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好人大司法监督“三部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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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孟德斯鸠曾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法检“两院”的权力由人民赋予,目的是为公众谋取利益。开展司法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然而,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实践过程中,却存在不便监督、不好监督、甚至不能理直气壮监督的现象和问题。关于这些问题,笔者做了以下思考。
  走出“认识误区”
  首先要走出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互不相干论”的误区。有人认为,人大机关与司法机关职能不同,应当相互尊重,相互信任,不要过多地去“挑毛病”“找岔子”。从工作层面上说,监督不是干涉,合理适度的监督不仅不会干扰、阻碍司法独立,反而可以为其提供可靠的保障;从价值层面上说,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是统一的,归根结底在于保证司法活动沿着正常的轨道运行,最终都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其次,要走出人大司法监督“只听报告论”的误区。根据宪法和监督法的规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于司法工作的监督可以采用多种手段,包括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七种监督方式。而实践中,人大司法监督运用最多的手段就是听取报告、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特定问题调查、询问和质询、罢免等手段则很少用或从来不用。在实际工作中,监督方式“有而不用”,监督刚性不足,是监督不力的根本原因。
  第三,要走出人大司法监督“总体监督论”的误区。人大司法监督能否落到实处,要看监督内容是否全面到位。人大司法监督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工作监督是指人大对司法机关、司法人员全面工作情况的监督。法律监督是指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目前,地方人大司法监督的内容还不够全面,对司法人员执法方面的监督较多,而对司法制度、人员管理以及司法能力建设的监督等很少涉及。
  走出“监督盲区”
  盲区一——忽视“两院”工作的专业性。法院、检察院作为国家的专门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工作的专业性和实践性极强,人大要对其进行监督,就要求人大监督者必须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否则势必会造成监督不准、监督不下、监督不成的局面。实践中,地方人大对法检“两院”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听取报告来开展,没有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很难从报告中发现司法机关工作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审议评价也会流于表面,影响司法监督的实效性。
  盲区二——缺乏司法监督专业人员。对司法机关进行监督的要求非常高,要求监督者必须懂政策、知法律,除了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以外,还必须有较强的法律功底,且熟悉司法机关的工作流程与具体操作。但目前在实践中,受名额和人员结构的限制,地方人大中具有全面的法律知识和司法实践经验的人员不多。大多数人大代表对司法工作也不熟悉不了解,在发表意见时抓不住重点,影响了人大司法监督的权威。再者,从事司法监督工作的地方人大专委会组成人员,也存在委员专业不对口、专职比例低、职能作用发挥不够充分等问题,很难满足目前人大司法监督的需要。
  盲区三——对司法人员的监督虚化。英国哲学家培根曾经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司法活动的主体是法官和检察官,他们直接承担着维护司法公正的职责,要防止其濫用权力,就必须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然而目前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人员的监督缺乏制度化的制约机制,不能发挥其真正的监督作用。在司法监督实践中,大多数地方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侧重于对整体或者某项工作的监督,而缺乏对司法人员个人的监督,没有深入和全面掌握了解司法人员的综合素养。
  走出“监督禁区”
  根据代表法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因此,司法机关应当在不违反法律和有关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及时向人大提供有关案件办理的情况,自觉接受监督。但在开展监督的时候,一定要搞清楚以下两个问题,不能干预司法。
  首先,在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中,一定要严格依法依规,避免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尤其是对正在诉讼程序中的司法案件,不能粗暴干涉、不能提出倾向性意见、该回避的必须回避等。
  其次,从了解个案入手,通过个案发现问题,归纳总结,形成类案,再对司法机关提出可行性建议。在不干预司法的同时,也能监督司法公正,进一步提高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结合近年来的工作实践,笔者认为人大司法监督应奏好以下“三部曲”。
  增强监督意识
  要正确、有效地行使人大司法监督权,就必须充分认识到抓监督是本职,不抓是失职,抓不好是不称职。因此,必须要摆正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位置,进一步增强监督意识。
  一方面,人大要强化敢于监督的意识,增强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人大对司法机关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是宪法赋予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人大司法监督在较劲碰硬的过程中要把握好监督的度,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则来办事,做到监督不失职、支持不添乱,要充分认识到人大对“两院”进行监督,不是找麻烦,更不是唱对台戏,而是为了推动促进工作;要高度关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工作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在选准议题上多下功夫。
  另一方面,司法机关也要强化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要定期向人大汇报工作,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认真分析和宣讲当前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存在的根源,使广大司法工作人员进一步认识到加强人大司法监督是弥补其内部监督力度不够、制止和消除司法腐败、保证司法机关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需要,从而进一步增强接受人大监督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创新监督方式
  针对目前人大司法监督存在的监督方式单一、监督力度不足、监督效果不好等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一是要加大人大司法监督的力度,刚柔结合抓实效。充分发挥人大的刚性监督手段,利用询问、质询、罢免、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律赋予的监督方式,使其成为人大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最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二是要完善人大议事制度,规范监督程序。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应把“两院”队伍建设作为监督的重点领域,要建立任前考察、任前公示、法律知识考试制度,选拔出一批业务精通、品行高尚、公正廉洁的法官、检察官队伍。此外,还可以探索将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与人事任免权有机结合,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执法检查、履职评议等方式,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紧紧围绕履行宪法、法律法规情况,履职情况及勤政廉政情况等,督促其认真履职。对不认真履职或违法乱纪者,可以通过任免权的行使对其罢免,体现人大司法监督的刚性。
  三是要加强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检察机关是司法活动的参与者,如果说人大是在宏观层面上进行监督,那么检察机关在微观层面上能更深入、更广泛、更及时地发现司法活动中的问题。通过宏观与微观相结合,以宏观来把控微观,以监督来促进监督,既有利于人大掌握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情况,也有助于整合司法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从而提高监督的具体性和针对性,共同破解“法律监督难”的问题。
  四是要加强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民主化和公开化。人大工作应当紧紧依靠人民,人大司法监督也不例外。从全国各地人大开展司法监督工作的情况看,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参与司法监督工作的程度不够高。以重庆市为例,本届市人大代表约850名,区县人大代表约10980名,而全市各级法院过去一年受理各类案件102.8万件。试想,这些代表在这么多案件中发现问题该有多难?因此,在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的同时,也要引导公众参与其中,形成人大代表与社会公众的监督合力,最终促使司法公正“看得见”、司法高效“能感受”、司法权威“被认同”。此外,还要将人大司法监督置于阳光下运行,对监督中发现的重大违法案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
  提高监督能力
  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大环境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和改进司法监督,只有切实提高人大自身素质,才能实施有效的司法监督。
  一是在配备人大司法监督工作队伍时,要增加法律专业知识背景要求,優化年龄和知识结构,在平时多加强教育培训,努力提升司法监督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同时,要根据司法监督的工作实际,搭建人大司法监督人员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交流平台,增强人大司法监督人员的实践经验,提升司法监督的能力。
  二是要注重发挥代表作用。要构建人大代表知情和参与平台,利用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收集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意见,为人大有针对性地开展司法监督工作积累素材。同时,也要注重培训代表如何审议“两院”工作报告、如何提出司法监督工作的实质性议案和建议等,促使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由虚变实、由弱变强。
  三是要借助外部力量强化监督工作。在日常监督过程中,聘请知名律师、法律专家等人员组成专家咨询组协助开展监督,充分发挥专家熟悉法律业务的优势,使地方人大司法监督工作更具有深度和广度。
  (作者单位:重庆市人大监察司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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