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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是授权性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的结合体,它所制定的校规应当分成两个不同的部分:1)对于规定学位、学籍等涉及学生受教育权的校规应当认定为抽象行政行为,接受行政法的监督和审查;2)对于有关学校生活以及教育设施和公共设施使用的校规属于学校自治范围内的规章,除侵犯学生的基本人权外,不应接受司法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