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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之药品生产厂家各个环节责任人的失职,监管职能部门公务人员的失职渎职更难辞其咎。制售假药自应严查研究,而玩忽职守乃至涉嫌腐败的有关人员,亦不能任其逍遥法外!
混乱的药品市场终于出了乱子!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假药,至5月21日已在广东夺命9人。温家宝总理就这次假药案做出批示:对这起事件进行彻底调查,追究直接责任和监管责任;药品市场秩序混乱,必须下决心整顿。(新华社5月19日电)
药品作为关乎人命的特殊商品,从方剂制定到原料采购,从投料生产到流通销售都应严格监管,万不可有纰漏。“齐二药”作为生产企业,唯利是图的心态导致了假药的生产,从而危害人命,造成严重后果,责任重大。但这样一个造假售假的企业,如何通过GMP认证成为“正规企业”?其产品又是怎样被贴上“国药准字”号标签进入医院?作为“把关人”和监管者的药监部门履行的是什么职责?更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假药致命后,药监部门不思失职渎职之过失,却虚晃一枪,将球踢给厂药厂,称自身没有检验药品质量的任务,“药厂应该负主要责任”。(见2006.5.18《中国青年报》)看起来软弱无能的监管者,卸起责任来却是干脆利落!
在我国,有两个“人命关天”的监督部门:一是成立不久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二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年来,食品药品市场秩序混乱,漏洞百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备受百姓诟病。“齐二药”假药案一山,网友议论纷纷:“只查药厂是远远不够的,政府监管部门形同虚设……应从国家药监局开始层层严查”。
监管者失职提出一个更为严峻的问题:谁来监督监督者?
首先,监督管理者本身与权力和利益贴得很近,一旦失范、失控,监管的“权力”很容易被利益的“大炮”所攻陷。据《21世纪经济报道》1月23日报道:“2005年6月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筱萸被免职,十几天后原医疗器械司司长郝和平案发。药品注册司司长曹文庄等人又被纪检部门带走。同时被调查的还有药品注册司化学药品处处长卢爱英和国家药典委员会常务副秘书长王国荣。”按规定,无论医药还是医疗器械,进入市场必须得到行政许可;药品注册司和医疗器械注册司由此承担了相当的责任,当然也拥有相当的权力;有了权力,自然有了“灰色地带”可供操作。国家药监局这个“上梁”作出如此“示范”,下级药监局如何履行“监管职能”可想而知。
这些年,“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精力都用到什么地方去?有數据显示,2004年,中国药监局受理了10009种“新药”申请,而美国FDA同期受理了148种。大量“审批”背后必有“猫腻”。国家规定企业对新药拥有自主定价权,众多药企把旧药通过“包装翻新”申报“新药”后,价格马上翻了几番,“而这些药品能够最终上市,都需要药品注册部门的审批和通过”。这一报一审,大有文章。去年曾在湖南新化县发现“齐二药”一种“换名”劣药:普通的维生素B6注射液,医院通常售价是0.24元/支,他们以药物化学名冒药品通用名,称之为“盐酸吡哆辛”,售价飙升至45.8元/支,是前者的190多倍!(5月19日《新京报》)此事居然无人深究,最后竟不了了之。
我国的药品产销市场成了“腐败重灾区”,医药回扣的“潜规则”无处不在,商业贿赂之严重众所周知,而监管系统人员从中捞取的好处偏偏“曝光不足”。不难想象,当利益的大炮一次次攻陷监管的城池之后,监管部门的屁股哪里还会坐在百姓一边。这样一来,“事前防范”便成空话——假如动不动对药品产销进行事前监督检查,那不是枯竭自己利益的“源泉”吗?所以,公众看到的大多是出了事、出大事之后,有关部门才摇身一变成为灭火“消防队”,而这样的“消防队”,恐怕免不了在“灭火”的过程中努力为自己消灾!没有了“事前监管”,只有姗姗来迟的“马后炮”,可叹患者鲜活的生命就只能一次又一次充当“质检仪器”了。
目前,“齐二药”假药大案尚在查处之中,近日该厂又有4种假药被查出。好在厂方多名责任人已被警方控制!公众翘首期待司法部门强力介入,让玩忽职守的药监部门责任人承担起应负的法律责任。比之药品生产厂家各个环节责任人的失职,监管职能部门公务人员的失职渎职更难辞其咎。如果只打“苍蝇”不抓“老虎”,轻易放过这些“监管者”,则广大百姓、众多受害人及其家属岂肯答应!
监管之病,其病已久;“杀人假药”,为祸四方。制假贩假者自应严查严究,而玩忽职守乃至涉嫌腐败的相关人员,亦不能任其逍遥法外!
