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审关系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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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两年,辩审关系逐渐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之一,尤其是在新《刑诉诉讼法》实施以来,辩审冲突并未发生实质性改观,这让每一个刑事律师最为疚心,也让法院面临巨大的压力。如何构建良性的辩审关系成为刑事律师和法官们不容回避的问题。
  关键词:辩审冲突;原因;重构辩审冲突在我国的庭审中是个非常突出的问题,甚至已经造成律师和法官两大群体的割裂。尤其近期在网络上爆出的多起冲突,将这个长期以来难以解决的问题再次引到了公众面前。其对司法的公信力提出了严峻的考验,也对律师界的形象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辩审冲突在很大程度上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近期,最高法院院长周强提出了要尊重律师的权利,重視律师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构建和谐的辩审关系成为了近期司法界热议的核心问题。
  一、辩审冲突产生的原因
  1.法官的责任。首先,在我们国家司法不独立的大背景下,法官对案件的审判很容易受到来自各方的干扰。法官判案并不能完全依据法律,这是导致多数辩审冲突的重要原因。其次,我们目前的刑事审判结构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混合式庭审方式,它混合了现代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的要素,并保留了中国固有的因素。主要表现在法官不是消极的仲裁者,而是其也拥有调查职权且缺乏限制,他们仍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包揽举证,尤其是替代控辩双方对证人进行询问,而且存在庭外调查的权利。这就导致了法官角色的错位,其既是裁判者,又是运动员,在这种情况下,辩审冲突很难避免。再者,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法官对律师存在偏见和排斥心理。表现为:第一,不允许或限制律师的发言,第二是直接驱除律师,第三,甚至不按法律规定拘留律师。在公开或私下场合对律师表现出的态度或是排斥或是不屑。这固然与中国司法体制的弊端有密切关联,但很大程度上也反映了一些法官缺乏基本的法治意识。
  2.律师的责任。律师的责任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庭审的表现,最起码对合议庭的权威没有足够的尊重,随时打断审判长的话,未经允许打断公诉人的话;第二,是庭审之外缺乏对法官足够的尊重,从职业道德和伦理的角度,律师不应该对法官做消极的评价,甚至是严厉的批评。笔者认为导致出现这些现象的原因有:首先,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很大程度上强化程序意识,赋予律师更广泛的权利。但是我们国家长期对程序正义的忽视,法庭上的一些程序违法在短时间内无法解决。所以对于一些程序违法现象,辩护律师基于程序辩护的意识不断地在法庭上去强化它,去指责这种程序违法,就很容易导致法官和辩护人之间的关系恶化。再次,针对一些辩护人非常希望法官对庭审之前的程序违法行为作出一个评价,比如说侦查人员、检察机关违法。然而我们国家没有司法独立的情况下,让法官去指责警察和检察官违法,或者对警察和检察官的违法作出一个评价,非常的困难。这也是导致律师对法官不满的原因。最后,由于网络等社交媒体的兴起,律师运用网络监督审判的风气渐浓,一些律师甚至常以公开信、质问信、请愿书等公开方式试图影响庭审结果,这也引起了审方的反感,无形中加剧了双方的隔阂和不信任感。
  二、如何构建良性的辩审关系
  1.律师应当从维护当事人权益的角度出发,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要尊重法院、尊重法官、尊重合议庭。要有好的专业素养、行为规范、恪守职业道德。注重与法官的沟通交流方式,尊重庭审规则、尊重《律师法》、尊重律师执业规范、谨慎司法评论。多的做一些细致的工作,只有在一个专业的情况下,说出来的话才有可能有分量,只有对每一个案件非常认真、细致、负责任的情况下,法官才有可能去听你的意见。
  2.法官应当抛弃对律师的偏见,给律师应有的尊重,毕竟作为一个中立的主体,应该平等的对待控辩双方,平等的对待公诉人、辩护人,这是诉讼的应有之义。尊重是互相的,也应该互相理解。法官应当提升职业素养,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程序规则,维护程序正义。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强调:“尊重和保障律师的权益,为权利依法履职提供最大便利。”此外,在庭审中要慎用对律师的惩戒措施,防止出现无端的驱除律师,拘留律师的事件出现,法庭行权应置于规则之下。对律师提出的合法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接受来自辩方和检察权的监督,最大程度维持司法裁判的公平公正。
  3.树立法律职业共同体意识。所谓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指在法律事业团体中,由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法学家等法律职业群体相互之间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从而形成一个没有疆城的法律事业共同体、解释共同体、协作共同体。辩审双方本质上都是执行法律的主体,都应该恪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合理的交流辩论,以遵守法律作为自己的行为标准,以维护法律权威作为最高理念。只有辩审双方都将自己置于规则之下,规范各自行为,才能最大程度的避免冲突的发生。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我国的刑事诉讼逐步走入规范化,刑诉法导入了更多的程序公平正义理念,促进了我国法治的进步。然而现实中出现的辩审关系的紧张让整体法律人不得不引起反思。在维护法治的道路上,无论是法官,还是律师,都应及时审视当前自身存在的问题,共同致力解决这本不应该出现的对抗,共同维护法律的权威,促进我们法治的不断进步发展。(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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