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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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覃江梅的《当代音乐教育哲学研究:审美与实践之维》(上海音乐出版社2012年版,以下简称“覃著”)是基于她博士论文而出版的专著。该书较为系统地梳理了当代北美音乐教育审美哲学和实践哲学的历史发展脉络并发表评论,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英文文献”的同时也确实有利于拓宽“中国音乐教育哲学的视域”。但书的立场和某些观点也还有值得商榷的地方。鉴于该书主体内容主要来源于雷默与埃利奥特的代表性专著,且这些专著均有中译本也易为国人所查找了解。因此,笔者仅就覃著评论值得商榷的地方发表看法以寻求对话。
  对审美哲学的评价有失公允
  不难看出,覃著具有较深的历史感。这对于音乐教育哲学这一亟待开发的专门领域的深入了解是非常重要的。但覃著站在实践哲学的立场进行梳理,显然,对审美哲学评价的不公已不可避免。就总体而言,“当代音乐教育哲学”仅关注北美是不够的,对于审美哲学的梳理连盛产哲学的德国都没有提及是不合适的,尤其在研究现状中对我国音乐教育哲学的交待更是显得单薄而令人遗憾。就具体而言,对审美哲学的梳理主要集中在雷默著作上,以下,本文就这方面集中谈论覃著中的评价不公现象。
  首先,覃著通过自上个世纪初以来的审美哲学探索轨迹的梳理指出雷默著作的代表性意义。但对其评价多用“缺乏逻辑”、“站不住脚”(第189页)等否定性词语,对埃利奥特的评价却用更多的篇幅来赞美,即使批评也仅是用“面临挑战”、关注不够、不足等(第177—207页)来做简短的委婉表达。对雷默来自内部的批评描述成是内部“倒戈”、“背叛”(第4页)。对埃利奥特来自内部的批评却描述成对其理论是“兴趣盎然”、“热情高涨”(第157页)。对雷默基于反思而推出的第三版著作做出的调整说成是“他自己意识到审美理论的不足”(第137页),对埃利奥特自己发动的反思著述说成是“具有里程碑的意义”(第156页)。作者认为实践哲学是建立在许多学科基础上的,而对雷默一书丰富的参考文献却视而不见,做出“绝对不能单纯地套用18世纪以来西方美学”(第145页)的结论,并说雷默哲学存在的问题是因为它的美学理论有“致命缺陷”(第191页),让人感觉实践哲学的多学科理论基础就没有缺陷似的,难道此“多学科”可以不包括这有“缺陷”的美学吗?对雷默吸取两千多年以来的丰富美学实践成果特别是20世界以来的美学新成果忽视不说,似乎认定雷默只是在为有“缺陷”的旧美学“背书”。总之,覃著给笔者的感觉不是在公允地对审美哲学作为一个“维度”进行历史的梳理,而是把雷默找来给自己的立场实践哲学“垫背”的。
  其次,覃著一方面指责该书主要分析对象即雷默审美哲学是“沿袭了笛卡尔一康德以来的二元论”(第15页),另一方面又强调“本书中提到的审美理论指的是新康德主义审美传统”(第16页)。一方面以实践哲学范式的姿态指责审美哲学范式,不是用“狭隘”就是用“简单”来形容并贬低。另一方面又声明自己的研究采用里吉尔斯基“范式”概念主张,即认为“范式无所谓‘好’或者‘坏’,只不过是‘起作用’或‘不起作用’的区别”(第19页)。一方面在“绪论”中说自己的“研究方法”是采用“文献分析法”、“历史法”(第19页)对两个哲学范式进行深入分析,给人感觉是在客观研究。另一方面在“结语”中又着重强调“批判性”面目(第220页),似在为自己的评价过于偏斜的“参与争鸣”(第219页)角色定位做“解说”。可见,立场倾斜不说许多地方还自相矛盾。事实上,对雷默哲学基础作上述简单化判断正反映出作者的分析还不够透彻。对雷默哲学产生的美国分析哲学时代背景以及当时的“曼哈顿计划”的要求、布鲁纳结构主义课程观的影响都缺乏应有的分析(有的方面甚至只字未提),也对当时学术界普遍重新发现鲍姆加通对美学的感性学本质阐述的进步意义的重视的运用置若罔闻,甚至对雷默重视“体验”这样带有现象学、后现代课题的超前意识也忽略不计,却指责其“断然不能在真空中进行”(第145页)。在笔者看来,雷默之所以要对审美做出严格限定主要是与当时流行的分析哲学强调“概念澄清”主张、布鲁纳结构主义课程观和曼哈顿课程开发计划对学科基本结构的强调与要求是分不开的。雷默对审美体验的强调是对杜威的经验主义教育学理论的借鉴和对现象学、后现代注重“意义”的体验研究的初步尝试,显然不能仅仅说成是传统美学的二元论。
