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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小三”与已婚男子婚外生子,
为霸占“鹊巢”催促男子与妻子离婚,在男子未有足够资金补偿妻子的情况下,她以借款的方式立下字据,向男子之妻承诺用借条以填补不足份额。谁知,“小三”成功鸠占鹊巢后,却以客观不存在借款事实为由,翻脸不认账,由此引发了一场前妻与后妻的离奇对决,并将官司打到了法院。那么,“小三”为霸占“鹊巢”立下借据,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在客观无借款事实的情况下,虚拟借据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前妻能否凭一纸借据讨回应得的权益?2012年12月3日,这起离奇的借款纠纷案,经江苏省淮安市两级法院的审判,终于有了答案。
为霸占“鹊巢”“小三”立下借据
现年36岁的曹盈莉,是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的一名农村妇女,1999年5月与年长自己两岁的邻村小伙子丰家俊牵手走进婚姻的殿堂,次年生育一子,取名丰宇。婚后,两人的日子虽说算不上甜甜蜜蜜,但也是平平安安,相安无事。
转眼间,婚姻在平淡中度过了十年。婚姻十年,表面平静如水,波澜不惊,殊不知平静下面却是波涛汹涌。
2009年8月的一天,曹盈莉突然接到了法院的传票,丈夫丰家俊竞起诉要求与她离婚,这让曹盈莉惊愕不已。想想这十年来,丈夫对她虽然不温不火,但曹盈莉扪心自问,认为她算得上是贤妻良母,从来也没有做过对不起丈夫的事,对于丈夫起诉与她离婚,怎么也想不逋,唯一可以解释的,就是丈夫在外面肯定有女人了。可是,面对曹盈莉的责问,丰家俊总是缄口不言。个中原因,看来只有在法庭上才能弄个明白,于是,曹盈莉决定在公堂上会会自己的丈夫。
然而,让曹盈莉更无法理解的是,丰家俊起诉离婚,却在开庭之日经法院传票传呼,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2009年8月26日,法院依法对丰家俊的起诉,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官司的不了了之,不但没有让曹盈莉感到丝毫的开心,反而丈夫神神秘秘的行为,如同一块巨大的石头,堵在她的心口,让她喘不过气来。最终,曹盈莉决定要弄清丈夫葫芦里到底卖的什么药。
通过一段时间的暗中留意、调查,曹盈莉终于弄清楚了丈夫在外面的真实状况。原来,丰家俊和当地一名小他四岁的中学女教师林雪飞保持了多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还生育一子。这一残酷的事实,让曹盈莉怒不可遏,遂至林雪飞的学校向林雪飞发难。
真相一旦被揭开,便没有遮遮掩掩的必要了。林雪飞虽说还只是扮演着一名“小三”的角色,但是,仗着与丰家俊生有一子,也毫不示弱,多次闹上门来,与曹盈莉公然争夫。
丰家俊原本对曹盈莉还有所顾忌,丑事败露后,丰家俊对妻子也产生了愤懑情绪,加之林雪飞的苦苦相逼,便铁了心要与曹盈莉离婚,且口头承诺给予曹盈莉经济帮助及精神损失费10万元。
曹盈莉看在孩子的份上,本想原谅丈夫,挽救濒临破碎的婚姻。怎奈丰家俊心意已决,曹盈莉经过多次努力感觉无望后,便同意了丰家俊的条件。
2010年3月17日,丰家俊、曹盈莉、林雪飞请来共同信任的夏文康作为见证人,商议离婚事宜。因丰家俊仅有7万元现金,曹盈莉要求林雪飞出具3万元欠条。林雪飞为促使曹盈莉与丰家俊尽快办理离婚手续,当场出具金额为3万元的欠条,内容载明:“今欠曹盈莉人民币叁万元整,明年六月底还清。欠款人:林雪飞2010.3.17”。
随后,按照事前的商量,丰家俊、曹盈莉、林雪飞三人将7万元现金及林雪飞出具的欠条交与夏文康作为中间人代为保管。曹盈莉看到中间人夏文康代为保管的现金及欠条后,便于当日与丰家俊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主要内容为:“一:丰家俊与曹盈莉离婚。二:双方子女抚养问题:小孩由女方抚养,男方承担小孩的全部抚养费用。三:双方共同财产问题:住房一套归小孩丰宇所有。四:双方无共同债权与债务问题:如有在谁的名下由谁承担。等”。
曹盈莉与丰家俊在民政部门办理完离婚手续,中间人夏文康将代为保管的7万元现金及林雪飞出具的3万元欠条转交给曹盈莉。
