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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过失犯罪是刑法中的一个复杂问题,如今,共同过失犯罪已成为了不可忽视的犯罪现象,而共同过失犯罪是否成立一直未得到法律上的确认.本文通过一则案例试分析共同过失犯罪的成立与否以及构成要件,和在司法实践中得应用限制.笔者认为刑法理论应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应当摆脱传统刑法对于共同犯罪的定义限制,将共同犯罪扩张至共同故意犯罪与共同过失犯罪.但在共同过失犯罪的应用中应更严责适用“罪刑相适应”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