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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财务司(局)、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报经财政部领导同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决定自2013年起进一步下放项目审批权限。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