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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远程教育网的一些列教育产品的效果并不如其宣传的那样,其代理商金贝贝幼儿园的孙园长说,任何教育产品都得建立在常规教学的基础上,如果常规教学能力提不上去,再强调那些如何先进的教育产品都只是舍本求末,“常规教学好比是米饭,而这套测评系统就是营养品,你说怎么判断它们的重要性?”
■案情调查
成立于1996年9月的北京101远程教育网是中国首家教育网站,据说其目前已有十几万正式交费会员及近150万的受益用户,500余家分中心和代理机构,3000多所学校集团用户。
尚忠亮、谢勤,安徽省宁国市的普通下岗工人,雖后又开设了诚意房屋中介所,但生意一直没有起色,不久主动去工商局申请注销。
相隔千里的双方,两条本无瓜葛的平行线因2004年《新安晚报》的一则招商广告成为了经营的伙伴,继而发生纠纷、随即对簿公堂。
100万的诱惑
对于安徽省宁国市的下岗职工尚忠亮、谢勤夫妇来说,只要一辈子有一个100万也就意味着从此衣食无忧。
因此当2004年5月13日,尚忠亮和谢勤在当地的《新安晚报》上看到101远程教育网刊登的“你也可以一年挣一百万!/?”(开庭时,101远程教育网代理律师称广告原文不是用“!”感叹号,而是用的“?”问号。)的广告后,随即通过电话与101远程教育网取得了联系,并按照广告上的安排与被告进行了面谈。
“我们当时也就广告上‘你也可以挣100万’的承诺咨询了他们,他们不但不予否认还介绍了相关的好处。”尚忠亮在电话里用着极不纯熟的普通话告诉记者,正是基于这些承诺,他们决定加盟101网校并做其在宁国市的代理。
按101远程教育网的要求,尚忠亮、谢勤在2004年6月1日交纳了10000元的保证金,随后在2004年6月12日来到北京,向101远程教育网交付了10万元人民币。
“当时要求第一次进货就必须10万元,而且不能退货但可以调货。”尚忠亮说,在交了钱后,双方就签订了《101远程教育教学网独家代理协议书》。
该协议规定:尚忠亮、谢勤在协议有效期内于宁国市宣城地区(包括县)以甲方独家代理的名义从事一切有关本协议规定的“101远程教育网”教育信息服务产品代售的合法商业活动,代理期限为2004年6月18日到2005年6月12日止。合同签订后,101远程教育网在2004年6月16日向原告发放了295张上网卡以及《授权书》。
南柯一梦
100万的梦想还没有踏实,就已经碎了。
尚忠亮和谢勤回去后即开始代售网卡的活动,还设立了101远程教育网宁国分校。但不久,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就告诉他们,未经经教育行政部门许可,代售教育产品是非法的。
尚忠亮告诉记者,他们当时就要求101远程教育网完善相关手续,以利原告合法代售网卡。“他们一直找各种理由推诿”,直到合同结束期满也没有补办相关手续。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在宁国市人民法院对宁国市方塘乡村民汤春宁购买教育卡案进行审理时发现尚忠亮等人设立的“101远程教育网宁国分校”未经教育部门批准,并从事与教育和教育公共信息服务相关的活动,并判尚亮忠等人赔偿损失。
“后来我们看到教育行政部门也不批准销售该系列产品,而且教育产品本身也存在很多缺陷,比如注册时间上未能给予明示,所以我们当时就不想再继续做下去了。”谢霞说话的声音很小,下岗后再就业的不顺利让她整个人显得情绪低落。
尚忠亮等人后多次要求101远程教育网退还货款以及押金共11万元,但均被拒绝。
■案件解读
2007年6月12日,尚忠亮、谢勤将101远程教育网站所有者北京高拓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高拓公司)告上了北京宣武区的法庭。
双方的纠纷肇始于一段广告,短短数言掀起的波澜又生起了几多疑点。
感叹号还是问号?
案件审理中双方律师对《新安晚报》上广告语“你也可以一年挣一百万”的理解产生了歧义。
谢霞(尚忠亮已退出诉讼)的代理律师毕正文坚持认为,问号也好,感叹号也好,这个广告实际上就是在暗示读者。
而高拓公司的代理律师孙岩却直说,尚忠亮等人对该广告语的标点作了修改,“原广告语用的是问号,原意是想从商业角度研究一下是否可以一年挣一百万,而对方却把问号改成了感叹号,这样一来意思就全变了,变成了一种承诺。”
感叹号还是问号?承诺还是研究?
