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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浙政办发〔2014〕12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增强区域开发的环境合理性,保障全省生态环境安全,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现就全面编制实施环境功能区划、加强生态环境空间管制提出如下意见:一、提升环境功能区划的空间管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