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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人希望自己的企业遭受亏损,但是企业亏损经常不可避免。此时掌握企业亏损后的税收筹划和企业发生坏账情况下的税收筹划就尤为重要了。
企业亏损后的税收筹划
做企业不可能永远一帆风顺,总会遇到亏损、账款不能及时收回形成坏账等等不如人意的情况。这时候,如果经营者能够保持冷静态度,充分利用国家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和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进行合理筹划,至少从纳税方面,就可以减少企业的一些损失。在这里应该重点和优先考虑的是企业亏损后的弥补政策。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这一规定为企业进行亏损弥补税收筹划提供了政策依据。
企业若欲进行亏损弥补税收筹划以尽量减少损失有几个前提条件,即:1、企业必须是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2、必须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3、必须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另外,企业亏损额不是指企业利润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这一点必须弄清楚。按照上述规定,假如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100万元,可抵减以后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若企业所得税率为33%,则可因此获得纳税补偿利益33万元,这就是亏损带来的节税效果。另外,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例如,某企业2003年发生年度亏损100万元,2004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12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则2003年的100万元亏损可在2004年一次弥补,2004年只就20万元所得缴纳所得税6.6万元,按照这一方案,企业在2004年可获得的纳税补偿收益现值就是100万元×33%=30万元。若企业不愿意这么做,而希望在以后的若干年内延续弥补,因为按照有关规定企业年度发生的亏损其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假若企业希望在以后的5年内进行平均弥补,则每年弥补20万元,5年共计获得纳税补偿收益现值为(20万元×30%)×5年=30万元。但是我们知道资金是有时间价值的,所以在税法规定期内,亏损越早得到弥补,则获得的纳税补偿收益就越大,节税效果也就越明显。
另外,对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发生亏损,母公司可直接冲抵其他成员企业的所得额或并入母公司的亏损额,不需要用本企业以后年度所得弥补。被兼并企业若不再具有独立的纳税人资格,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所以,对一些长期处于高盈利状态的企业,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考虑兼并一些亏损企业,以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达到节税目的。
企业列支坏账损失避税法
按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前提取坏账准备金。提前提取坏账准备金的,一旦坏账实际发生,应冲减坏账准备金。若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其超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从应纳税所得中直接扣除,反过来,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税法还规定,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指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税法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可作为坏账处理: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2)债务人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4)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款;(5)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6)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税法还规定,纳税人因非购销活动发生的应收债权(比如借款)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由于按规定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从避税角度出发,这方面可操作余地很大,经营者可巧加利用,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企业亏损后的税收筹划
做企业不可能永远一帆风顺,总会遇到亏损、账款不能及时收回形成坏账等等不如人意的情况。这时候,如果经营者能够保持冷静态度,充分利用国家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和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进行合理筹划,至少从纳税方面,就可以减少企业的一些损失。在这里应该重点和优先考虑的是企业亏损后的弥补政策。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这一规定为企业进行亏损弥补税收筹划提供了政策依据。
企业若欲进行亏损弥补税收筹划以尽量减少损失有几个前提条件,即:1、企业必须是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2、必须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3、必须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另外,企业亏损额不是指企业利润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这一点必须弄清楚。按照上述规定,假如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100万元,可抵减以后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若企业所得税率为33%,则可因此获得纳税补偿利益33万元,这就是亏损带来的节税效果。另外,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例如,某企业2003年发生年度亏损100万元,2004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12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则2003年的100万元亏损可在2004年一次弥补,2004年只就20万元所得缴纳所得税6.6万元,按照这一方案,企业在2004年可获得的纳税补偿收益现值就是100万元×33%=30万元。若企业不愿意这么做,而希望在以后的若干年内延续弥补,因为按照有关规定企业年度发生的亏损其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假若企业希望在以后的5年内进行平均弥补,则每年弥补20万元,5年共计获得纳税补偿收益现值为(20万元×30%)×5年=30万元。但是我们知道资金是有时间价值的,所以在税法规定期内,亏损越早得到弥补,则获得的纳税补偿收益就越大,节税效果也就越明显。
另外,对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发生亏损,母公司可直接冲抵其他成员企业的所得额或并入母公司的亏损额,不需要用本企业以后年度所得弥补。被兼并企业若不再具有独立的纳税人资格,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所以,对一些长期处于高盈利状态的企业,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考虑兼并一些亏损企业,以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达到节税目的。
企业列支坏账损失避税法
按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前提取坏账准备金。提前提取坏账准备金的,一旦坏账实际发生,应冲减坏账准备金。若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其超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从应纳税所得中直接扣除,反过来,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税法还规定,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指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税法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可作为坏账处理: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2)债务人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4)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款;(5)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6)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税法还规定,纳税人因非购销活动发生的应收债权(比如借款)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由于按规定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从避税角度出发,这方面可操作余地很大,经营者可巧加利用,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