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晋政办发[2003]6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省编办、省计委、省物价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人民政府妇儿工委、省妇联《贯彻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