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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保健权是一种积极的权利诉求,要求每个人都享有一种普遍的卫生保健服务。对卫生保健权的证明不能诉诸于抽象的哲学原理和正义原则,而应该采取一种中层原则的论证思路。彼彻姆为卫生保健权给出了两个关键性的论证,即集体性的社会保护论证和公平机会的论证,前者诉诸于健康需要和人的其他需要之间的相似性,后者诉诸于罗尔斯的机会公平平等原则。据此,卫生保健权要求划定一个基本最低限度的卫生保健范围,在现代社会中这需要通过民主的方式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