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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税发(95)1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情遵照执行,并在具体执行上补充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单位栏加盖的戳记章,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所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单位栏次的大小自行刻制(三资企业需中外文对照)。二、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由各分局、区、县国家税务局,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5)162号文“附件”的要求自行刻制。三、“补充规定”从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各分局、区、县国家税务局需在1995年9月30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