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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日本《图书馆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进行分析。日本公共图书馆为社会教育设施,其管理主体为地方政府教育委员会,中国公共图书馆为公共文化设施,其管理主体为文化主管部门。日本图书馆对图书馆员有较具体的资格要求,中国公共图书馆法则较为模糊。对于读者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定,中国《公共图书馆法》则比日本《图书馆法》更为详细。日本《图书馆法》鲜少言及“阅读”,而中国的《公共图书馆法》则坚定地要求公共图书馆进行“阅读推广”等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