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广东某律师事务所的江海军律师,他的意见与毕正文律师的看法不谋而合,他说,不管是什么标点符号,研究还是承诺,这并不重要。将这个标题放至广告栏,暗示意图是很明显的, “一百万”的数字也许不是什么承诺,但是能给投资者带来高额利润必然是广告的原本意图,如果读者看到后得出的结论是普普通通的一个小本买卖,那这个广告又有什么意义呢?难道是要告诉读者,我们推荐的这个代理无法给您带来丰厚的利润?
“现在这种广告很多,虽然还没有被禁止,但是没有被禁止不意味着你现在打出这样的广告就合法合规。”
为此记者专门打开101远程教育网,在该网站婴幼儿多元智能测评系统的代理商案例中看到如下的一段话:
“白银市金贝贝幼儿园……开办 2 年来,一直面临着生源和教学质量的问题,而在这个时候全国出台了义务教育免费的政策,……使得幼儿园的生源一下子又流失了许多,……经详细了解后在 06 年 9 月成为我们的测评代理,……经一个月的努力,孩子在智能班里有了明显的变化,家长非常认可,……幼儿园的招生情况越来越好……生源问题就更不用愁了,好多新入园的孩子都是家长们介绍进来的。”
但当记者电话采访该幼儿园的孙园长时,孙园长告诉记者,在引进101远程教育网的测评系统之前,金贝贝幼儿园就是省级优秀幼儿园,“全省就那么几家。”
对于这套多元智能测评系统的效果,孙园长未置可否,只说,任何教育产品都得建立在常规教学的基础上,如果常规教学能力提不上去,再强调那些如何先进的教育产品都只是舍本求末,“常规教学好比是米饭,而这套测评系统就是营养品,你说怎么判断它们的重要性?”
其实,感叹号还是问号的答案也许在这里可以揭晓,不管是什么标点符号,这种似带有探讨意味的广告诉求其实是司马昭之心。
经营资质
对普通投资者来说,他们总会强调昭然若揭的广告暗示、遭受损失的事实,但对于律师而言,有时候他们更重视一些法律程序上的事情。
在7月9日的第一次开庭中,高拓公司的代理律师就质疑尚忠亮的原告资格,最终经过法庭调查,尚忠亮退出了诉讼。与此针锋相对,谢霞的代理律师毕征文则坚持要核实高拓公司从事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的经营资格。
高拓公司的孙岩律师出示了相关的文件,即北京市通信管理局颁发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称许可证)和《关于同意北京高拓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教育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批复》(以下称批复)。
不过,谢霞的代理律师毕正文认为,对方的经营许可证是北京通信管理局所发,而且经营许可证颁发日期是2006年,更为关键的是如果从事跨区域的信息服务,其必须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经营许可证。
毕正文律师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九条:“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而北京市高拓公司从事的教育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即《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的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其被定义为“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主要有两种应用,一是为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ICP)经营者等利用因特网从事信息内容提供、网上交易、在线应用等提供接入因特网的服务。”
记者致电北京市电信管理局,咨询相关业务时,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互聯网网站的跨区域经营主要表现为在外地开设服务器或建有分支机构并从事经营推广活动。
因此孙岩律师认为,谢霞等人与高拓公司签订的是销售代理活动,并非跨区域经营,相反正是谢霞等人经营活动没有取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自身缺乏相应资质,最终导致被禁止,与高拓无关。
至记者截稿时,本案第一次开庭已经结束,因取证原因,法庭辩论延后。双方律师未肯就经营资质的证据问题透露任何信息。
■本期关键词:股东僵局
公司如何从
僵局中解脱出来?
湖南读者刘先生来信咨询:
2003年3月我公司与甲公司共同出资500万元成立了专门生产环保建材的公司。刚开始几年公司经营状况不错,去年下半年公司的收入就已明显不如以前。截止今年4月份公司已亏损200万元。面对这种情况,我公司与甲公司商量能否引进有技术、有资金的第三方以加强公司各方面的实力,但甲公司不同意。现在公司已几乎不生产了。眼看着公司没有收入可支出每天都在增加,我公司想干脆解散这家公司算了,甲公司还是不同意。我们两家股东就这么僵持着,问题也没解决。请问有什么办法可以让我公司从这个负债累累的公司中解脱出来?