次日,林雪飞迫不及待与丰家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成功霸占了“鹊巢”。
无诚信观念拒绝付款遭诉
到了欠条约定的还款期限,曹盈莉遂持欠条来到前夫家,索要3万元。谁知,林雪飞翻脸不认账,以根本不存在欠款为由,拒绝给付3万元,这让曹盈莉没有想到。无奈之下,曹盈莉来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一纸民事诉状,将昔日“小三”林雪飞告上法庭。
曹盈莉诉称:本人和前夫丰家俊于1999年5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本人和前夫丰家俊婚姻存续期间,前夫丰家俊和林雪飞有男女关系且生育一子,故前夫丰家俊要求与本人离婚,且前夫丰家俊口头答应给予本人经济补偿及精神损失费10万元。但前夫丰家俊当时只有7万元现金,林雪飞为了使本人和前夫丰家俊及时办理离婚手续,便主动出具3万元欠条。本人和前夫丰家俊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协议后,中间人夏文康将保管的7万元现金和林雪飞出具的3万元欠条转交给本人。林雪飞出具欠条的行为属于债务加入,故请求依法判决林雪飞给付3万元。
林雪飞辩称,在曹盈莉和前夫丰家俊婚姻存续期间,丰家俊和本人生育一子。曹盈莉与本人为此多次发生矛盾。在曹盈莉和前夫丰家俊协商离婚时,本人希望丰家俊和曹盈莉离婚,故本人被迫向曹盈莉出具了条据。综上,曹盈莉与林雪飞无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本人无法律上的给付义务,请求驳回曹盈莉诉讼请求。
庭审中,林雪飞为抗辩曹盈莉的诉讼请求,还当庭否认欠条是她出具的。
针对3万元欠条的来源,法院曾分别对曹盈莉、林雪飞、夏文康、丰家俊等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曹盈莉陈述:“我和丰家俊原来系夫妻,后来因为丰家俊和林雪飞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我被迫无奈和丰家俊办理离婚手续。当时丰家俊当我面说,给我10万元,让我和他办理离婚手续,10万元算我的精神损失费。2010年3月17日,当时中间人夏文康把7万元现金和条据给我看了,于是我和丰家俊办理离婚手续。丰家俊通过夏文康给了我7万元,剩余的3万元由林雪飞出具了一张欠条给我。该欠条也是通过夏文康转交给我的。” 林雪飞说:“丰家俊和曹盈莉原系夫妻关系。当时我和丰家俊有男女关系。丰家俊和曹盈莉离婚后,我和丰家俊领取了结婚证。3万元条据是交给中间人夏文康的。我当时希望丰家俊和曹盈莉离婚,这样我和丰家俊好结婚。在丰家俊和曹盈莉没离婚前,曹盈莉到我学校闹过,我也到她那里闹过。”
夏文康在接受询问时,则表示:“我和丰家俊是从小到大的朋友,和曹盈莉、林雪飞也都是熟人关系,所以我做中间人。林雪飞把3万元欠条给我,我在丰家俊和曹盈莉办理离婚手续后当天转交给曹盈莉,另还有7万元。丰家俊和曹盈莉谈的,离婚后丰家俊给曹盈莉10万元,但是丰家俊只有7万元现金。至于为什么林雪飞出具3万元条据,我只负责转交,其他我不知道。曹盈莉要求林雪飞出具条据的,因为丰家俊和林雪飞有男女关系,林雪飞出了条据,所以曹盈莉才同意与丰家俊办理离婚手续。”
丰家俊说:“我和曹盈莉原系夫妻关系。当时我和林雪飞有男女关系。我和曹盈莉离婚后,我和林雪飞领取了结婚证。我和曹盈莉谈的,离婚后我给曹盈莉10万元,但是我只有7万元现金,于是把7万元给中间人夏文康。具体林雪飞怎么出具条据的情况我不清楚。我认为林雪飞出具条据的目的是希望我和曹盈莉早点离婚。我听说是曹盈莉让林雪飞出具的,其实是一种报复心理。”
此外,淮安区法院遂委托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笔迹鉴定。2011年12月25日,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据现有鉴定材料,倾向认定送检落款标称日期为“2010.3.17”的《欠条》上“欠款人”处签名字迹“林雪飞”是林雪飞所写。
为情理不容虚拟借款当还
