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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作为过错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文义解释无法让它自圆其说。从法律的目的、法律条文内在的逻辑关系来看,"正当利益"的损害是过错侵权责任产生的前提;免责事由是过错侵权责任认定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部分;过错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既包括损害赔偿,也包括损害赔偿之外的责任承担方式;行为人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过错"必须反映在行为上才有意义。只有正确理解和适用第6条第1款,才能发挥该条款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