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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洛阳作为全国较早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城市,“政府主导,工会力推”的模式两年多时间里就使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职工覆盖率达到了90%
洛阳中信重工自动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八级镗工张大春最近心情不错:经过工资集体协商,他的基本工资从770元涨到了970元,技能工资从300元涨到了900元,绩效工资涨到1000元左右。
虽然他还没完全弄懂“工资集体协商”是怎么回事,而且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时,提意见的主要是一些年轻人,但是协商的结果确确实实改善了他的生活。他给《中国财富》记者留下印象最深的一句话是:“感谢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感谢党的好政策。”虽然有些套路化,但从他口里说出来,显得很真诚。
洛阳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始于2007年,一组数据昭示着洛阳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两年多以来取得的成效:全市共有6700多家企业签订了工资集体合同;中小非公企业集中的147个乡镇(街道)签订了区域或行业工资集体合同,覆盖职工70多万人,企业职工覆盖率近90%。
集体协商已无法回避
改革开放以前,洛阳可以给出很多城市名片:“千年帝都”、“诗都”、“花都”……而最近最能叫得响的名号可能要算“中国制造业名城”了。然而,放到改革开放的时代大背景下,“老工业基地”往往意味着产业结构老化、居民收入不高。2010年1月27日国家统计局洛阳调查队公布的数据显示,洛阳市城市居民2009年人均工资性年收入只有12113元。作为一个拥有近三十年工龄的老镗工,张大春的月工资之前几乎没有超过2000元。
工资集体协商让张大春的月工资收入增加了800多元,而离洛阳中信重工不远的洛阳一拖集团有限公司的员工工资与上年相比亦平均增长了10%。同样受益的还有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的6300多名职工。经过几年连续涨薪后,该公司2010年集体合同中又明确提出:如果完成年度生产经营各项指标,工人平均工资再增长10%以上。河南省总工会最新的调查结果显示,该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职工工资增幅明显,高于未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职工。
洛阳是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较早的城市。2007年7~9月,洛阳市总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企业家协会组成调查组,对全市100家不同类型的企业和1000名在岗职工,就工资问题进行了专项调查。
调查结果表明,22%的职工认为近三年来收入水平略有下降或者没有变化,36.6%的企业工人平均工资低于洛阳市1365元的社会平均工资,多数民营企业工人的平均工资仅有700~900元。接受调查的工人中,六年来工资增长两次以下(含两次)的占62.6%,没有增长的占17%。
调查还发现工资收入存在严重不公的现象。调查报告起草人之一、洛阳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陈守仁总结了两个突出的不公现象:一、垄断行业和竞争性行业工人工资悬殊。电力供应行业人均月工资3200元,而餐饮业人均月工资仅为800元。二、管理层和普通工人工资悬殊。一些垄断行业企业管理者的工资是普通职工工资的十几倍。
与此同时,洛阳市劳动争议案件连续五年占河南省总数的约20%。1997~2007年,洛阳市劳动争议立案案件从100余件增至近2000件,十年间增长了19倍。期间,洛阳市曾经出现过企业工人以非正常方式,反映工资、待遇问题的事件,给社会稳定带来了影响。
建立工人与企业之间的沟通渠道,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了政府无法回避的问题。
2007年10月,洛阳市政府与市总工会召开联席会议,明确提出将“推动企业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支付保障和共决机制,不断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促进职工特别是一线工人和农民工工资收入的提高”作为开展工资协商的重点。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要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贴近企业,因企制宜,实行分类指导:对于生产经营正常和效益好的企业,重点就工资水平、奖金分配、补贴和福利等进行协商,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和调整机制,使广大职工共享企业改革发展的成果;对于生产经营比较困难的企业,重点就工资支付办法进行协商,着重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确保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对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通过协商合理确定工人的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对实行岗位工资制度的企业,把确定和调整岗位工资标准作为协商重点;对于已改制的企业,从理顺内部分配关系入手,协商确定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和办法。
2007年10月开始,洛阳市总工会即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的基础性工作:开始着手培育和建立工资协商指导员队伍。2008年以来,全市选聘5000多名具有相当法律知识、政策水平的人员进行了集中培训,建立了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以后每年集中培训一次,提高业务素质。三年来,全市共培训各级协商指导员近万人次。工会还编印发放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手册》,指导基层工会、工资协商指导员和协商代表开展工作。