淮安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本案中丰家俊与林雪飞生育一子的行为侵犯了曹盈莉基于配偶身份所产生利益,违反夫妻的忠诚义务,给曹盈莉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在丰家俊与曹盈莉协议离婚时,丰家俊口头承诺给予10万元作为离婚条件,且曹盈莉审理中明确表示因为丰家俊同意赔偿10万元,才同意与丰家俊离婚,故该10万元的性质属于丰家俊基于过错实施了导致婚姻破裂的行为而给予曹盈莉的精神赔偿。虽然给付10万元的承诺并未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协议时书面约定,但该给付的承诺得到了曹盈莉认可,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行为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范,也没有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该给付承诺应合法有效。
因丰家俊仅有7万元现金,其尚有3万元未能向曹盈莉履行,林雪飞自愿替丰家俊承担给付义务,林雪飞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愿出具欠条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有效。林雪飞应依照民法的诚实信用的原则,向曹盈莉给付3万元。
2012年9月27日,淮安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林雪飞给付曹盈莉3万元。
一审判决后,林雪飞不服,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中,林雪飞提出,她出具给曹盈莉的欠条,不能作为合法有效债权债务予以保护,她出具条据的本意是为了使曹盈莉尽快离婚。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之间的互助义务、相互忠实义务、违背公序良俗的精神损害赔偿义务等,本案中她并不是特定的义务人,一审判决要求她承担给付责任有误。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曹盈莉诉讼请求。同时,在二审审理中,林雪飞仍坚称欠条非其所写。
曹盈莉辩称,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针对本案存在的涉案3万元欠条是否为上诉人林雪飞所书写、及若欠条为林雪飞所书写,林雪飞是否应当给付曹盈莉3万元两个争议焦点,淮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
一、根据双方当事人和案外人陈述,结合原审涉案欠条的笔迹鉴定意见,足以证实涉案3万元欠条系林雪飞出具。林雪飞为达到胜诉目的,在一审期间先是陈述欠条非其所写,后称借条系其被迫出具,但未举证证实。在二审期间,林雪飞又陈述系其同事帮其代写。林雪飞对案件事实,多次做不实陈述,不仅有悖诚信,同时造成诉讼拖延,已经妨害了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二、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婚姻家庭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案外人丰家俊在与曹盈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林雪飞生育一子,最终导致曹盈莉婚姻家庭关系破裂,丰家俊对此存在明显过错,林雪飞亦有一定责任。曹盈莉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丰家俊给予一定赔偿,丰家俊口头承诺给予曹盈莉10万元补偿,其中7万元已于离婚协议签订当日由中间人夏文康交付曹盈莉,3万元由林雪飞出具欠条夏文康转交,合情合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林雪飞夙愿得偿后,在已有履行能力情形下,本应依约在2011年6月底给付承诺款项,却有意拖延不付,无诚信观念,为情理不容。林雪飞应在判决生效后,及时履行相应义务,不得再行拖延。
2012年12月3日,淮安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文中人名系化名)
