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伤打工妹 讨要“身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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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位而立之年的女工在从事装修工作中不幸触电被烧伤,不料竟牵出一家公司承包工程后层层转包给个人的内幕!更让人始料不及的是,后面两个承包人均不具备从事该项工程的资质。公司以伤者不是其职工为由,拒绝承担法律责任。伤者为了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她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随后,她又不服仲裁,向法院起诉打起了官司。
  女工不幸被电伤
  自从国家吹响了西部大开发的号角后,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相关部门也不甘人后,区内各地一幢幢高楼大厦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这为此前并不景气的建筑装修行业带来了勃勃生机。为此,那些妄想蛇吞象的企业,便四处招揽工程项目,可中标之后,因人手不够,为了按时完工不得不将中标后的工程转包出去。更有甚者转包给了没有资质的个人。由于缺乏监管,导致事故频出,最后引火烧身。
  下面要讲述的这个案例,就是其中之一。
  位于柳州市白沙路的某建筑装潢工程公司(下称建筑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装修装饰等多项业务的股份制企业。2016年初,该建筑公司承接了某加油站(下称加油站)的装修工程。拿到该工程后,却因人手不够,于是将装修工程转包给了与他们单位有业务往来的包工头胡建勋。胡建勋接手后,又将工程分成若干部分转包出去。其中的刮腻子这项工作分包给了临时工黄耀辉。但黄耀辉并非专业的装修人员,只因为这种乱象市场上普遍存在,所以人们也就习以为常了。
  之后,黄耀辉胡乱招来几个所谓的“专业人员”便开工了。为了赶工期,同年4月1日,黄耀辉又招用从贵州省从江县来柳州务工的女子张晓梅,并约定了月工资为4500元。
  这个薪水待遇对一位而立之年的女工来说,并不算低,张晓梅当即就答应了。同月24日下午3时许,张晓梅在加油站配电间变压器旁准备对墙体进行刮腻子,但未发现变压器旁有任何警示标志,也没有看见周围拉起的警戒线。因而,张晓梅认为此处应该是安全的,变压器也应该是断了电的,遂开始组装铁架。可是,就在张晓梅着手组装铁架时,却不料触碰到了变压器旁边的一根高压线!结果,张晓梅瞬间被电击倒,且被严重烧伤。旁人见状,赶紧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急救中心医护人员在第一时间赶到了现场,并立即将不省人事的张晓梅送往附近一家医院进行救治。经医师治疗诊断,张晓梅全身多处电烧伤Ⅱ度—Ⅲ度。
  索劳动关系成立
  张晓梅住院治疗前期,医疗费一直由建筑公司承担。后来许是出于自身利益,建筑公司不再支付任何费用。而张晓梅伤情尚未痊愈,后续治疗费怎么办?现在自己被电击的皮肤坏死呈环匝状,因创面深大,组织损伤严重,修复较为困难,今后的康复之路令张晓梅及家人十分堪忧。一筹莫展的张晓梅,为此委托家人与建筑公司交涉,认为自己是在为建筑公司提供劳动时受的伤,应该属于工伤,可以获得相应的工伤待遇。但建筑公司并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因此,建筑公司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面对这种说法,建筑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却予以否认。他们认为,建筑公司与张晓梅不存在劳动关系,张晓梅无权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理由是,建筑公司与张晓梅素不相识,也从未聘用过张晓梅,张晓梅的工资也不是由公司支付的。所以,双方并没有任何关系。
  经历了身体上的疼痛、心灵上的重大打击,如今身体上被电击伤的疤痕依旧十分明显,却得到建筑公司如此绝情地回复,张晓梅感到彻骨般的寒心。后来,她通过法律咨询热线得知,要获得工伤保险待遇,首先要确认她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此,张晓梅于2017年5月4日,向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她与建筑公司在2016年4月16日至2017年5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经审理后,裁决张晓梅与建筑公司在2016年4月24日至2017年5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虽然裁决结果与张晓梅所申请的相差不大,但张晓梅仍不愿接受。于是她直接将建筑公司诉讼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于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25日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建筑公司对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也不服,数日后同样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建筑公司与张晓梅不存在劳动关系。
  2017年9月26日,柳北区法院依法对两案进行了审理。庭上,张晓梅的委托代理人认为,张晓梅在建筑公司承接的工程中工作,而建筑公司却没有与张晓梅签订劳动合同,在张晓梅因工受伤后也不依法为她办理工伤申请。柳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本次事故和建筑公司进行了查处:建筑公司没有依法与张晓梅签订劳动合同,也不依法支付张晓梅受伤治疗期间的工资,至今仍不依法为她办理工伤申请。
  该代理人还提出,因张晓梅于2016年4月1日起为建筑公司提供劳动受工伤,故劳动关系具有连续、不可分割性,应当依法延续至今都不能解除。柳州市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只认可张晓梅从受伤之日起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应予纠正。
  建筑公司的代理人則辩称,张晓梅属于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而变更的这两时间未经过劳动仲裁机构的前置仲裁程序,因此法院对这部分诉讼请求应不予处理。同时,建筑公司还坚称与张晓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理由是,因为建筑公司包给胡建勋后,胡建勋以承揽的方式交给黄耀辉去做。而黄耀辉在做这个承揽工作时造成了张晓梅受伤,所以张晓梅的损失应该由黄耀辉承担。
  伤者权益获保障
  柳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主体责任”的规定,建筑公司应对黄耀辉招用张晓梅工作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建筑公司与张晓梅构成劳动关系。
  在转包关系中,确定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转包单位被视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有利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但在责任承担上,会免除职工为其实际提供劳动即事故发生的无用工主体资格的被转包组织承担赔偿责任,有失公允。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基于转包或挂靠关系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所谓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现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由于转包容易使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者进行工程建设,以致造成工程质量低下、建设市场混乱,所以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均做了禁止转包的规定。   柳北法院还认为,因张晓梅为建筑公司工作,而至今建筑公司都未以书面形式与张晓梅解除合同,故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
  关于建筑公司主张张晓梅的诉求因未经前置仲裁程序而不应受理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的规定,张晓梅主张上述2个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与本案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一并审理。据此,柳北区法院依据法律的相关条款之规定,于2018年3月上旬做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张晓梅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为化名)
  编辑:夏春晖 38675320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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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建设工程后转包属违法!
  按照我国《建筑法》的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我国《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分别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完成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本案中,建筑公司承包了加油站装修工程后,却将工程全部让包工头胡建勋来做,但胡建勋并无施工资质。很显然,建筑公司这样做属于转包,是违法的。胡建勋接手后,又将工程分成若干部分分包出去,次承包人也无相应的施工资质,分包也是违法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規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行为无效……
  但愿张晓梅用伤残换来这血的教训,能够敲响人们的安全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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