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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1日,新增、修订条款多达40余条的新《律师法》第33条规定是一大亮点,着重解决“会见难”等长期存在于律师界的“老大难”问题。自新法实施以来,“会见难”等问题仍时有浮出水面,可见新《律师法》并未彻底解决固有问题。本文通过总结新《律师法》关于律师会见权的改进,结合实施后的现有效果,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这些问题背后的原因,相应地提出有关措施,希望能对完善立法和司法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