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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案例:1999年6月29日,被告河南省义马市某镇卫生院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为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设立药品代购站的责任目标,决定与原告姚某合作设立该院所属的药品代购站,经协商双方签订了共建药品代购站合同书,对合作方式、盈利分配和损失分担比例等事项作出了约定。药品代购站成立后,以卫生院中心大药房的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2000年8月11日,药品代购站因违法从事药品零售、批发受到查处,给原告造成2.5万元的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