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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目前中国正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新形势下作为检察人员之一的司法警察如何定位?从近几年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办案的情况看,虽然司法警察承担办案相关的一些事务,保障了办案安全,但在实际办案中,司法警察一般只是单纯地发挥“保安”作用,在办案中与检察官难以密切的配合,形成不了强有力的办案合力。笔者将从司法警察全面参与自侦办案角度,对司法警察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发挥作用,拓展履职空间履职进行探讨。
【关键词】司法警察;自侦办案;机制
中图分类号:D91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09)09-0246-01
1 司法警察全面参与自侦办案必要性
1.1 有利于建立自侦部门办案的监督制约机制
司法警察承担具体侦查事务后,主办检察官得以解脱出来,把主要精力放在对司法警察的侦察活动进行监督和指挥上。反过来,司法警察认为检察官的决定确有不当的时候,可以向主办检察官或检察长提出复议,出于侦查的需要,还可以要求主办检察官及时行使办案决定权。在检察官和司法警察之间可以形成互相监督制约关系。
1.2 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
按照司法警察参与自侦办案工作机制,在案件的整个侦查过程中,司法警察的职责相当于具体的执行工作,办案的决定权还在于检察长和主办检察官,这实际上就将办案的决定权与执行权分离开来,从而使主办检察官不再从事一般的侦查事务,转而从事案件的审查把关工作,检察官的职责相当于“预审”,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增加了一道直接的监督程序,这对提高办案质量必然是有好处的。
1.3 有利于司法警察队伍的成长
经过建队后的司法警察在检察院中所占编制为8%~12%,而且大都是年青人,有一定的专业文化知识,如果这些人只是从事一些看管、押解犯人、送达法律文书等简单的事务性的工作,势必会影响这些人的进取精神。另外,当案源线索枯竭,出警量少时,更是对人力资源的极大浪费。让司法警察全面参与侦查工作,则可以使他们在办案中得到锻炼,更能促使他们不断更新知识,钻研业务,提高个人素质。
2 司法警察全面参与自侦办案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法规,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是否具有侦查办案权,并无禁止性规定。《人民警察法》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所规定的司法警察职责,其中大部分内容都属于侦查的范畴。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第2条第9项规定法警“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也给司法警察全面参与自侦办案,提供了合法依据。我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察长负责制,说到底,检察官的办案活动,实际上就都是一种被授权或受委托的活动。检察官在办案活动中没有决定权,检察官要对检察长负责。既然检察长可以授权或委托检察官行使侦查权,当然也就应当可以授权或委托司法警察行全面参与自侦办案,因此,作为人民警察警种之一的司法警察,参与具体的侦查工作,是履行法定之职,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 司法警察全面参与自侦办案方式
司法警察全面参与自侦办案主要是指在检察长或主办检察官的统一指挥下,司法警察全面参与案件分析会,参与制定初查(侦查)方案,通知证人,传唤犯罪嫌疑人,参与讯(询)问、制作笔录、文书,协助收集固定证据等工作,与主办案件的检察官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共同完成侦查任务,提高办案效率与质量的一种新模式。
全面参与自侦办案方式:按照在检察长的统一领导下,建立1+2+2办案组模式,即由1名主办检察官2名检察官和2名司法警察配合,组成便于协调、配合的办案“搭档”。实际操作中由自侦部门在获得职务犯罪案源线索进行评估后,拟定上报包括司法警察在内的办案组人员名单和初查方案,由检察长批准决定是否同意办案组组成人员以及启动初查工作。
启动侦查程序后,具体的侦查工作由司法警察和办案组其他检察官负责。司法警察在侦查中,如何取证、收集固定证据等活动,可以独立自主地从事侦查工作,主办检察官一般不干预。在侦查活动中需要采取侦查措施或强制措施时,司法警察可以提出意见,提交主办检察官进行审查决定后,报检察长批准。侦查结束后,司法警察应当将所有的证据材料交由主办检察官审查,是否侦查终结和移送起诉,由主办检察官决定,报检察长批准。主辦检察官审查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交由司法警察补充侦查,也可以亲自补充侦查。
在整个侦查活动中,司法警察只有侦查执行权,没有办案决定权案,其主要任务是实现主办检察官的侦查意图,为检察官的决策提供强有力的第一手资料。
4 司法警察全面参与自侦办案应注意问题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做任何一项工作都必须以规范的方法和形式进行,以规范的制度谋求最大效率。主办检察官是自侦案件的主要承办者,行使办案决定权,司法警察作为协办人员参与自侦办案必须受主办检察官指挥,在办案中要以主人翁的姿态和强烈的责任感融入其中,多与主办检察官沟通,领会主办检察官意图,加强双方的协调能力,形成检警工作优势互补。
司法警察在办案中还要善于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例如在办案中,司法警察可以着装执行传唤、研究制定传唤的路线;与嫌疑人在车上的乘坐位置;上下台阶和进出警务区的动作;进入审讯室后由谁宣布纪律等等。在审讯中可运用司法警察的威严营造紧张严肃、张弛有度,分寸适当的审讯气氛,并由司法警察默契配合出示证据,增强对犯嫌人的心理压力,由此达到迅速突破案件的效果。
参考文献:
[1] 林胜元.浅谈当前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服务自侦办案的重要性[OL//].[2008-10-14].四川省检察院法警总队网.