洛阳市劳动关系三方还通过联合发文、联合督察、联合调研和组织培训等方式,指导和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市劳动保障部门先后下发了工资集体协商实施细则和办法、制定工资协议的参考文本等文件,建立了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制度、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企业欠薪预警制度,每年及时公布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参考依据。
企业终于尝到了甜头
2007年11月,洛阳市总工会选择了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大型国有企业)、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大型改制企业)、洛阳建园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规模以上私营企业),尝试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好好干,回头给大家加工资。”此为企业领导给工人鼓劲时经常说的话。工资集体协商后,老总们的口头承诺就被写进了合同。
“企业效益好了,工人们有权利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工人们能获得更多利益才有干劲,企业才能持续发展。”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工会办公室张东平告诉《中国财富》记者,中铝洛铜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将每年加薪的幅度写进集体合同看似增加了企业用工成本,但此举凝聚了企业发展动力,让员工有了盼头、赚头,生产力就得到了提高。
工资集体协商后,工人们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中铝洛铜每月会给女工补助5元的“卫生费”,但一名女工认为,随着经济的发展,“卫生费”十几年没变过,不合理,就找到工会女工部部长。该部长听完女工的意见,觉得合理,就在每月一次的工资集体协商大会上提出了给女工涨“卫生费”的要求。但工资科科长说:“我们执行的是劳动部门的标准,你们的要求没有依据。”女工部长反驳说:“标准是死的,人是活的,公司效益好了,相关福利待遇就得提高。”
经过一番辩论后,资方做了妥协,将女工的“卫生费”提高到了每人每月10元。“别看每月只提高了5元钱,可是意义大不一样。”张东平说,“通过协商,我们找到了员工利益和企业利益的平衡点。我们的工资协商已经达到调动职工积极性和促进企业发展双赢的目的。”
工资集体协商并不只偏向工人,当企业利润下滑时,工人工资就要相应调整。洛阳市总工会纪检书记张国亮介绍,工资集体协商的核心内容是企业的效益与职工的工资挂钩,实际上,工资集体协商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集体协商增长工资或者降低,以及增长或降低的幅度。
洛阳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陈守仁讲了一段往事:2008年第三季度,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洛阳市部分企业出现经济效益滑坡,就业岗位紧张,职工工资下降等情况。面对严峻的经济形势,洛阳市总工会积极倡导企业和职工开展“共同约定行动”,制定了开展“共同约定行动”的《意见》,把稳定岗位、协商工资、稳员增效作为“共同约定”的主要内容,引导企业关爱职工,不裁员、不减薪或少裁员、少减薪;同时,引导职工关心企业,通过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等活动,调动和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为企业发展献计出力,形成了职工与经营者凝聚合力应对危机,共谋企业发展,稳定职工队伍的良好局面。全市超过60%的企业开展了“共同约定行动”,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约率达85.1%。
正是有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让企业渡过了难关。
协商还得来“硬”的
早在2000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颁布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规定当出现“本单位利润增长、本单位劳动生产率提高、当地政府工资指导线提高、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四种情况之一,员工均可提出涨薪要求。2005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家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又联合发文,要求推动工资集体协商。但落实到执行层面,进展始终不大。
“制度是好制度,可是推动起来就不那么容易了。”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科科长于海亮说,国企大多能主动接受工资集体协商,而且确实尝到了甜头。
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工会权益保障部部长张岿然接受《中国财富》记者采访时说,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不仅让工人可以平起平坐与企业管理层商谈工资,而且为职工参与企业管理提供了一个切入点。与此同时,工资集体协商制还有助于化解企业内部矛盾,帮助企业和员工“荣辱与共,风雨同舟”。
但民营企业就不一样了。洛阳市总工会和劳动部门在选择民营试点企业时,一些民营企业从规模、效益和福利上看都还不错,但提到工资集体协商时,就显得特别“犹豫不决”,有的甚至“出尔反尔”。有的企业听说是来“协商”的,他们根本不跟当地工会照面。
洛阳富兴管业有限公司是一家有800多名工人的民营企业,从2005年至今,一共给工人涨了五次工资,每次涨幅约为10%左右,现在工人的月薪已达到2500元左右。但最初洛阳市总工会和劳动部门找到公司总经理侯英梅就工资集体协商问题向她“要约”时,她显得有点不配合。侯英梅认为:“企业效益好了,我们自然会相应地给工人涨工资。但是,如果用合同把调整工资固定下来,那就有了法律约束。万一我们公司经营状况不好,兑现不了合同内容,工人拿着合同到法院起诉我们,我们就没办法。那不是自讨苦吃吗?”