(责编:夏轩)
为霸占“鹊巢”催促男子与妻子离婚,在男子未有足够资金补偿妻子的情况下,她以借款的方式立下字据,向男子之妻承诺用借条以填补不足份额。谁知,“小三”成功鸠占鹊巢后,却以客观不存在借款事实为由,翻脸不认账,由此引发了一场前妻与后妻的离奇对决,并将官司打到了法院。那么,“小三”为霸占“鹊巢”立下借据,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在客观无借款事实的情况下,虚拟借据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前妻能否凭一纸借据讨回应得的权益?2012年12月3日,这起离奇的借款纠纷案,经江苏省淮安市两级法院的审判,终于有了答案。
为霸占“鹊巢”“小三”立下借据
现年36岁的曹盈莉,是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的一名农村妇女,1999年5月与年长自己两岁的邻村小伙子丰家俊牵手走进婚姻的殿堂,次年生育一子,取名丰宇。婚后,两人的日子虽说算不上甜甜蜜蜜,但也是平平安安,相安无事。
转眼间,婚姻在平淡中度过了十年。婚姻十年,表面平静如水,波澜不惊,殊不知平静下面却是波涛汹涌。
2009年8月的一天,曹盈莉突然接到了法院的传票,丈夫丰家俊竞起诉要求与她离婚,这让曹盈莉惊愕不已。想想这十年来,丈夫对她虽然不温不火,但曹盈莉扪心自问,认为她算得上是贤妻良母,从来也没有做过对不起丈夫的事,对于丈夫起诉与她离婚,怎么也想不逋,唯一可以解释的,就是丈夫在外面肯定有女人了。可是,面对曹盈莉的责问,丰家俊总是缄口不言。个中原因,看来只有在法庭上才能弄个明白,于是,曹盈莉决定在公堂上会会自己的丈夫。
然而,让曹盈莉更无法理解的是,丰家俊起诉离婚,却在开庭之日经法院传票传呼,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2009年8月26日,法院依法对丰家俊的起诉,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官司的不了了之,不但没有让曹盈莉感到丝毫的开心,反而丈夫神神秘秘的行为,如同一块巨大的石头,堵在她的心口,让她喘不过气来。最终,曹盈莉决定要弄清丈夫葫芦里到底卖的什么药。
通过一段时间的暗中留意、调查,曹盈莉终于弄清楚了丈夫在外面的真实状况。原来,丰家俊和当地一名小他四岁的中学女教师林雪飞保持了多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还生育一子。这一残酷的事实,让曹盈莉怒不可遏,遂至林雪飞的学校向林雪飞发难。
真相一旦被揭开,便没有遮遮掩掩的必要了。林雪飞虽说还只是扮演着一名“小三”的角色,但是,仗着与丰家俊生有一子,也毫不示弱,多次闹上门来,与曹盈莉公然争夫。
丰家俊原本对曹盈莉还有所顾忌,丑事败露后,丰家俊对妻子也产生了愤懑情绪,加之林雪飞的苦苦相逼,便铁了心要与曹盈莉离婚,且口头承诺给予曹盈莉经济帮助及精神损失费10万元。
曹盈莉看在孩子的份上,本想原谅丈夫,挽救濒临破碎的婚姻。怎奈丰家俊心意已决,曹盈莉经过多次努力感觉无望后,便同意了丰家俊的条件。
2010年3月17日,丰家俊、曹盈莉、林雪飞请来共同信任的夏文康作为见证人,商议离婚事宜。因丰家俊仅有7万元现金,曹盈莉要求林雪飞出具3万元欠条。林雪飞为促使曹盈莉与丰家俊尽快办理离婚手续,当场出具金额为3万元的欠条,内容载明:“今欠曹盈莉人民币叁万元整,明年六月底还清。欠款人:林雪飞2010.3.17”。
随后,按照事前的商量,丰家俊、曹盈莉、林雪飞三人将7万元现金及林雪飞出具的欠条交与夏文康作为中间人代为保管。曹盈莉看到中间人夏文康代为保管的现金及欠条后,便于当日与丰家俊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主要内容为:“一:丰家俊与曹盈莉离婚。二:双方子女抚养问题:小孩由女方抚养,男方承担小孩的全部抚养费用。三:双方共同财产问题:住房一套归小孩丰宇所有。四:双方无共同债权与债务问题:如有在谁的名下由谁承担。等”。
曹盈莉与丰家俊在民政部门办理完离婚手续,中间人夏文康将代为保管的7万元现金及林雪飞出具的3万元欠条转交给曹盈莉。
次日,林雪飞迫不及待与丰家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成功霸占了“鹊巢”。
