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人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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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中西方在过去对于人性善恶方面的学说和论述不乏少数,观点也不尽一致。性善论在古代东方文化里长期以来曾占据过主流,而经过一番深入性的细致剖析以后,我们发现,其对于人们从自身成长甚至上升到意识形态的国家政治层面都可谓具有超乎想象的根本性的影响力。但是,值得一提的是,性善论的说法在我国并不是从开始就有的,它的出现和理论成型也是经历过漫长的历史时期的发展。受基督教原罪说的影响,西方文化在人性基础上主张性恶的说法,而正因如此才更加强调法律对公众的毋庸置疑的约束力,这就在人们的思想意识层面上首肯了其价值,并为法治的出现提供了根基性土壤。我们通过比较研究中西方人性观的不同和各自的发展脉络来探讨法的人性基础思想,以求能从改造我们的传统文化的道路上有所思考并从中感知一些能推动社会进步的有益文化营养。
  [关键词]人性观;中西方文化;法的人性基础;差异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284(2016)05-0073-04
  法源于人性,而对于人性观的研究理应承担其基础地位。中西方在文化上互有差异,在人性方面也有其不同的学说以及解读。通过比较分析中西方在历史上关于人性是善是恶这一问题曾经出现过的各种著名论点,我们可以一目了然地看到双方在很多观点大致是类似的,并没有显著的差异,只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占据主流的说法才逐渐显现并对社会的变革和进步产生了深刻影响。中华古代文明在历史上曾经辉煌灿烂,但《易经》里物极必反的道理也正适应于此,其繁荣到一定程度所带来的客观负累也不可避免。长期发达的封建古文明最终成长为进步道路上的沉重障碍,一些思想也相应地衍生在其中。
  一、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性观
  (一)孟子最早提出“性本善”一说
  我国古代人人耳熟能详的《三字经》里开篇即说“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这个观点影响了大多数人对于我国古代人性思想的第一印象和主观判断,很多人往往颇为一致性的认为中国古代对于人性观的认识就是主张“性本善”的,其实不然[1]。中国古代对于这个话题的讨论历来有之,孟子认为:“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恻隐之心,仁也;羞恶之心,义也;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孟子·告子上》)由此可见,他是主张“性善说”的。而在此之前的孔子对于人性的善恶并没有明确的观点表达,在《论语》上,最多也只是看到“性相近也,习相远也”(《论语·阳货》)的表述,可见即使是作为我国古代封建社会主流思想的儒家学派也并不是历来即支持“性本善”的哲学理论,甚至性善论本身在提出以后也遭受过人们诸多的质疑。而在孟子提出了此主张以后,影响确实极为深远,在我国古代后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性善的人性观曾占据主流,这对于我国古代社会里人的价值理念和自我认知都产生过重大影响[2]。
  (二)法家认为人性本恶
  然而,在我国古代认为人性本恶的先圣哲人也不乏少数,荀子及其学生韩非子便是主张这一说法的代表。荀子一度鲜明地指出:“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荀子·性恶》)荀子认为:“生之所以然者,谓之性。”“绳墨之起,为不直也。立君上,明礼义,为性恶也。”他认为礼仪的功能和圣人的出现都是为了应对人性中的恶。韩非子作为我国古代法家的代表人物,他认为民众的本性是“恶劳而好逸”,要以法来约束民众,施刑于民,才可“禁奸于为萌”。法家思想一度成为我国封建时期强国兴邦的主流学说,但自秦亡以后,儒家思想长久以来占了上风。讲的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修身与做人成为许多儒生文人毕生的追求,这和中国人性观里的追求和实现个人至善的思想是一致的。可见,儒家以及受其引导的东方文明主流思想长期以来还是以认为人人生来“性本善”为主。
  (三)我国古代的其他人性观学说