很多民营企业家和侯英梅的顾虑一样。他们向洛阳市总工会反映,影响中小企业经营状况的因素太多,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会减少企业自主权,让企业很被动。一些私企老板甚至认为,推行工资集体协商是鼓励工人闹事,干扰企业正常生产,影响投资环境。
工会和劳动部门必须反复向企业介绍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优点,一再解释:“工资集体协商还包括降工资……”
因为工会没有行政职能,最多只能用“不能评选市级以上劳模”来“威胁”拒不签订工资协商协议的企业,但是很多企业根本不在乎劳模不劳模。另外,按照现行规定,是否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企业完全有自主决定权。现行的《最低工资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均属于部委颁布的行政规章,刚性约束力不强。
1999年9月24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一个《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条例从1999年12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企业应当依法签订集体合同。”而且规定“不依法签订集体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行政处罚。因而企业是否签订集体合同的最终强制权被赋予了政府。
“洛阳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的思路是政府主导、工会力推。洛阳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推行到现在,实际上全靠政府的主导。”陈守仁坦言。
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洛阳市政府一直很重视。洛阳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明文指出,自2007年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开展和执行情况,列入企业劳动合同审查登记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对拒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拒不组建工会、拒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的企业,以及克扣和恶意拖欠职工工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查处,新闻媒体予以曝光;认真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对于记入黑名单的建筑企业要降低企业资质或取消招投标资格。
“狠招”一出,效果立现。如今,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已经覆盖了洛阳90%的职工。洛阳市总工会纪检书记张国亮展望说,洛阳市力争在2010年年底之前各企业全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推行工资集体协商,最重要的是政府方面要强力推动。”洛阳市总工会副主席张冀昌说,作为群团组织,工会没有执法权,缺乏强力推动集体协商的手段,因此,全总的定义中,集体协商始终是“政府主导、工会配合、多方协同、职工参与、整体推进”。
中华全国总工会显然意识到了“狠招”的重要性。日前,全总作出明确要求:基层工会要主动向工资集体协商未建制、拒建制及工资协议到期的企业发出协商要约,对拒绝或变相拒绝要约、不按期响应要约等行为,由地方工会依法下达“整改建议书”;对拒不整改的,提请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置,并对逾期不改的配合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追究法律责任。
如何不流于形式
“工会主席同样是企业的员工。企业处于资本强势,工会和职工代表处于弱势地位。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时,工会主席会有所顾忌。”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祈雪瑞最担心的就是工资集体协商流于形式。
洛阳市总工会正是基于此一考虑,组织了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分片或分行业开展指导活动,为企业提供资料信息、人员培训、代拟文本、代行工资集体协商谈判等服务,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质量和实效。
但陈守仁认为,总工会只能“帮一时,不能帮一世”,基层工会推行集体协商,说话没底气,还需要法律的刚性支撑。“如果工会主席经济上独立于雇主,劳动关系中工会独立于资方,一切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另一方面,民营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是核心秘密,根本不可能告诉工会,因此工会和企业行政部门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工会只能根据工人加班的多少或别的零星信息,推测企业的利润,使得工会主席参加工资集体协议时显得很盲目,协商到最后,“谈判”往往变成了“争取”。
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告诉记者,当前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尚且可以作假,税务、银行等专业职能部门尚且难以全面了解企业真实经营状况,工会或者工人代表想得知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无异于蜀道登天。
为了破解此一困局,全国总工会正在探索“职业化工会工作者”的路子。目前,全国由上级工会支付工资、“嵌入”企业进行维权的职业化工会工作者已经有1.4万名。全总还计划投入近2000万元推动各地试点。
“工资集体协商好比谈恋爱,过程或许很长,但结果肯定是甜蜜的。”陈守仁认为。
但是,《中国财富》记者得到的一组数据表明,尽管全国有13省(区、市)以党委或政府名义下发了文件推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23个省(区、市)人大制定了“集体合同规定”或“集体合同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但是,工资集体协商的实行情况却不甚理想。“我的工资我做主”究竟是个“美丽的传说”,还是“梦想照进现实”?