无诚信观念拒绝付款遭诉
到了欠条约定的还款期限,曹盈莉遂持欠条来到前夫家,索要3万元。谁知,林雪飞翻脸不认账,以根本不存在欠款为由,拒绝给付3万元,这让曹盈莉没有想到。无奈之下,曹盈莉来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一纸民事诉状,将昔日“小三”林雪飞告上法庭。
曹盈莉诉称:本人和前夫丰家俊于1999年5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本人和前夫丰家俊婚姻存续期间,前夫丰家俊和林雪飞有男女关系且生育一子,故前夫丰家俊要求与本人离婚,且前夫丰家俊口头答应给予本人经济补偿及精神损失费10万元。但前夫丰家俊当时只有7万元现金,林雪飞为了使本人和前夫丰家俊及时办理离婚手续,便主动出具3万元欠条。本人和前夫丰家俊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协议后,中间人夏文康将保管的7万元现金和林雪飞出具的3万元欠条转交给本人。林雪飞出具欠条的行为属于债务加入,故请求依法判决林雪飞给付3万元。
林雪飞辩称,在曹盈莉和前夫丰家俊婚姻存续期间,丰家俊和本人生育一子。曹盈莉与本人为此多次发生矛盾。在曹盈莉和前夫丰家俊协商离婚时,本人希望丰家俊和曹盈莉离婚,故本人被迫向曹盈莉出具了条据。综上,曹盈莉与林雪飞无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本人无法律上的给付义务,请求驳回曹盈莉诉讼请求。
庭审中,林雪飞为抗辩曹盈莉的诉讼请求,还当庭否认欠条是她出具的。
针对3万元欠条的来源,法院曾分别对曹盈莉、林雪飞、夏文康、丰家俊等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曹盈莉陈述:“我和丰家俊原来系夫妻,后来因为丰家俊和林雪飞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我被迫无奈和丰家俊办理离婚手续。当时丰家俊当我面说,给我10万元,让我和他办理离婚手续,10万元算我的精神损失费。2010年3月17日,当时中间人夏文康把7万元现金和条据给我看了,于是我和丰家俊办理离婚手续。丰家俊通过夏文康给了我7万元,剩余的3万元由林雪飞出具了一张欠条给我。该欠条也是通过夏文康转交给我的。” 林雪飞说:“丰家俊和曹盈莉原系夫妻关系。当时我和丰家俊有男女关系。丰家俊和曹盈莉离婚后,我和丰家俊领取了结婚证。3万元条据是交给中间人夏文康的。我当时希望丰家俊和曹盈莉离婚,这样我和丰家俊好结婚。在丰家俊和曹盈莉没离婚前,曹盈莉到我学校闹过,我也到她那里闹过。”
夏文康在接受询问时,则表示:“我和丰家俊是从小到大的朋友,和曹盈莉、林雪飞也都是熟人关系,所以我做中间人。林雪飞把3万元欠条给我,我在丰家俊和曹盈莉办理离婚手续后当天转交给曹盈莉,另还有7万元。丰家俊和曹盈莉谈的,离婚后丰家俊给曹盈莉10万元,但是丰家俊只有7万元现金。至于为什么林雪飞出具3万元条据,我只负责转交,其他我不知道。曹盈莉要求林雪飞出具条据的,因为丰家俊和林雪飞有男女关系,林雪飞出了条据,所以曹盈莉才同意与丰家俊办理离婚手续。”
丰家俊说:“我和曹盈莉原系夫妻关系。当时我和林雪飞有男女关系。我和曹盈莉离婚后,我和林雪飞领取了结婚证。我和曹盈莉谈的,离婚后我给曹盈莉10万元,但是我只有7万元现金,于是把7万元给中间人夏文康。具体林雪飞怎么出具条据的情况我不清楚。我认为林雪飞出具条据的目的是希望我和曹盈莉早点离婚。我听说是曹盈莉让林雪飞出具的,其实是一种报复心理。”
此外,淮安区法院遂委托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笔迹鉴定。2011年12月25日,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据现有鉴定材料,倾向认定送检落款标称日期为“2010.3.17”的《欠条》上“欠款人”处签名字迹“林雪飞”是林雪飞所写。
为情理不容虚拟借款当还