抠条文在行,找出路不行;管死的办法多,促活的办法少;遇事“难”字当先,遇难“退”字当头;没有政策等政策,有了政策等意见,有了意见等经验,有了经验等支持……
混乱的药品市场终于出了乱子!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假药,至5月21日已在广东夺命9人。温家宝总理就这次假药案做出批示:对这起事件进行彻底调查,追究直接责任和监管责任;药品市场秩序混乱,必须下决心整顿。(新华社5月19日电)
药品作为关乎人命的特殊商品,从方剂制定到原料采购,从投料生产到流通销售都应严格监管,万不可有纰漏。“齐二药”作为生产企业,唯利是图的心态导致了假药的生产,从而危害人命,造成严重后果,责任重大。但这样一个造假售假的企业,如何通过GMP认证成为“正规企业”?其产品又是怎样被贴上“国药准字”号标签进入医院?作为“把关人”和监管者的药监部门履行的是什么职责?更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假药致命后,药监部门不思失职渎职之过失,却虚晃一枪,将球踢给厂药厂,称自身没有检验药品质量的任务,“药厂应该负主要责任”。(见2006.5.18《中国青年报》)看起来软弱无能的监管者,卸起责任来却是干脆利落!
在我国,有两个“人命关天”的监督部门:一是成立不久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二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年来,食品药品市场秩序混乱,漏洞百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备受百姓诟病。“齐二药”假药案一山,网友议论纷纷:“只查药厂是远远不够的,政府监管部门形同虚设……应从国家药监局开始层层严查”。
监管者失职提出一个更为严峻的问题:谁来监督监督者?
首先,监督管理者本身与权力和利益贴得很近,一旦失范、失控,监管的“权力”很容易被利益的“大炮”所攻陷。据《21世纪经济报道》1月23日报道:“2005年6月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筱萸被免职,十几天后原医疗器械司司长郝和平案发。药品注册司司长曹文庄等人又被纪检部门带走。同时被调查的还有药品注册司化学药品处处长卢爱英和国家药典委员会常务副秘书长王国荣。”按规定,无论医药还是医疗器械,进入市场必须得到行政许可;药品注册司和医疗器械注册司由此承担了相当的责任,当然也拥有相当的权力;有了权力,自然有了“灰色地带”可供操作。国家药监局这个“上梁”作出如此“示范”,下级药监局如何履行“监管职能”可想而知。
这些年,“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精力都用到什么地方去?有數据显示,2004年,中国药监局受理了10009种“新药”申请,而美国FDA同期受理了148种。大量“审批”背后必有“猫腻”。国家规定企业对新药拥有自主定价权,众多药企把旧药通过“包装翻新”申报“新药”后,价格马上翻了几番,“而这些药品能够最终上市,都需要药品注册部门的审批和通过”。这一报一审,大有文章。去年曾在湖南新化县发现“齐二药”一种“换名”劣药:普通的维生素B6注射液,医院通常售价是0.24元/支,他们以药物化学名冒药品通用名,称之为“盐酸吡哆辛”,售价飙升至45.8元/支,是前者的190多倍!(5月19日《新京报》)此事居然无人深究,最后竟不了了之。
我国的药品产销市场成了“腐败重灾区”,医药回扣的“潜规则”无处不在,商业贿赂之严重众所周知,而监管系统人员从中捞取的好处偏偏“曝光不足”。不难想象,当利益的大炮一次次攻陷监管的城池之后,监管部门的屁股哪里还会坐在百姓一边。这样一来,“事前防范”便成空话——假如动不动对药品产销进行事前监督检查,那不是枯竭自己利益的“源泉”吗?所以,公众看到的大多是出了事、出大事之后,有关部门才摇身一变成为灭火“消防队”,而这样的“消防队”,恐怕免不了在“灭火”的过程中努力为自己消灾!没有了“事前监管”,只有姗姗来迟的“马后炮”,可叹患者鲜活的生命就只能一次又一次充当“质检仪器”了。
目前,“齐二药”假药大案尚在查处之中,近日该厂又有4种假药被查出。好在厂方多名责任人已被警方控制!公众翘首期待司法部门强力介入,让玩忽职守的药监部门责任人承担起应负的法律责任。比之药品生产厂家各个环节责任人的失职,监管职能部门公务人员的失职渎职更难辞其咎。如果只打“苍蝇”不抓“老虎”,轻易放过这些“监管者”,则广大百姓、众多受害人及其家属岂肯答应!
监管之病,其病已久;“杀人假药”,为祸四方。制假贩假者自应严查严究,而玩忽职守乃至涉嫌腐败的相关人员,亦不能任其逍遥法外!
抠条文在行,找出路不行;管死的办法多,促活的办法少;遇事“难”字当先,遇难“退”字当头;没有政策等政策,有了政策等意见,有了意见等经验,有了经验等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