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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以运检一班所辖线路为依据,重点分析输电线路分布于城市、郊区、厂矿、河流等不同地区,存在的各种安全问题,及安全隐患屡禁不止的原因,以及防止对策探讨
关键词:线路通道;存在问题;对策探讨
“违反电力法”以下简称“违法”
序言
高压输电线路通道保护区内违法建房、植树、施工、堆物、爆破、采砂等违法(电力法)行为,目前已成为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最重要因素,以上这些行为所产生的安全隐患,根本就是在于这些房、树、物、施工机具、采砂设备等缩小了电力线路与它们的安全距离,从而极易引发线路跳闸,甚至导致人身触电伤亡事故,严重影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给电力企业及其它厂矿企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甚至给社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1 当前班组所辖线路通道情况分析
班组目前所辖35KV~500KV各电压等级线路20余条,全长400余公里,一处500KV淮河大跨越,分别分布于淮南市潘集、凤台、阜阳、利辛等市县;近年来随着一些地区的新建发电厂,新建煤矿的不断出现,各区县乡镇新建各工业、农业产业园,以及农民个人收入的不断增加,加之一些单位集体、个人受利益驱动违法擅自在线路保护区内开展建房、植树、施工等行为,使得线路保护区不同程度的受到这些行为等外力破坏的影响。
近年来一些乡镇开展招商引资,根本不顾输电线路的实际情况,加之规划、土地部门审核不严,导致此类厂房建设也时有发生。
2 危及线路安全运行的主要形式
1)建房、植树(含基建遗留);2)线下堆物(矿渣、砂石等);3)修桥、修路施工;4)新建各电压等级线路交跨距离不满足要求5)采砂船线路附近作业6)线路附近探矿爆破等
3 危及线路安全运行的行为时有发生的原因分析
1)《电力法》执行力、宣传力度不够大
《电力法》、《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的震慑力度远远小于林业和铁路部门法律,同时也不像林业和铁路部门有自己独立的公安执法队伍。
另外,《森林法》、《土地法》增加了基建施工的收费,如塔基永久占用费,砍伐树木的补偿费用等,也增加了供电企业日后维护工作的成本和难度。
2)在执行维法、维权行动时的权限
电力部门在处理违法行为的时候,由于体制改革后不具备执法权,特别是基层班组对遇到的违法行为,只能进行告知、劝阻宣传、下发消除安全隐患通知书,而大多数违法者对安全隐患通知书报以熟视无睹的态度,或者拒签,或者签了继续建。
3)地方规划与电力线路规划冲突、脱节
以前人员稀少、无人居住,有线路的地方,现在都规划成经济区、居民区等,
4 通道安全隐患消除的防止对策探讨
防止:基层班组要做好的基本工作
首先要做好线路通道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做到应巡必巡,巡必训好,遇到问题早发现、早汇报、早处理,力争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开展输电线路风险源辨识工作。
对策探讨
1) 充分利用自身优势,以电力供应制约线路保护区内违法行为
1:关于供电企业可否对违章建筑主体进行断电。
据查对该行为,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国家电监会等有关部门曾经下发《关于印发对“地条钢”生产企业和窝点断电实施办法的通知》的精神,可以对违法生产企业实行断电。但决定权不在供电企业,只能由电力管理部门决定,由供电部门实施,因为此类停电的行为属强制行政行为。
2:能否对违法建筑的当时人家庭给予停电
从民事法律关系来考虑这一问题,供电企业与用电户属平等主体,双方之间的供电合同属民事法律行为,供电企业有权要求用电户合法用电,对违法用电的,视为违约行为,可以终止供电合同,实施断电行为。但对违法用电户的其他合法用电行为,供电企业无权干涉。
3:利用法律手段维护供电企业合法权益
供电企业对供电安全享有安全利益,其他任何侵权供电安全的行为,均构成侵权。既然权益受到损害,就可以通过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通过诉讼、借助法院强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保护供电安全,这在法律也是有依据的。
5 对下一步工作的建议
1) 争取各级地方政府的理解与支持,加强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沟通,积极寻求职能部门的协助
加强与政府联系,与市政府及乡镇政府密切配合。主动与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建设、规划、园林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保持畅通的信息渠道,及时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困难传递给政府相关部门,争取政府相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争取建立一个良好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机制。
2) 要加大对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宣传及教育力度
大力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活动,营造保护电力设施的良好氛围,采取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线路沿线发放电力法宣传手册等手段,宣传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增强广大人民群众自觉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努力营造全社会了解、关心保护电力设施的良好社会环境和法制氛围。
3) 做好输电线路属地化管理工作
开展线路通道防护属地化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乡镇供电所电力基层组织和农电工的護线作用,发挥他们环境熟、情况熟、信息快等有利条件,把各类电力线路事故隐患和违章建筑消灭在萌芽状态,将35kV及以上输电线路通道管理分解到基层供电所,开展基层供电所与各市公司输电运检班组共同管理的模式,实行属地化责任管理。实行逐级签订属地护线协议书制度。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从“事后补救”变为“超前保护”,确保电力设施长治久安。
4) 加强线路通道规范化管理
不断完善输电线路通道的规范化管理,在变电站、发电厂周围杆塔、重要交叉路口、村庄附近的输电线路铁塔上安装永久性电力设施宣传警示牌,对有可能出现违章现象的线路区段杆塔装设警示标志。
结束语
电力线路通道治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只有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充分分析线路通道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紧密倚靠政府,通过不断创新线路通道安全管理的方法,正确处理好线路保护区与树木、房屋、道路的和谐发展关系,保证线路的安全运行,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以实现“树线和谐、房线和谐、道线和谐、共建安全”的总体目标。