  告子和墨子首倡性无善无恶论。告子主张“性无善无不善也”,他认为“性犹湍水也,决诸东方则东流,决诸西方则西流,人性之无分于善不善也,犹水之无分于东西也”。告子是主张性既无善也无恶的代表,他认为人的本性并没有善恶一说,七情六欲都是人之常情。墨子也认为人的性情“染于苍则苍,染于黄则黄,所入者变,其色亦变。故染不可不慎也”。他把人性比作可染色的布,其善恶美丑都是存在并且可以随着所处环境的改变而产生变化的。宋代的王安石继承并发展了告子的观点,他认为性无善恶,而情可以是善也可以是恶。明代的王守仁对这一说法有了进一步的表述和延伸,他认为善和恶在人身上都原本是不存在的,即使是在不同的状态下善恶在人的身上会有所表现,但这种认知和判断意识得自于个人的修为和自觉。此外,汉代的杨雄和唐代的韩愈则是主张人性的善恶相混说,还有汉代的性“三品”说,主要代表人物有汉代的董仲舒和王充。唐代的韩愈则对此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发挥,这一学说把人主观的分为三等:上等人、中等人、下等人,认为人的品性具有不平等性和高低之分。显然此观点看似是对善恶相混说的延展,其实则不然,其主观施加于人和人之间的不平等带有强烈的主观性和狭隘性,这样的论断也不利于社会的进步。再就是人性的二元论说法,宋代的张载以及程朱学派支持这一说法,他们认为人性分为“人心”和“道心”,也就是说个人的私欲必须遵从天道而行。
  二、西方传统文化里的人性观
  (一)早期西方先哲的人性观
  西方哲学大致经历了一个从自然到社会认知的大致发展脉络,因此,对于人性观的认识也就比较重视人的自然属性。古希腊先哲们对待这一课题有其各自的观点,赫拉克利特认为人有善恶,而善仅存在于少数人,恶则存在于多数人。苏格拉底首先把哲学的研究对象转变为人,这也实现了西方哲学由研究外在自然转而关注人本身的转变。他提出“知识即美德”。认为人可以通过理智来获取知识,而理智是人的自然属性。也就是说,人能够用理性来使自己向好的方面发展。柏拉图是西方系统“理性论”的奠基者,他更加确切的继承和深化了苏格拉底的理论,他认为人是欲望、理性和意志力的综合体,而一个完整的人应该能够利用自己的意志力,合理调控自己的欲望,实现理性,达到灵魂上的和谐,这样的人便是善的。假如不能做到用理性去克服感性,人便可以成为恶。他提倡人们通过追求知识和真理来超越感知,实现灵魂的转向。亚里士多德则是认为理性就是人性的一部分,理性是人的灵魂的功能,他虽然也肯定人的感觉的作用,但更加强调理性才是人的自然属性,是人性的标志,理性具有理论和实践的双重功能。中世纪西方的神学通过神性来阐释人性,仍然是认为理性是神性也即人性的根本。总体看来,西方文化中坚信理性是人类灵魂中最本质的特征。而西方早期的先哲们比如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是认为人性既有善又有恶,人性中的善和恶都是事实而存在的。   (二)西方人性观的主流——“性本恶”
  《圣经》中记载了人类的始祖亚当和夏娃最初违背了神的旨意而偷食禁果的故事,而后他们被神逐出了伊甸园。他们的子子孙孙也因此生来背负原罪,每个人来到世上便要赎罪,他们生来便有罪。而人们可以通过后世的努力和对于上帝的虔诚这一途径摆脱这种生来的罪恶。这种观点可以说是西方“性恶论”的一个典型代表,这也对后来的西方文化和人文观念产生了相当深远的影响。神学家奥古斯丁甚至认为人无法依靠自己的力量避免罪恶,既然每个人都依然把亚当夏娃的原罪继承在体内,那么理当遭受一切神所赋予人的苦难。此外,还有一些西方学者对于人性观也有其各自的看法和理解。霍布斯认为人人都具有趋利性,人们对待财富的向往和为了满足个人需要的要求会使人极端自私自利,因此他认为人性本来如此,人性本为恶。德国哲学家叔本华曾说“每个人的心中都隐藏着一头野兽,这头野兽时时伺机去狂吠乱咬,本能上它有着折磨虐杀其他动物的冲动,如果有其他动物挡它的道,它就会冲上去杀死它们”。因此,我们从他的观点中可以得出,他也是坚持人性是恶的。
  (三)西方文化里的其他人性观学说
  当然,在西方历史上,也有人是主张“性善论”的,比如著名的文艺复兴时期思想家卢梭,他认为“人生来的本性是善的,种种不平等的制度让人发展为恶”。在从前的原始时期,大家都生活在自由、平等、快乐、天真的世界里,后来出现的不平等的社会制度才逐渐改变了这一切。他认为人们对于自由平等的向往,对于美好事物的追求都是健康并且合理的,是人的天性使然,人的本性是善良和美好的。英国近代的思想家洛克认为人“没有天生的观念和禀赋”,也即是说,每个人原本就是一张白板,并不存在善和恶的划分,因此,他所主张的观点是人性本来既无善也无恶,这一说法也被称作“白板说”。法国的思想家蒙恬也是支持性无善无恶的代表,他一分为二地看待人性观,指出所谓的善恶不过是人为的意识强加上去的,而且这种主观上的看法完全可以不断的加以改变。我们可以发现,这样的提法和我国明代王守仁的观点也是基本吻合的。但是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西方哲学始终没有脱离人的自然属性这一重要立足点,他们几乎一致性的认为,人与动物基本上是一样的,也可以说人具有兽性,但所不同的是人具有理性,理性既为自然立法又为自由立法,人性本恶,但理性是构成人类灵魂的本质属性。这就是西方哲学中对于人性论的主流思想。
  三、中西方法的人性基础