骆巧玲律师解答:
(业务专长:房地产、投资、公司上市、知识产权、商务诉讼)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由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经常会出现公司运行的障碍,严重者甚至使公司的运行机制完全失灵,股东大会、董事会包括监事会等机构无法对公司的任何事项作出决议,公司的一切事务处于瘫痪,公司的运行陷于僵局。
造成公司僵局的原因往往在于公司决策和管理制度存在缺陷所致。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通过任何决议都需至少半数以上的表决权或人数的同意,对于股东(大)会增加资本、减少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则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同意,对于董事会的决议,有的公司甚至规定了更高的表决多数。在公司股东人数有限(特别是只有两方)、各方股东派任的董事人数基本相当或相同的情况下,如果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了激烈的矛盾和冲突,并采取完全对抗的态度,那么任何一方可能无法形成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多数,决议的通过近乎不可能,公司的僵局状态正是由此形成。
公司僵局无论是对公司还是对股东都不利,在多数情况下,对股东的利益会构成严重损害。由于股东各方之间已经丧失了最起码的信任,相互合作的基础已完全破裂,因此控制公司一方往往可能直接侵害另一方的利益,在公司僵局出现时,多数派很可能利用各种手段来“折磨”少数派,比如拖延支付股利、对方提出的任何议建都反对等等。从我国公司实践来看,在公司僵局状态中,通常存在着一方股东对其他股东事实上的强制和严重的不公平,大股东控制着公司经营和财产,事实上剥夺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利。
解决公司僵局的方法有很多种,例如:股东各方在章程中就公司的控制权、经营管理等事项以及股东何种情况可以解散公司等加以详细规定;也可以约定在公司僵局出现时,由公司或其他股东回购股份等。如果上述方法仍不能妥善的解决,《公司法》第183条规定了法院可以根据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比例股份的股东请求强制解散公司。根据本条的规定,只有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而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才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散公司。
就你在来信中所提的环保建材公司而言,该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至2006年期间已发生较大数额的亏损,而且公司股东之间发生了严重的矛盾与对立,根本不可能达成一致意见来管理公司,矛盾无法自行调和,公司管理事务已处于瘫痪,公司的运行已陷于僵局,在此情况下,股东间已无法形成包括解散公司在内的任何决议。而厂房租金等各项费用仍在不断发生,公司的财产在持续耗损和流失。股东之间均不愿收购对方的股份,也无其他主体愿意收购公司股份。因此,通过股东自行协商解决、改变股东持股比例或股权置换等其他途径来打破公司僵局已无可能。但你公司股份占环保建材公司49%的股份,完全可以依据据公司法第183条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提出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摆脱目前的困境。
■案情调查
成立于1996年9月的北京101远程教育网是中国首家教育网站,据说其目前已有十几万正式交费会员及近150万的受益用户,500余家分中心和代理机构,3000多所学校集团用户。
尚忠亮、谢勤,安徽省宁国市的普通下岗工人,雖后又开设了诚意房屋中介所,但生意一直没有起色,不久主动去工商局申请注销。
相隔千里的双方,两条本无瓜葛的平行线因2004年《新安晚报》的一则招商广告成为了经营的伙伴,继而发生纠纷、随即对簿公堂。
100万的诱惑
对于安徽省宁国市的下岗职工尚忠亮、谢勤夫妇来说,只要一辈子有一个100万也就意味着从此衣食无忧。
