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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1日,福建省龙海市颜厝镇上溪村果农林某迎来柑桔丰收,采摘了10吨的柑桔。4日,林家迎来了北京的水果客商,每千克柑桔以1.50元成交,客商还要求林某为其代购400吨,必须全部给予施药保鲜和包装,并约定1月中旬交货付款。
与客商签约之后,林某一星期内就向同村和周边的果农收购芦柑400吨。1月7日,林某来到某农药店购买柑桔保鲜农药。在经营者的推荐下,林某购买了一箱“咪鲜胺”农药,并按照经营者的指导方法用清水对400吨芦柑实施浸洗包装。不料3天后,林某发现400吨芦柑先后发生大量霉烂。
林某认为造成损失的祸根就是农药店介绍的“咪鲜胺”,于是找到经营者施某,要求赔偿损失,却遭到推诿。林某无奈之下,于2月1日走进福建省龙海市工商局九湖工商所。
九湖工商所接诉后立即展开调查,经过市农业部门检验证实该“咪鲜胺”是真货,但只能作为辣椒的保鲜剂,不适宜作为柑桔保鲜剂。调查证实了芦柑烂果是使用“咪鲜胺”所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之规定,工商执法人员认为,芦柑烂果是经营者对于“咪鲜胺”作用不当宣传所引起,经营者负有全部责任。九湖工商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组织经营者和果农进行协商调解,经过6次耐心调解,终于促成双方于2005年9月16日达成一致协议:由经营者施某赔偿果农200吨芦柑经济损失22万元。在九湖工商所执法人员的敦促下,经营者于2006年5月28日付清赔偿款。
与客商签约之后,林某一星期内就向同村和周边的果农收购芦柑400吨。1月7日,林某来到某农药店购买柑桔保鲜农药。在经营者的推荐下,林某购买了一箱“咪鲜胺”农药,并按照经营者的指导方法用清水对400吨芦柑实施浸洗包装。不料3天后,林某发现400吨芦柑先后发生大量霉烂。
林某认为造成损失的祸根就是农药店介绍的“咪鲜胺”,于是找到经营者施某,要求赔偿损失,却遭到推诿。林某无奈之下,于2月1日走进福建省龙海市工商局九湖工商所。
九湖工商所接诉后立即展开调查,经过市农业部门检验证实该“咪鲜胺”是真货,但只能作为辣椒的保鲜剂,不适宜作为柑桔保鲜剂。调查证实了芦柑烂果是使用“咪鲜胺”所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之规定,工商执法人员认为,芦柑烂果是经营者对于“咪鲜胺”作用不当宣传所引起,经营者负有全部责任。九湖工商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组织经营者和果农进行协商调解,经过6次耐心调解,终于促成双方于2005年9月16日达成一致协议:由经营者施某赔偿果农200吨芦柑经济损失22万元。在九湖工商所执法人员的敦促下,经营者于2006年5月28日付清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