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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立法是我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的前置性工作,目前公布的《民法总则》尽管结构体系简洁、明了,但相关制度规定仍有不足。《民法总则》规定的自然人制度与现行《民法通则》相比,有三个较大的变化,即增加对胎儿利益的保护、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线标准以及新创成年人监护制度。自然人民事主体制度的改进和创新,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是我国民事立法的重大进步。本文对这三处变化进行研究分析,并针对存在的缺陷提出改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