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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物权法中被明确规定为一种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主体、客体、设立目的和设立方式4个方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方式有基于法律行为的原因与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该权利的期限根据客体的不同由法律具体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其他内容也可由合同约定。它的消灭分为基于物权消灭的一般事由和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特殊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