关键词:线路通道;存在问题;对策探讨
“违反电力法”以下简称“违法”
序言
高压输电线路通道保护区内违法建房、植树、施工、堆物、爆破、采砂等违法(电力法)行为,目前已成为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最重要因素,以上这些行为所产生的安全隐患,根本就是在于这些房、树、物、施工机具、采砂设备等缩小了电力线路与它们的安全距离,从而极易引发线路跳闸,甚至导致人身触电伤亡事故,严重影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给电力企业及其它厂矿企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甚至给社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1 当前班组所辖线路通道情况分析
班组目前所辖35KV~500KV各电压等级线路20余条,全长400余公里,一处500KV淮河大跨越,分别分布于淮南市潘集、凤台、阜阳、利辛等市县;近年来随着一些地区的新建发电厂,新建煤矿的不断出现,各区县乡镇新建各工业、农业产业园,以及农民个人收入的不断增加,加之一些单位集体、个人受利益驱动违法擅自在线路保护区内开展建房、植树、施工等行为,使得线路保护区不同程度的受到这些行为等外力破坏的影响。
近年来一些乡镇开展招商引资,根本不顾输电线路的实际情况,加之规划、土地部门审核不严,导致此类厂房建设也时有发生。
2 危及线路安全运行的主要形式
1)建房、植树(含基建遗留);2)线下堆物(矿渣、砂石等);3)修桥、修路施工;4)新建各电压等级线路交跨距离不满足要求5)采砂船线路附近作业6)线路附近探矿爆破等
3 危及线路安全运行的行为时有发生的原因分析
1)《电力法》执行力、宣传力度不够大
《电力法》、《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的震慑力度远远小于林业和铁路部门法律,同时也不像林业和铁路部门有自己独立的公安执法队伍。
另外,《森林法》、《土地法》增加了基建施工的收费,如塔基永久占用费,砍伐树木的补偿费用等,也增加了供电企业日后维护工作的成本和难度。
2)在执行维法、维权行动时的权限
电力部门在处理违法行为的时候,由于体制改革后不具备执法权,特别是基层班组对遇到的违法行为,只能进行告知、劝阻宣传、下发消除安全隐患通知书,而大多数违法者对安全隐患通知书报以熟视无睹的态度,或者拒签,或者签了继续建。
3)地方规划与电力线路规划冲突、脱节
以前人员稀少、无人居住,有线路的地方,现在都规划成经济区、居民区等,
4 通道安全隐患消除的防止对策探讨
防止:基层班组要做好的基本工作
首先要做好线路通道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做到应巡必巡,巡必训好,遇到问题早发现、早汇报、早处理,力争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开展输电线路风险源辨识工作。
对策探讨
1) 充分利用自身优势,以电力供应制约线路保护区内违法行为
1:关于供电企业可否对违章建筑主体进行断电。
据查对该行为,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国家电监会等有关部门曾经下发《关于印发对“地条钢”生产企业和窝点断电实施办法的通知》的精神,可以对违法生产企业实行断电。但决定权不在供电企业,只能由电力管理部门决定,由供电部门实施,因为此类停电的行为属强制行政行为。
2:能否对违法建筑的当时人家庭给予停电
从民事法律关系来考虑这一问题,供电企业与用电户属平等主体,双方之间的供电合同属民事法律行为,供电企业有权要求用电户合法用电,对违法用电的,视为违约行为,可以终止供电合同,实施断电行为。但对违法用电户的其他合法用电行为,供电企业无权干涉。
3:利用法律手段维护供电企业合法权益
供电企业对供电安全享有安全利益,其他任何侵权供电安全的行为,均构成侵权。既然权益受到损害,就可以通过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通过诉讼、借助法院强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保护供电安全,这在法律也是有依据的。
5 对下一步工作的建议
1) 争取各级地方政府的理解与支持,加强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沟通,积极寻求职能部门的协助
加强与政府联系,与市政府及乡镇政府密切配合。主动与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建设、规划、园林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保持畅通的信息渠道,及时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困难传递给政府相关部门,争取政府相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争取建立一个良好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机制。
2) 要加大对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宣传及教育力度
大力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活动,营造保护电力设施的良好氛围,采取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线路沿线发放电力法宣传手册等手段,宣传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增强广大人民群众自觉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努力营造全社会了解、关心保护电力设施的良好社会环境和法制氛围。
3) 做好输电线路属地化管理工作
开展线路通道防护属地化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乡镇供电所电力基层组织和农电工的護线作用,发挥他们环境熟、情况熟、信息快等有利条件,把各类电力线路事故隐患和违章建筑消灭在萌芽状态,将35kV及以上输电线路通道管理分解到基层供电所,开展基层供电所与各市公司输电运检班组共同管理的模式,实行属地化责任管理。实行逐级签订属地护线协议书制度。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从“事后补救”变为“超前保护”,确保电力设施长治久安。
4) 加强线路通道规范化管理
不断完善输电线路通道的规范化管理,在变电站、发电厂周围杆塔、重要交叉路口、村庄附近的输电线路铁塔上安装永久性电力设施宣传警示牌,对有可能出现违章现象的线路区段杆塔装设警示标志。
结束语
电力线路通道治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只有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充分分析线路通道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紧密倚靠政府,通过不断创新线路通道安全管理的方法,正确处理好线路保护区与树木、房屋、道路的和谐发展关系,保证线路的安全运行,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以实现“树线和谐、房线和谐、道线和谐、共建安全”的总体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