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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社会的中国,在“高度认识”或“科学发展观”的观念指引下去制定的目标和措施,在其颁布实行之后,似乎并没有取得预想的效果,政府在环境治理方面仍然发生了一系列的环境状况恶化、环境纠纷,环境的恶化形成了强烈的反差;另外由于环境法其自身的特殊性,在很多方面都与传统的法学相抵触,与传统法的矛盾存在于法律基本理论、实体法的模式和构造上,由于这种矛盾的存在环境法并不能很好地实现从理想到现实的转化,从而就会形成法条与实践巨大的差异,这就给我们对法制完善提出了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