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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初,四川省《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解释的规定》明确载明:“公民如果认为该市已出台的地方性法规的某些条文需要明确具体含义,或对法规条文的理解存在较大的分歧意见等情况,可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法规解释。”(引自2006年1月9日《中国青年报》)据称,此举走在了地方人大立法解释工作的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