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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不得转增无形资产的成本。这种会计处理方法应归属于费用化模式,充分体现了稳健性原则,使上市公司利用无形资产来粉饰报表更为困难,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