(责任编辑张健康)
洛阳中信重工自动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八级镗工张大春最近心情不错:经过工资集体协商,他的基本工资从770元涨到了970元,技能工资从300元涨到了900元,绩效工资涨到1000元左右。
虽然他还没完全弄懂“工资集体协商”是怎么回事,而且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时,提意见的主要是一些年轻人,但是协商的结果确确实实改善了他的生活。他给《中国财富》记者留下印象最深的一句话是:“感谢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感谢党的好政策。”虽然有些套路化,但从他口里说出来,显得很真诚。
洛阳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始于2007年,一组数据昭示着洛阳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两年多以来取得的成效:全市共有6700多家企业签订了工资集体合同;中小非公企业集中的147个乡镇(街道)签订了区域或行业工资集体合同,覆盖职工70多万人,企业职工覆盖率近90%。
集体协商已无法回避
改革开放以前,洛阳可以给出很多城市名片:“千年帝都”、“诗都”、“花都”……而最近最能叫得响的名号可能要算“中国制造业名城”了。然而,放到改革开放的时代大背景下,“老工业基地”往往意味着产业结构老化、居民收入不高。2010年1月27日国家统计局洛阳调查队公布的数据显示,洛阳市城市居民2009年人均工资性年收入只有12113元。作为一个拥有近三十年工龄的老镗工,张大春的月工资之前几乎没有超过2000元。
工资集体协商让张大春的月工资收入增加了800多元,而离洛阳中信重工不远的洛阳一拖集团有限公司的员工工资与上年相比亦平均增长了10%。同样受益的还有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的6300多名职工。经过几年连续涨薪后,该公司2010年集体合同中又明确提出:如果完成年度生产经营各项指标,工人平均工资再增长10%以上。河南省总工会最新的调查结果显示,该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职工工资增幅明显,高于未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职工。
洛阳是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较早的城市。2007年7~9月,洛阳市总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企业家协会组成调查组,对全市100家不同类型的企业和1000名在岗职工,就工资问题进行了专项调查。
调查结果表明,22%的职工认为近三年来收入水平略有下降或者没有变化,36.6%的企业工人平均工资低于洛阳市1365元的社会平均工资,多数民营企业工人的平均工资仅有700~900元。接受调查的工人中,六年来工资增长两次以下(含两次)的占62.6%,没有增长的占17%。
调查还发现工资收入存在严重不公的现象。调查报告起草人之一、洛阳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陈守仁总结了两个突出的不公现象:一、垄断行业和竞争性行业工人工资悬殊。电力供应行业人均月工资3200元,而餐饮业人均月工资仅为800元。二、管理层和普通工人工资悬殊。一些垄断行业企业管理者的工资是普通职工工资的十几倍。
与此同时,洛阳市劳动争议案件连续五年占河南省总数的约20%。1997~2007年,洛阳市劳动争议立案案件从100余件增至近2000件,十年间增长了19倍。期间,洛阳市曾经出现过企业工人以非正常方式,反映工资、待遇问题的事件,给社会稳定带来了影响。
建立工人与企业之间的沟通渠道,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了政府无法回避的问题。
2007年10月,洛阳市政府与市总工会召开联席会议,明确提出将“推动企业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支付保障和共决机制,不断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促进职工特别是一线工人和农民工工资收入的提高”作为开展工资协商的重点。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要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贴近企业,因企制宜,实行分类指导:对于生产经营正常和效益好的企业,重点就工资水平、奖金分配、补贴和福利等进行协商,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和调整机制,使广大职工共享企业改革发展的成果;对于生产经营比较困难的企业,重点就工资支付办法进行协商,着重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确保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对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通过协商合理确定工人的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对实行岗位工资制度的企业,把确定和调整岗位工资标准作为协商重点;对于已改制的企业,从理顺内部分配关系入手,协商确定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和办法。
2007年10月开始,洛阳市总工会即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的基础性工作:开始着手培育和建立工资协商指导员队伍。2008年以来,全市选聘5000多名具有相当法律知识、政策水平的人员进行了集中培训,建立了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以后每年集中培训一次,提高业务素质。三年来,全市共培训各级协商指导员近万人次。工会还编印发放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手册》,指导基层工会、工资协商指导员和协商代表开展工作。
