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环境诉权为基点 突破理论研究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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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纠纷大量发生。如何公平正义地解决环境纠纷,已经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与此相呼应,环境公益诉讼问题已经成为目前我国法学界研究的学术热点问题。虽然法学理论界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探讨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有关环境权益的司法救济的研究中存在重大缺陷,缺乏对环境诉权的深入理论探索,环境诉权及其理论缺位已成为制约环境保护理论和实践发展的瓶颈。
  关键词 环境纠纷;环境诉讼;环境诉权
  中图分类号 D9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1962(2009)23-0062-03
  
  一、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必然导致环境诉权问题的凸显
  
  环境问题是各国现代化过程中普遍面临的严重社会问题。要保障人类享有健康而舒适的生存环境,就必须加强环境保护,防范和制止一切侵害环境权益、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为此,必须建立和健全环境纠纷的解决机制,特别是建立和完善环境纠纷的司法救济制度。实际上。很多国家已纷纷通过立法对环境诉讼权加以确认。例如:美国建立了环境公民诉讼制度,德国建立环保NGO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日本建立了公害审判和环境保护诉讼制度,等等。
  我国正处在由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转变的历史时期。然而,由于对环境要素的不当开发和利用,致使我国出现严重的生态危机。环境污染、环境破坏、环境恶化现象时有发生。甚至爆发环境灾难。党和国家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及时调整思路,提出了“科学发展观”。更加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加大政府环境执法力度,并于2009年3月11日将国家环保总局升格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同时。在全体人民中间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宣传,以提高人民群众环境保护和维权意识。这对于推动环境诉权意识的觉醒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目前,我国全体人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已经得到了很大提高。
  在法学理论研究中,环境公益诉讼问题成为法学理论界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学者们围绕建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问题撰写了大量的学术论文。据作者不完全统计,最近十年,学者发表论述环境公益诉讼方面的文章有500篇左右,在近几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上发表会议论文50多篇。
  目前。国内对环境法学的研究已经成为法学理论研究的一个热点,环境纠纷解决机制问题的研究又是环境法学研究的一个热点,而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研究的热点在环境公益诉讼,最终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研究又聚焦在原告主体资格问题上。因为原告主体资格问题属于诉权问题,并且是环境诉权的关键问题。所有这一切,无可置疑地展示了提出环境诉权问题的重要理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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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能够使环境纠纷真正进入司法程序,人大代表、法律专家、学者、律师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广泛讨论,提出各种各样的思路和建议。比如,在2005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梁从诫在其提交的《关于尽快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提案》中呼吁尽快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形成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则并举”的环境违法制裁机制,以便更加有效地保护公众的环境权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2005年10月28日,中华环保联合会主席、两院院士宋健在谈到经济快速发展与环保问题时,也强烈呼吁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2005年10月31日,全国律协环境与资源法专业委员会第五届年会专门就我国如何开展环境公益诉讼问题展开了讨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汪劲分析说。目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卡壳在能不能告的资格问题上。因为,尽管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环境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但无论是民事诉讼法还是行政诉讼法,都规定起诉者必须与所诉内容具有关联性,也就是说被诉行为必须侵犯了起诉者的权利和合法权益。因此,法院将环境公益诉讼拒之门外也是“依法而为”。环境公益诉讼登上历史舞台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已经到了必须突破的历史关头。
  在法学理论研究和公众舆论的推动下。我国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也积极探寻有效解决环境纠纷的具体程序。比如2003年4月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诉范金河污染案,该案被称为我国第一个著名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例;2007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判决了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诉天峰化工有限公司环境侵权损害纠纷一案,该案被誉为“贵州省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2009年6月18日上午,锡山区人民法院在东北塘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李华荣、刘士密盗伐林木破坏高速公路公共环境一案;2009年7月6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案件受理通知书。正式对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苏省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一案立案审理,这是我国人民法院第一次认可环保NGO原告主体资格的案例,等等。
  从以上我国司法实务界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探索过程来看。我国部分人民法院已经在司法实务上认可了环保行政部门、环保NGO和人民检察院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原告主体资格问题是全部环境公益诉讼问题的症结所在。而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问题实际上属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诉权问题。当然。原告主体资格问题决不是诉权问题的全部甚至主体,但它却构成了诉权问题的最为关键的部分。这也表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实务探索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研究是亦步亦趋的。它们共同指向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一个关键领域——环境公益诉讼的诉权。这充分说明,环境诉权问题的凸显是环境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和发展的主要原因。对环境诉权进行专题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二、环境诉权及其理论缺位是制约环境保护理论和实践发展的瓶颈
  