  此外,还让人纳闷的是覃著对雷默哲学的批评不以作者认为的“变化最大”的最近的第三版本为中心进行梳理,却把重心放在第一、二版本上,并简单说其理由是因为三个版本坚持的基本观点没有变化,并引用别人话语认定三个版本只是在“讲三个故事”(第166页)。对雷默第三版本的兼容哲学中留有多元文化哲学的空间仅仅说成是“承认”了“文化多样性的现实”,仿佛雷默是被逼得不得不向实践哲学让步做出的不得已改进一样。事实上,“音乐”能用人类学视野,“审美”就不能进行人类学思考吗?恐怕审美人类学要比音乐人类学研究成果丰富多的多。撇开人类学,如果我们把“审美”、“音乐”两个词放在平等的视野下比较的话,恐怕“音乐”无论如何也不能成为比“审美”更宽的词。夸赞实践哲学视野下“音乐”概念开阔、前沿却要“审美”原地踏步、狭隘是何道理啊?这样的评论与其说是在反对学术话语霸权不如说是在非理性层面的争霸。
  重现埃利奥特的误读
  解释学是允许个人偏见存在的。如果说对审美哲学评价不公还属于个人偏见的话,那么对审美哲学的误读(即把审美哲学仅理解为情感教育)就实不应该了。雷默在该书中专门用“音乐是情感的一种语言吗”一节内容来谈这个问题,凡是具有阅读能力的人都能看出雷默实际上是批评把音乐作为情感语言的。雷默说:“只要对音乐的感应是对情感标示的感应就是非音乐的……这种教学也是非音乐的”。接着,雷默还不嫌啰嗦又用“音乐是自我表现的一种手段吗”一节从前面对音乐客体的论述转到主体进行分析,说“如果一个艺术家真是在表现他在创作时的感受,他的作品很难具有艺术性”;“如果音乐就是被理解为发泄人在某个特定时刻感觉的自我表现,音乐教育就很不相干了”“如果人文艺术是表现情感的途径,这毕竟是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能自动做到的,我们又何以要认为他们是一门学科呢”;“艺术教育贬值就是因为以为他们搞的是情感教育”;“由于感觉这个词常常被认为只限于情感,所以感觉这个词和艺术用到一起时,常常被认为是意味着所有的艺术必须带有感情色彩,我们的艺术体验只能是动情的。但是这是对艺术与感觉的关系的非常局限的概念:它不是我们这里所讲的概念”;像这样的论述在随后的章节中还有笔者很纳闷,覃著对此为什么视而不见非要仅仅认定雷默哲学是情感哲学呢?接下来,雷默的分析启发了我,雷默说:“打消了音乐是情感语言和一种情感表现的概念,顺理成章就可以进行下一步”“下一步”是什么呢?雷默说:“人类的所有体验都充满了主观感应,充满感觉,感觉对于人生犹如空气对于人体”,也就是说“审美教育”就是“感觉教育”,这样一来,实践哲学要对“感觉”这个重要的“如空气对于人”一样的东西进行批判恐怕就难了,进而错误地做出了雷著并没有沿用审美原义“感觉”的判断(第80页)。是不是出于因为难以批评又要批评才能把自己的观点立起来的考量,才故意对雷默哲学进行误读或者作狭隘理解不重要,重要的是实践哲学确实误读、狭隘了雷默审美哲学的本质。而且,这样的误读与其说是覃著的分析,还不如说是埃利奥特的观点@。埃利奥特在自己的专著中还告诫我们:“有哲学思维的人还要努力去平衡系统性批判和系统性理解。因为如果没有真诚地去倾听和相信别人的解释,那么就很容易只怀疑别人的信念、而不去怀疑自己的信念”。真不知道埃利奥特等人是怎样去真诚地倾听别人的。当然,雷默哲学也确实不完全排斥情感教育(他说的情感教育跟我们理解的情感教育有很大出入),但他认为情感教育只是感觉教育这个茫茫大海中的一个很小的浮标。把雷默哲学仅当成情感哲学进行批评进而彻底否定,显然是犯了“稻草人”逻辑谬误。   音乐教育哲学能拥有更开放的未来吗
  面对实践哲学对审美哲学的汹涌批判,雷默在其著第三版用了很多篇幅进行反驳,认为实践哲学者的批判是“过度简单化,或者是过度夸大,或者是曲解”。中国学者也发出一些反对声音。雷默一书翻译者熊蕾认为有些批判者是“为了在理论争论上占上风”而曲解,为了“赶时髦而对所谓新理论生吞活剥地引用”。王安国教授也撰文指出,音乐教育哲学由审美哲学转向实践哲学不具有普遍性。不要动辄就说审美哲学过时了,也不要无保留推崇实践哲学。廖家骅教授发文批评到,“照搬照套这些洋哲学显然不符合中国的国情”。如此情势正如覃著描述到,这两种哲学的争论从20世纪后期起直至当下还在继续,管建华教授在该书序言中也指出,“这两种哲学争论的热潮也逐渐进入中国”。笔者之所以要为审美哲学做一些辩驳是因为,审美哲学作为人类长期实践的历史积淀来之不易,它是一种人类创造,也是一种文化,不可能彻底清除,实践哲学不能动不动就做出“从根本上否定它的理论基础”(第137页)的结论,让人误以为审美哲学毫无价值。对实践哲学的批评也不是想彻底推翻它,希望我们能多一些冷静的观察,“不仅要看它怎么说的还要看他怎么做的”,这是国家外交部常用的言辞,我觉得用在这也比较合适。总之,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辨证的去分析和借鉴还是比较妥当的。
