成的政治要素,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相通、深厚的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传统、实用主义的法律风格是影响这一特征形成的法律要素。借鉴普通法“混合性”特征及其形成的经验,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当混合现有的传统法、苏联法、欧美法等法律文化。在混合过程中,要重视政治权力的积极作用,珍惜传统法律文化,采取实用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