淮安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本案中丰家俊与林雪飞生育一子的行为侵犯了曹盈莉基于配偶身份所产生利益,违反夫妻的忠诚义务,给曹盈莉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在丰家俊与曹盈莉协议离婚时,丰家俊口头承诺给予10万元作为离婚条件,且曹盈莉审理中明确表示因为丰家俊同意赔偿10万元,才同意与丰家俊离婚,故该10万元的性质属于丰家俊基于过错实施了导致婚姻破裂的行为而给予曹盈莉的精神赔偿。虽然给付10万元的承诺并未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协议时书面约定,但该给付的承诺得到了曹盈莉认可,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行为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范,也没有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该给付承诺应合法有效。
因丰家俊仅有7万元现金,其尚有3万元未能向曹盈莉履行,林雪飞自愿替丰家俊承担给付义务,林雪飞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愿出具欠条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有效。林雪飞应依照民法的诚实信用的原则,向曹盈莉给付3万元。
2012年9月27日,淮安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林雪飞给付曹盈莉3万元。
一审判决后,林雪飞不服,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中,林雪飞提出,她出具给曹盈莉的欠条,不能作为合法有效债权债务予以保护,她出具条据的本意是为了使曹盈莉尽快离婚。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之间的互助义务、相互忠实义务、违背公序良俗的精神损害赔偿义务等,本案中她并不是特定的义务人,一审判决要求她承担给付责任有误。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曹盈莉诉讼请求。同时,在二审审理中,林雪飞仍坚称欠条非其所写。
曹盈莉辩称,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针对本案存在的涉案3万元欠条是否为上诉人林雪飞所书写、及若欠条为林雪飞所书写,林雪飞是否应当给付曹盈莉3万元两个争议焦点,淮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
一、根据双方当事人和案外人陈述,结合原审涉案欠条的笔迹鉴定意见,足以证实涉案3万元欠条系林雪飞出具。林雪飞为达到胜诉目的,在一审期间先是陈述欠条非其所写,后称借条系其被迫出具,但未举证证实。在二审期间,林雪飞又陈述系其同事帮其代写。林雪飞对案件事实,多次做不实陈述,不仅有悖诚信,同时造成诉讼拖延,已经妨害了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二、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婚姻家庭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案外人丰家俊在与曹盈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林雪飞生育一子,最终导致曹盈莉婚姻家庭关系破裂,丰家俊对此存在明显过错,林雪飞亦有一定责任。曹盈莉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丰家俊给予一定赔偿,丰家俊口头承诺给予曹盈莉10万元补偿,其中7万元已于离婚协议签订当日由中间人夏文康交付曹盈莉,3万元由林雪飞出具欠条夏文康转交,合情合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林雪飞夙愿得偿后,在已有履行能力情形下,本应依约在2011年6月底给付承诺款项,却有意拖延不付,无诚信观念,为情理不容。林雪飞应在判决生效后,及时履行相应义务,不得再行拖延。
2012年12月3日,淮安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文中人名系化名)
(责编:夏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