  遗憾的是,国内简单化思维还是存在的,不仅表现在实践哲学对审美哲学的批评上(其实,批评也没有什么太多新意,有些文章甚至大量重复着国外的争吵),而且还表现在对雷默哲学的盲目崇拜方面,如有研究者就声称,“美国雷默的思想几乎构建了新课标制定的整个理论基础”。在笔者看来,雷默审美哲学不能代表审美哲学全体,显然也不能代表中国音乐教育的审美哲学。这一点音乐课程标准研制组组长王安国教授在最近的文章中已经说的很清楚了。实践哲学企图用对雷默进行否定而波及全体的简单化思维,无视审美哲学多样性现实不可取,作为中国音乐教育研究者也采用这么简单的论断,忽视几代中国人对此付出的努力而做出如上简单判断也实不应该。在笔者看来,中国的音乐教育审美哲学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人学理论指导下的,以“人”为逻辑起点构建的全面发展观视野下的审美哲学。它不同于雷默和埃利奥特完全从音乐本质推论出的音乐教育哲学。
  作为信仰实践哲学的朋友,也不要把审美哲学当成“狼”,似乎不“打倒”它自己这个“小羊羔”就没法“活”了。事实上,雷默在他的书的第三版已经提出了“兼容哲学”的构想,可见,“狼爱上羊并不荒唐”,我们也希望看到实践哲学能拿出“与狼共舞”的勇气,不要动不动就说与之“水火不容”。如此下去,我们似乎应该可以乐观其成了。但就当下的现状来看,仅促使两种哲学达到和谐共处好像还远远不够,因为不管是审美哲学还是实践哲学,我们似乎都忽略了我们生产哲学服务于实践最终必须依赖于作为实践主体的教师这一核心环节。加拿大音乐教育哲学家鲍曼曾无奈地说到,北美音乐教师许多人根本不关心这些哲学(第4页)。据笔者了解,中国广大音乐教师又何尝不是啊!金兆钧曾在一篇文章中用“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来形容当时国内人们在刚接触流行音乐时的状况,我觉得挺形象的。借用来形容当前中国音乐教育哲学存在状况也很恰当,两种哲学的支持者犹如两岸的猿声,“啼”个“不停”(争论不休),但许多音乐教师犹如那位“划船人”,在“啼鸣”中早已驶向前方。
  两种哲学之所以争论不休恐怕主要在于我们的惯性思维还是存在音乐教育必须只有一种教育哲学的心态。实践哲学及文化哲学(管建华先生概括埃里奥特说“他提出的……就是多元文化音乐教育的哲学”表面上声称视野宽广,但过度排斥、否定审美哲学也难逃“争霸”嫌疑。事实上,被我们遗忘了的实践主体——每个教师也都有自己的实践智慧即个人哲学。即使再差的音乐教师也有自己的教育观念在支配着自己的实践。笔者认为,合理的音乐教育哲学布局除了肯定既有音乐教育哲学范式存在的合理性外还应该包含个人哲学维度。因为,首先这是教师的个人哲学,它直接影响教师的实践,是教师的实践智慧,也是教师真真切切在用的哲学,不是我们承不承认的问题。其次,当前社会是全球化的社会,是商品社会,文化成了商品(消费品),甚至理论也成了商品。学校教育也难逃这样的后现代文化逻辑。商品社会的规则是由市场决定的。市场逻辑重心在于消费,再好的哲学构想(文化消费品)如果不被教师(消费者)所选择也只能仅是一种理论假设而已。就这一点来说,不管审美还是实践哲学家们都需要转变观念,变“哲学指导实践”那么一个威严的面孔为“哲学服务实践”这样一个平等友善的姿态。同时哲学家们还需要虚心接受来自实践领域教师的检验。也只有经过实践教师检验的哲学才更具有活力和相对真理性。而且哲学家们获得来自实践的声音也有利于进一步改进哲学的研究和创新去更好的服务实践,变“哲学指导实践”的傲慢姿态为“哲学来源于实践”的谦卑情怀。再次,重视教师的个人哲学也有利于增强教师的力量,提高教师跟哲学家进行对话的能力,使得教师更具有选择能力。这既有利于促进哲学服务实践的落实,也会减少不至于使教师仅局限于自己的小天地而孤芳自赏。同时提高教师的哲学学习与研究(也可以说叫反思)能力也符合当下教师专业化发展的期待。
  覃著在结语中提出“走向一个开放的未来”的展望,从其站在实践哲学立场对审美哲学的充满否定性评价来说,笔者看不出其声称的“包容性”、“对话”的“未来”(第220页)的逻辑结论。如综笔者上述分析,假在普遍性(暂时指审美哲学)、特殊性(实践哲学或者多元文化哲学)、个体性(个人哲学)三个维度上构建一个多元音乐教育哲学合作平台,中国的音乐教育哲学或许才能真正迎来更加开放的、具有全球意识的未来。(责任编辑 金兆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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