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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证员的监督、指导和管理,正确、客观评价工作业绩和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和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证员(以下统称被考核人)的年度考核,应当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年度考核与平时检查相结合、注重实绩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