  (一)研究的眼界在很大程度上囿于现有的法律框架。
  在法律实务中,一旦出现了法律问题,人们总是习惯于在现有的法律条文中寻求解决问题的答案。然而,成文法律总是具有相对的滞后性。环境纠纷的司法解决问题本是一个新生的社会问题,决不可奢望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之内顺利解决它。然而,我国法学理论界在探讨如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环境纠纷问题时。多是从现有的法律规定出发,用已经存在的法律眼光看待这个新问题。一提到环境纠纷如何解决、环境维权的司法机制问题,就想到可能是现有的民事诉讼纠纷解决机能限制了环境纠纷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于是便从扩大民事诉讼机能的层次论证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一提到环境纠纷诉讼,就想到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并且由于环境纠纷所涉及的环境权益具有公共性。便认为环境纠纷诉讼必定是环境公益诉讼,于是就在学者们的著述中出现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环境刑事公益诉讼”等等学术用语。一提到环境公益诉讼,就想到它 一般要采用集团诉讼、团体诉讼、选定代表人诉讼、代表人诉讼等等群体诉讼样式这样来加以解决。一提到环境公益诉讼,就认为由人民检察院作为原告来提起这种诉讼最为合适,并且一提到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人们又联想到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是国家公诉机关,于是就又发明了“环境公诉”这个含义可疑的概念。至于环境公益诉讼中被告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又认为该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这个“三位一体”的法律责任体系角度出发,并且更关注民事责任以及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等等之类的问题。如此囿于现有的法律框架来思考问题,很难探索出富有成效地研究环境纠纷的司法解决机制。
  
  (二)过多地滞留于实证和技术层面导致理论分析深度不够。
  大多数研究环境公益诉讼的文章和书籍只是从现实需要的立场出发,泛泛而谈建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不作深入的理论分析,仅仅停留于接受现实需求的立场而发出立法上的呼吁。法学理论研究要想成为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思想指导。必须进行深入的思辨,上升到理论高度。因此,必须花大力气论环境诉讼制度包括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合理价值,才能为建立我国的环境诉讼制度提供切实有力的理论论证。
  许多学者在探讨环境公益诉讼问题时。深入开展比较法研究,大量引介发达国家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期为构建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供可资借鉴的蓝本和实证根据。这项的工作是卓有成效的,也是研究环境纠纷司法救济机制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但问题是,我们不能不加分析地简单移植外国的制度和经验。我们并不能仅仅以别的国家已经有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这个事实来说服国人认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议国家制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决不能简单地认为“凡是存在的,都是合理的”。而要拿出有说服力的理论根据推进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法制的发展。
  另一突出问题是法学理论界对所谓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理论研究。从原告主体资格的层次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理论探索是很有理论和实践价值的。这实际上已经是在谈论环境诉讼最根本的理论问题——环境诉权问题。事实上,已经有一些学者在论及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时候,注意到了诉权问题的重要性,直接谈到了诉权问题,这就使得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的研究得到了理论的深化,是很有价值的尝试,必将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提供很有说服力的理论支撑。
  在研究环境公益诉讼特别是原告主体资格的时候,虽然有些学者涉及诉权问题,但学者们往往只是一笔带过,并没有深入探讨环境诉权问题本身,更多的则是从在司法实务中赋予人民检察院、行政机关、环保NGO和个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必要性和迫切性角度,仅仅就如何突破或者绕开现有法律关于原告主体资格的限制而展开讨论。所以,从总体上看,现有的学术文章和著作对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探讨仅仅局限于技术层面,理论分析深度不够。应该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诉权问题展开充分的理论探讨,只有这样才能为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稳固的理论基础。
  诉权是一切诉讼进入运行的第一道闸门,是诉讼的基石;诉权的动用,是一切诉讼的起点。诉权不明甚至绕过诉权来谈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必将因为脚跟不稳而栽跟头。因为所谓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问题实际上就是当事人适格问题。而当事人适格问题的根源在诉权之中。没有诉权何谈当事人适格?撇开正当当事人问题何谈原告主体资格?因此,如果不解决环境公益诉讼的诉权问题。而仅仅从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层次来进行技术处理,所谓原告主体资格也不过是学者一厢情愿的强加之词。作者认为。建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固然要全方位、多层次进行理论探讨。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之所以千呼万唤不出来,关键在于其诉权的根据没有找到。任何诉讼都是需要有诉权的。没有诉权就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就没有诉讼本身。因此,探索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第一要务就是要解决环境公益诉讼的诉权问题。环境公益诉讼生存需要适宜的土壤,我们要想让环境公益诉讼成为生长良好的植物,就必须首先为其开辟基地、提供土壤。而诉权就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大地和土壤。我们要使环境公益诉讼成为一块真实存在的园地并在其中劳作,就必须首先找到园地本身。就必须找到环境公益诉讼之根得以深扎于彼的大地和能够为环境公益诉讼源源不断提供养分的土壤。承载环境公益诉讼的基地就是环境公益诉讼的诉权。滋养环境公益诉讼使其能够具有骄傲地伸向天空之活力的母体就是环境公益诉讼的诉权。只有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的诉权。才能确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我国环境保护的理论和实践发展到今天,就必然面临解决环境诉权的重大理论课题。只有深入探析环境诉权问题,才能突破环境公益诉讼理论和实践的瓶颈,使我国的环境保护和环境维权更上一层楼。
  
  责任编辑 沉 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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