因此当2004年5月13日,尚忠亮和谢勤在当地的《新安晚报》上看到101远程教育网刊登的“你也可以一年挣一百万!/?”(开庭时,101远程教育网代理律师称广告原文不是用“!”感叹号,而是用的“?”问号。)的广告后,随即通过电话与101远程教育网取得了联系,并按照广告上的安排与被告进行了面谈。
“我们当时也就广告上‘你也可以挣100万’的承诺咨询了他们,他们不但不予否认还介绍了相关的好处。”尚忠亮在电话里用着极不纯熟的普通话告诉记者,正是基于这些承诺,他们决定加盟101网校并做其在宁国市的代理。
按101远程教育网的要求,尚忠亮、谢勤在2004年6月1日交纳了10000元的保证金,随后在2004年6月12日来到北京,向101远程教育网交付了10万元人民币。
“当时要求第一次进货就必须10万元,而且不能退货但可以调货。”尚忠亮说,在交了钱后,双方就签订了《101远程教育教学网独家代理协议书》。
该协议规定:尚忠亮、谢勤在协议有效期内于宁国市宣城地区(包括县)以甲方独家代理的名义从事一切有关本协议规定的“101远程教育网”教育信息服务产品代售的合法商业活动,代理期限为2004年6月18日到2005年6月12日止。合同签订后,101远程教育网在2004年6月16日向原告发放了295张上网卡以及《授权书》。
南柯一梦
100万的梦想还没有踏实,就已经碎了。
尚忠亮和谢勤回去后即开始代售网卡的活动,还设立了101远程教育网宁国分校。但不久,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就告诉他们,未经经教育行政部门许可,代售教育产品是非法的。
尚忠亮告诉记者,他们当时就要求101远程教育网完善相关手续,以利原告合法代售网卡。“他们一直找各种理由推诿”,直到合同结束期满也没有补办相关手续。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在宁国市人民法院对宁国市方塘乡村民汤春宁购买教育卡案进行审理时发现尚忠亮等人设立的“101远程教育网宁国分校”未经教育部门批准,并从事与教育和教育公共信息服务相关的活动,并判尚亮忠等人赔偿损失。
“后来我们看到教育行政部门也不批准销售该系列产品,而且教育产品本身也存在很多缺陷,比如注册时间上未能给予明示,所以我们当时就不想再继续做下去了。”谢霞说话的声音很小,下岗后再就业的不顺利让她整个人显得情绪低落。
尚忠亮等人后多次要求101远程教育网退还货款以及押金共11万元,但均被拒绝。
■案件解读
2007年6月12日,尚忠亮、谢勤将101远程教育网站所有者北京高拓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高拓公司)告上了北京宣武区的法庭。
双方的纠纷肇始于一段广告,短短数言掀起的波澜又生起了几多疑点。
感叹号还是问号?
案件审理中双方律师对《新安晚报》上广告语“你也可以一年挣一百万”的理解产生了歧义。
谢霞(尚忠亮已退出诉讼)的代理律师毕正文坚持认为,问号也好,感叹号也好,这个广告实际上就是在暗示读者。
而高拓公司的代理律师孙岩却直说,尚忠亮等人对该广告语的标点作了修改,“原广告语用的是问号,原意是想从商业角度研究一下是否可以一年挣一百万,而对方却把问号改成了感叹号,这样一来意思就全变了,变成了一种承诺。”
感叹号还是问号?承诺还是研究?
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广东某律师事务所的江海军律师,他的意见与毕正文律师的看法不谋而合,他说,不管是什么标点符号,研究还是承诺,这并不重要。将这个标题放至广告栏,暗示意图是很明显的, “一百万”的数字也许不是什么承诺,但是能给投资者带来高额利润必然是广告的原本意图,如果读者看到后得出的结论是普普通通的一个小本买卖,那这个广告又有什么意义呢?难道是要告诉读者,我们推荐的这个代理无法给您带来丰厚的利润?
“现在这种广告很多,虽然还没有被禁止,但是没有被禁止不意味着你现在打出这样的广告就合法合规。”
为此记者专门打开101远程教育网,在该网站婴幼儿多元智能测评系统的代理商案例中看到如下的一段话:
“白银市金贝贝幼儿园……开办 2 年来,一直面临着生源和教学质量的问题,而在这个时候全国出台了义务教育免费的政策,……使得幼儿园的生源一下子又流失了许多,……经详细了解后在 06 年 9 月成为我们的测评代理,……经一个月的努力,孩子在智能班里有了明显的变化,家长非常认可,……幼儿园的招生情况越来越好……生源问题就更不用愁了,好多新入园的孩子都是家长们介绍进来的。”
但当记者电话采访该幼儿园的孙园长时,孙园长告诉记者,在引进101远程教育网的测评系统之前,金贝贝幼儿园就是省级优秀幼儿园,“全省就那么几家。”
对于这套多元智能测评系统的效果,孙园长未置可否,只说,任何教育产品都得建立在常规教学的基础上,如果常规教学能力提不上去,再强调那些如何先进的教育产品都只是舍本求末,“常规教学好比是米饭,而这套测评系统就是营养品,你说怎么判断它们的重要性?”