洛阳市劳动关系三方还通过联合发文、联合督察、联合调研和组织培训等方式,指导和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市劳动保障部门先后下发了工资集体协商实施细则和办法、制定工资协议的参考文本等文件,建立了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制度、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企业欠薪预警制度,每年及时公布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参考依据。
企业终于尝到了甜头
2007年11月,洛阳市总工会选择了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大型国有企业)、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大型改制企业)、洛阳建园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规模以上私营企业),尝试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好好干,回头给大家加工资。”此为企业领导给工人鼓劲时经常说的话。工资集体协商后,老总们的口头承诺就被写进了合同。
“企业效益好了,工人们有权利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工人们能获得更多利益才有干劲,企业才能持续发展。”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工会办公室张东平告诉《中国财富》记者,中铝洛铜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将每年加薪的幅度写进集体合同看似增加了企业用工成本,但此举凝聚了企业发展动力,让员工有了盼头、赚头,生产力就得到了提高。
工资集体协商后,工人们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中铝洛铜每月会给女工补助5元的“卫生费”,但一名女工认为,随着经济的发展,“卫生费”十几年没变过,不合理,就找到工会女工部部长。该部长听完女工的意见,觉得合理,就在每月一次的工资集体协商大会上提出了给女工涨“卫生费”的要求。但工资科科长说:“我们执行的是劳动部门的标准,你们的要求没有依据。”女工部长反驳说:“标准是死的,人是活的,公司效益好了,相关福利待遇就得提高。”
经过一番辩论后,资方做了妥协,将女工的“卫生费”提高到了每人每月10元。“别看每月只提高了5元钱,可是意义大不一样。”张东平说,“通过协商,我们找到了员工利益和企业利益的平衡点。我们的工资协商已经达到调动职工积极性和促进企业发展双赢的目的。”
工资集体协商并不只偏向工人,当企业利润下滑时,工人工资就要相应调整。洛阳市总工会纪检书记张国亮介绍,工资集体协商的核心内容是企业的效益与职工的工资挂钩,实际上,工资集体协商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集体协商增长工资或者降低,以及增长或降低的幅度。
洛阳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陈守仁讲了一段往事:2008年第三季度,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洛阳市部分企业出现经济效益滑坡,就业岗位紧张,职工工资下降等情况。面对严峻的经济形势,洛阳市总工会积极倡导企业和职工开展“共同约定行动”,制定了开展“共同约定行动”的《意见》,把稳定岗位、协商工资、稳员增效作为“共同约定”的主要内容,引导企业关爱职工,不裁员、不减薪或少裁员、少减薪;同时,引导职工关心企业,通过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等活动,调动和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为企业发展献计出力,形成了职工与经营者凝聚合力应对危机,共谋企业发展,稳定职工队伍的良好局面。全市超过60%的企业开展了“共同约定行动”,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约率达85.1%。
正是有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让企业渡过了难关。
协商还得来“硬”的
早在2000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颁布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规定当出现“本单位利润增长、本单位劳动生产率提高、当地政府工资指导线提高、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四种情况之一,员工均可提出涨薪要求。2005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家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又联合发文,要求推动工资集体协商。但落实到执行层面,进展始终不大。
“制度是好制度,可是推动起来就不那么容易了。”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科科长于海亮说,国企大多能主动接受工资集体协商,而且确实尝到了甜头。
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工会权益保障部部长张岿然接受《中国财富》记者采访时说,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不仅让工人可以平起平坐与企业管理层商谈工资,而且为职工参与企业管理提供了一个切入点。与此同时,工资集体协商制还有助于化解企业内部矛盾,帮助企业和员工“荣辱与共,风雨同舟”。
但民营企业就不一样了。洛阳市总工会和劳动部门在选择民营试点企业时,一些民营企业从规模、效益和福利上看都还不错,但提到工资集体协商时,就显得特别“犹豫不决”,有的甚至“出尔反尔”。有的企业听说是来“协商”的,他们根本不跟当地工会照面。
洛阳富兴管业有限公司是一家有800多名工人的民营企业,从2005年至今,一共给工人涨了五次工资,每次涨幅约为10%左右,现在工人的月薪已达到2500元左右。但最初洛阳市总工会和劳动部门找到公司总经理侯英梅就工资集体协商问题向她“要约”时,她显得有点不配合。侯英梅认为:“企业效益好了,我们自然会相应地给工人涨工资。但是,如果用合同把调整工资固定下来,那就有了法律约束。万一我们公司经营状况不好,兑现不了合同内容,工人拿着合同到法院起诉我们,我们就没办法。那不是自讨苦吃吗?”
