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高等学校在学生处分方面具有教育法授权的行政主体资格,其对学生的处分行为乃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做到程序正当、依据明确、处分恰当.故而在学校作出处分决定时必须具有调查、告知、听证、说明理由、依据等要件,而受处分学生为了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不合理的侵害也应当拥有包括申诉、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等若干自助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