[2] 陈刚.探索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服务自侦办案的途径和方式之我见[OL//].[2008-04-14].四川省检察院法警总队网.
[3] 李莉.司法警察与检察官之职能密不可分[N].江苏法制报, 2007-01-15.
【关键词】司法警察;自侦办案;机制
中图分类号:D91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09)09-0246-01
1 司法警察全面参与自侦办案必要性
1.1 有利于建立自侦部门办案的监督制约机制
司法警察承担具体侦查事务后,主办检察官得以解脱出来,把主要精力放在对司法警察的侦察活动进行监督和指挥上。反过来,司法警察认为检察官的决定确有不当的时候,可以向主办检察官或检察长提出复议,出于侦查的需要,还可以要求主办检察官及时行使办案决定权。在检察官和司法警察之间可以形成互相监督制约关系。
1.2 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
按照司法警察参与自侦办案工作机制,在案件的整个侦查过程中,司法警察的职责相当于具体的执行工作,办案的决定权还在于检察长和主办检察官,这实际上就将办案的决定权与执行权分离开来,从而使主办检察官不再从事一般的侦查事务,转而从事案件的审查把关工作,检察官的职责相当于“预审”,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增加了一道直接的监督程序,这对提高办案质量必然是有好处的。
1.3 有利于司法警察队伍的成长
经过建队后的司法警察在检察院中所占编制为8%~12%,而且大都是年青人,有一定的专业文化知识,如果这些人只是从事一些看管、押解犯人、送达法律文书等简单的事务性的工作,势必会影响这些人的进取精神。另外,当案源线索枯竭,出警量少时,更是对人力资源的极大浪费。让司法警察全面参与侦查工作,则可以使他们在办案中得到锻炼,更能促使他们不断更新知识,钻研业务,提高个人素质。
2 司法警察全面参与自侦办案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法规,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是否具有侦查办案权,并无禁止性规定。《人民警察法》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所规定的司法警察职责,其中大部分内容都属于侦查的范畴。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第2条第9项规定法警“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也给司法警察全面参与自侦办案,提供了合法依据。我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察长负责制,说到底,检察官的办案活动,实际上就都是一种被授权或受委托的活动。检察官在办案活动中没有决定权,检察官要对检察长负责。既然检察长可以授权或委托检察官行使侦查权,当然也就应当可以授权或委托司法警察行全面参与自侦办案,因此,作为人民警察警种之一的司法警察,参与具体的侦查工作,是履行法定之职,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 司法警察全面参与自侦办案方式
司法警察全面参与自侦办案主要是指在检察长或主办检察官的统一指挥下,司法警察全面参与案件分析会,参与制定初查(侦查)方案,通知证人,传唤犯罪嫌疑人,参与讯(询)问、制作笔录、文书,协助收集固定证据等工作,与主办案件的检察官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共同完成侦查任务,提高办案效率与质量的一种新模式。
全面参与自侦办案方式:按照在检察长的统一领导下,建立1+2+2办案组模式,即由1名主办检察官2名检察官和2名司法警察配合,组成便于协调、配合的办案“搭档”。实际操作中由自侦部门在获得职务犯罪案源线索进行评估后,拟定上报包括司法警察在内的办案组人员名单和初查方案,由检察长批准决定是否同意办案组组成人员以及启动初查工作。
启动侦查程序后,具体的侦查工作由司法警察和办案组其他检察官负责。司法警察在侦查中,如何取证、收集固定证据等活动,可以独立自主地从事侦查工作,主办检察官一般不干预。在侦查活动中需要采取侦查措施或强制措施时,司法警察可以提出意见,提交主办检察官进行审查决定后,报检察长批准。侦查结束后,司法警察应当将所有的证据材料交由主办检察官审查,是否侦查终结和移送起诉,由主办检察官决定,报检察长批准。主辦检察官审查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交由司法警察补充侦查,也可以亲自补充侦查。
在整个侦查活动中,司法警察只有侦查执行权,没有办案决定权案,其主要任务是实现主办检察官的侦查意图,为检察官的决策提供强有力的第一手资料。
4 司法警察全面参与自侦办案应注意问题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做任何一项工作都必须以规范的方法和形式进行,以规范的制度谋求最大效率。主办检察官是自侦案件的主要承办者,行使办案决定权,司法警察作为协办人员参与自侦办案必须受主办检察官指挥,在办案中要以主人翁的姿态和强烈的责任感融入其中,多与主办检察官沟通,领会主办检察官意图,加强双方的协调能力,形成检警工作优势互补。
司法警察在办案中还要善于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例如在办案中,司法警察可以着装执行传唤、研究制定传唤的路线;与嫌疑人在车上的乘坐位置;上下台阶和进出警务区的动作;进入审讯室后由谁宣布纪律等等。在审讯中可运用司法警察的威严营造紧张严肃、张弛有度,分寸适当的审讯气氛,并由司法警察默契配合出示证据,增强对犯嫌人的心理压力,由此达到迅速突破案件的效果。
参考文献:
[1] 林胜元.浅谈当前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服务自侦办案的重要性[OL//].[2008-10-14].四川省检察院法警总队网.
[2] 陈刚.探索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服务自侦办案的途径和方式之我见[OL//].[2008-04-14].四川省检察院法警总队网.
[3] 李莉.司法警察与检察官之职能密不可分[N].江苏法制报, 2007-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