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制现状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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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治理商业贿赂是个社会问题,要综合应用法律、经济、道德等各种手段来进行。其中通过完善法制,对构成犯罪的商业贿赂行为进行遏制,是一种重要的手段。
  [关键词] 商业贿赂 法制 现状 问题
  
  鉴于商业贿赂的复杂性和严重危害性,世界各国十分注重运用经济、行政、刑事等手段进行综合治理,因而在立法上呈现出这样的特征:不仅在有关竞争法律、廉政法规中明令禁止商业贿赂行为,而且在刑事立法中规定贿赂犯罪。我国治理商业贿赂的立法也体现了上述特点,制定了整套有关禁止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在法的具体表现形式上,不仅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也有国务院及其部委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一、我国治理商业贿赂法律的立法现状
  在我国,“商业贿赂”作为正式的法律术语使用第一次出现在1996年11月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该法第2条第2款以定义性规范的形式对商业贿赂进行了解释,即“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将商业贿赂行为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即“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收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1997年修订的《刑法》规定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受贿罪、行贿罪、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八个罪名,分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贿赂犯罪和公司企业人员的贿赂犯罪两种。如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164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387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处。”第389条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續费的,以行贿论处。”
  另外国务院其他职能部门还制定了大量禁止贿赂行为的行政规章。 2006年以来,针对反商业贿赂的形势需要,国务院许多职能部门纷纷制定了本系统治理商业贿赂的实施办法,如国土资源部的《关于组织开展国土资源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及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实施意见》、国资委的《治理产权交易中商业贿赂工作实施方案》、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开展税务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通知》、建设部的《建设部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实施方案》等等。
  二、我国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目前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上个世纪80年代酝酿起草的,当时实施的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1993年正式实施后,十几年下来了,还没有修改过。但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已经产生了许多当时立法中没有预料到的情况,商业贿赂行为也在不断花样翻新,并在众多行业有蔓延之势。而国家工商总局的《暂行规定》,只是一个部门规章,层级过低,无法协调各有关部门治理商业贿赂当中涉及的实体、程序方方面面的问题。
  行政处罚是治理商业贿赂的常用手段,在治理商业贿赂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国外对于商业贿赂的行政处罚非常严厉。如美国1977年颁布的《海外反腐败法》是世界上惩治商业贿赂最严厉的法律之一。公司一旦卷入贿赂丑闻,行贿者面临的不仅是法律上的责任、公司商誉的损害以及巨额罚款,还有大大提高的运营成本。相比之下,国内对商业活动中行贿者的惩罚轻了许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商业贿赂的行政罚款最高不超过20万元。这对于商业贿赂可能带来的巨额利润而言实属微不足道,难以达到处罚效果。
  刑法中“贿赂”的范围狭窄。当前商业贿赂的形式己从简单的送金钱、财物发展到提供技术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外出旅游考察、赞助业内研讨会以及安排子女出国,甚至提供性贿赂等多种方式。贿赂的内容由以往的财物,扩展到其他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而刑法规定的贿赂犯罪无论行贿罪还是受贿罪其贿赂范围都仅限于“财物”,明显不能适应当前贿赂犯罪出现的新情况和新特点,无法满足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需要。同时,刑法中贿赂的范围仅限于“财物”也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财物或者其他手段”缺乏衔接,不能够协调统一。
  综上所述,我国商业贿赂行为法律规制中存在的一个重要缺陷是立法滞后。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与不合理,使得实践当中大量的商业贿赂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曝光、立案和处罚,商业腐败被发现的几率很低。也使得各执法部门对商业贿赂的理解不尽相同,查处商业贿赂的尺度不一。因此,当前我国治理商业贿赂,需要一部较高立法层级的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的出台。
  参考文献:
  [1]刘 峥:“商业贿赂犯罪立法缺陷探析”.《法学天地》,1997年第6期
  [2]李恩民:“商业贿赂犯罪问题探讨”.《新疆社科论坛》,1998年第1,2期
  [3]吴焕新:“论商业贿赂行为及其治理”.《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第5期
  [4]赵秉志:国际社会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经验及借鉴.《法学论坛》,2007年期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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