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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1年10月1日.被告A公司与案外人B公司就合作出口货物达成协议.协议约定,B公司负责收购货物并与日本客户签定出口合同,被告A公司负责组织货款(利息由B公司承担),货物所有权归被告,货物出日收汇后,被告扣除货款和代理费及相关费用后,将余款支付B公司,B公司协助被告在B公司指定的货代公司办理出口运输事宜,并承担整个过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