  虽然中西方对于性善性恶的各种观点大同小异,各种说法都有,但通过整合比较分析我们发现,历来中国历史上并不是一贯支持性善说的,西方文化中也不是所有的人都异口同声主张性恶说,只是由于中国自汉代以来重用儒学的原因导致孔孟之说大行其道,而孟子又在其著作中明确主张性善说,加之《三字经》等启蒙读物中人人能诵的“人之初,性本善”字句的普遍影响,这对于传统中国人的惯性思维和自我认知都无形之中产生了价值导向的作用。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其实一分为二的看待人性到底是善是恶这一话题,善和恶只不过是人性中的两面而已。只看到一面而忽视了另一面难免片面,只强调一面而忽视另一面难免都显得没有说服力。事实上,假如在进一步加以深入分析,我们会发现,中西方这种对于人性的最初认识的发展演变客观上导致了两种完全不同的社会行为差异。中国儒家文化引导人人要做贤能的人,要做品行高尚的人,所谓“内圣而外王”成为做人的最高境界。这就造成了中国人传统上对于个人追求上比较注重内心的自修和完善,比如“慎独”“自省”,这是一种由内而外的模式。在这样的情况下,人人可以成为君子,自古帝王统治阶级无不以承天命的君子而自居。而在封建文化中占据绝对主流的儒家学派特别注重教化的作用,教人做君子,教人做良民,这体现在行政体制上,就表现为用言传身教引领万民,施行“仁政”,从而达到天下大治的最终目的,儒家的最高理想即为此。而中国传统文化是相信性本善的,认为通过教化和引导,人人都可以成为可靠的人,因此,注重教化和道德感召的中国旧体制逐渐演变为人治为主导,法为辅助[3]。
  而西方文化主流上是坚持“性本恶”的,认为人生来都是具有贪婪的欲望和自私自利的,这些都是人性之中生就来的本性。另一方面又特别注重人性中理性的存在,认为理性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根本所在,因而制定出强制性的人人都要遵守的社会规则,也就是“社会契约”。西方社会中,社会规则的出现是为了在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保护和顺利实现人性中本来正常和应当的人的原始属性和诉求,从而达到人性的舒展和解放。因此,人的追求目标往往会是怎样做一个合格的公民而不是圣人或者君子。在中国,“做人”一词是一个比较特殊的概念,而在西方人看来,他们从出生开始已经就是一个完整的人。社会行为能够相对的更加注重公共利益,因为他们在遵守这些社会规范的前提下,自由地发展自己的个性,充分享有个人自由和个体的独立。他们的社会行为讲究外在行为的内化,是一种由外而内的模式。这些社会规则被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和制度化。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就是作为维护法的存在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政治工具。这样,西方社会逐渐地走向了法治的道路。但从总体上来说,虽然儒家的性善说和西方的主流性恶说看似不一致,但其最终目标却是一致的,即都是向善的方向发展。
  四、结论
  我们不能片面的认定哪种学说产生的客观作用是绝对有利的,对于其影响作用还是应该一分为二的来做科学看待。虽然近代以来西方社会在法治道路上的进步性促进了形成其优势性地位是值得肯定的,法治思想在推动人类社会向前发展的进步性更是无可争议。但从文化人类学的角度看,任何一种文明成果和文化类型都有其存在的价值,世界文化的发展是多元化的,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都有其传统,也有其特色。因此,不能简单地判定孰优孰劣。传统儒家注重用人上的德才兼备和道德的感化作用,德治主义对于法治主义来说,虽然不如其更加具有显著的公平性、客观性、平等性,但如果单纯地讲法治主义也有其弱点,法治主义作为一种防范机制不可能遍布方方面面,需要德治主义作调适性补充[4]。不能简单地一分高下,更不能对一方随便地加以否定。公元前500年前,孔夫子曾经说过这样的话:“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中西双方更应该互相借鉴、取长补短,才能更有利于双方的共同提高和共同进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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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张忠利.中西文化概论[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03:69.
  [3]何顺进.“先君子后小人”与“先小人后君子”——两种人性论对中西方传统政治生活的影响[J].湖北大学学报,1999,(1).
  [4]陈媛.中西方传统德育的人性论基础比较[J].广西教育学院学报,2002,(3).
  〔责任编辑:崔家善焉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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