其实,感叹号还是问号的答案也许在这里可以揭晓,不管是什么标点符号,这种似带有探讨意味的广告诉求其实是司马昭之心。
经营资质
对普通投资者来说,他们总会强调昭然若揭的广告暗示、遭受损失的事实,但对于律师而言,有时候他们更重视一些法律程序上的事情。
在7月9日的第一次开庭中,高拓公司的代理律师就质疑尚忠亮的原告资格,最终经过法庭调查,尚忠亮退出了诉讼。与此针锋相对,谢霞的代理律师毕征文则坚持要核实高拓公司从事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的经营资格。
高拓公司的孙岩律师出示了相关的文件,即北京市通信管理局颁发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称许可证)和《关于同意北京高拓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教育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批复》(以下称批复)。
不过,谢霞的代理律师毕正文认为,对方的经营许可证是北京通信管理局所发,而且经营许可证颁发日期是2006年,更为关键的是如果从事跨区域的信息服务,其必须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经营许可证。
毕正文律师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九条:“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而北京市高拓公司从事的教育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即《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的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其被定义为“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主要有两种应用,一是为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ICP)经营者等利用因特网从事信息内容提供、网上交易、在线应用等提供接入因特网的服务。”
记者致电北京市电信管理局,咨询相关业务时,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互聯网网站的跨区域经营主要表现为在外地开设服务器或建有分支机构并从事经营推广活动。
因此孙岩律师认为,谢霞等人与高拓公司签订的是销售代理活动,并非跨区域经营,相反正是谢霞等人经营活动没有取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自身缺乏相应资质,最终导致被禁止,与高拓无关。
至记者截稿时,本案第一次开庭已经结束,因取证原因,法庭辩论延后。双方律师未肯就经营资质的证据问题透露任何信息。
■本期关键词:股东僵局
公司如何从
僵局中解脱出来?
湖南读者刘先生来信咨询:
2003年3月我公司与甲公司共同出资500万元成立了专门生产环保建材的公司。刚开始几年公司经营状况不错,去年下半年公司的收入就已明显不如以前。截止今年4月份公司已亏损200万元。面对这种情况,我公司与甲公司商量能否引进有技术、有资金的第三方以加强公司各方面的实力,但甲公司不同意。现在公司已几乎不生产了。眼看着公司没有收入可支出每天都在增加,我公司想干脆解散这家公司算了,甲公司还是不同意。我们两家股东就这么僵持着,问题也没解决。请问有什么办法可以让我公司从这个负债累累的公司中解脱出来?
骆巧玲律师解答:
(业务专长:房地产、投资、公司上市、知识产权、商务诉讼)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由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经常会出现公司运行的障碍,严重者甚至使公司的运行机制完全失灵,股东大会、董事会包括监事会等机构无法对公司的任何事项作出决议,公司的一切事务处于瘫痪,公司的运行陷于僵局。
造成公司僵局的原因往往在于公司决策和管理制度存在缺陷所致。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通过任何决议都需至少半数以上的表决权或人数的同意,对于股东(大)会增加资本、减少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则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同意,对于董事会的决议,有的公司甚至规定了更高的表决多数。在公司股东人数有限(特别是只有两方)、各方股东派任的董事人数基本相当或相同的情况下,如果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了激烈的矛盾和冲突,并采取完全对抗的态度,那么任何一方可能无法形成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多数,决议的通过近乎不可能,公司的僵局状态正是由此形成。
公司僵局无论是对公司还是对股东都不利,在多数情况下,对股东的利益会构成严重损害。由于股东各方之间已经丧失了最起码的信任,相互合作的基础已完全破裂,因此控制公司一方往往可能直接侵害另一方的利益,在公司僵局出现时,多数派很可能利用各种手段来“折磨”少数派,比如拖延支付股利、对方提出的任何议建都反对等等。从我国公司实践来看,在公司僵局状态中,通常存在着一方股东对其他股东事实上的强制和严重的不公平,大股东控制着公司经营和财产,事实上剥夺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利。
解决公司僵局的方法有很多种,例如:股东各方在章程中就公司的控制权、经营管理等事项以及股东何种情况可以解散公司等加以详细规定;也可以约定在公司僵局出现时,由公司或其他股东回购股份等。如果上述方法仍不能妥善的解决,《公司法》第183条规定了法院可以根据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比例股份的股东请求强制解散公司。根据本条的规定,只有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而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才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散公司。
就你在来信中所提的环保建材公司而言,该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至2006年期间已发生较大数额的亏损,而且公司股东之间发生了严重的矛盾与对立,根本不可能达成一致意见来管理公司,矛盾无法自行调和,公司管理事务已处于瘫痪,公司的运行已陷于僵局,在此情况下,股东间已无法形成包括解散公司在内的任何决议。而厂房租金等各项费用仍在不断发生,公司的财产在持续耗损和流失。股东之间均不愿收购对方的股份,也无其他主体愿意收购公司股份。因此,通过股东自行协商解决、改变股东持股比例或股权置换等其他途径来打破公司僵局已无可能。但你公司股份占环保建材公司49%的股份,完全可以依据据公司法第183条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提出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摆脱目前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