很多民营企业家和侯英梅的顾虑一样。他们向洛阳市总工会反映,影响中小企业经营状况的因素太多,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会减少企业自主权,让企业很被动。一些私企老板甚至认为,推行工资集体协商是鼓励工人闹事,干扰企业正常生产,影响投资环境。
工会和劳动部门必须反复向企业介绍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优点,一再解释:“工资集体协商还包括降工资……”
因为工会没有行政职能,最多只能用“不能评选市级以上劳模”来“威胁”拒不签订工资协商协议的企业,但是很多企业根本不在乎劳模不劳模。另外,按照现行规定,是否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企业完全有自主决定权。现行的《最低工资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均属于部委颁布的行政规章,刚性约束力不强。
1999年9月24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一个《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条例从1999年12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企业应当依法签订集体合同。”而且规定“不依法签订集体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行政处罚。因而企业是否签订集体合同的最终强制权被赋予了政府。
“洛阳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的思路是政府主导、工会力推。洛阳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推行到现在,实际上全靠政府的主导。”陈守仁坦言。
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洛阳市政府一直很重视。洛阳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明文指出,自2007年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开展和执行情况,列入企业劳动合同审查登记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对拒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拒不组建工会、拒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的企业,以及克扣和恶意拖欠职工工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查处,新闻媒体予以曝光;认真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对于记入黑名单的建筑企业要降低企业资质或取消招投标资格。
“狠招”一出,效果立现。如今,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已经覆盖了洛阳90%的职工。洛阳市总工会纪检书记张国亮展望说,洛阳市力争在2010年年底之前各企业全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推行工资集体协商,最重要的是政府方面要强力推动。”洛阳市总工会副主席张冀昌说,作为群团组织,工会没有执法权,缺乏强力推动集体协商的手段,因此,全总的定义中,集体协商始终是“政府主导、工会配合、多方协同、职工参与、整体推进”。
中华全国总工会显然意识到了“狠招”的重要性。日前,全总作出明确要求:基层工会要主动向工资集体协商未建制、拒建制及工资协议到期的企业发出协商要约,对拒绝或变相拒绝要约、不按期响应要约等行为,由地方工会依法下达“整改建议书”;对拒不整改的,提请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置,并对逾期不改的配合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追究法律责任。
如何不流于形式
“工会主席同样是企业的员工。企业处于资本强势,工会和职工代表处于弱势地位。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时,工会主席会有所顾忌。”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祈雪瑞最担心的就是工资集体协商流于形式。
洛阳市总工会正是基于此一考虑,组织了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分片或分行业开展指导活动,为企业提供资料信息、人员培训、代拟文本、代行工资集体协商谈判等服务,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质量和实效。
但陈守仁认为,总工会只能“帮一时,不能帮一世”,基层工会推行集体协商,说话没底气,还需要法律的刚性支撑。“如果工会主席经济上独立于雇主,劳动关系中工会独立于资方,一切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另一方面,民营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是核心秘密,根本不可能告诉工会,因此工会和企业行政部门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工会只能根据工人加班的多少或别的零星信息,推测企业的利润,使得工会主席参加工资集体协议时显得很盲目,协商到最后,“谈判”往往变成了“争取”。
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告诉记者,当前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尚且可以作假,税务、银行等专业职能部门尚且难以全面了解企业真实经营状况,工会或者工人代表想得知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无异于蜀道登天。
为了破解此一困局,全国总工会正在探索“职业化工会工作者”的路子。目前,全国由上级工会支付工资、“嵌入”企业进行维权的职业化工会工作者已经有1.4万名。全总还计划投入近2000万元推动各地试点。
“工资集体协商好比谈恋爱,过程或许很长,但结果肯定是甜蜜的。”陈守仁认为。
但是,《中国财富》记者得到的一组数据表明,尽管全国有13省(区、市)以党委或政府名义下发了文件推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23个省(区、市)人大制定了“集体合同规定”或“集体合同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但是,工资集体协商的实行情况却不甚理想。“我的工资我做主”究竟是个“美丽的传说”,还是“梦想照进现实”?
(责任编辑张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