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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受国际次贷危机的影响,中国企业开始了全球并购之路,其中以对澳大利亚企业的并购最为集中。本文从审查机构、审查标准、审查范围以及审查期限等方面详细地介绍澳大利亚外资并购审查制度,旨在为国内企业并购澳大利亚企业提供充足的理论参考。
关键词:澳大利亚;中国企业;外资并购审查制度;澳大利亚企业
据统计2009年,中国在矿业和金属业的并购交易额为161亿美元,占全球交易总额的27%。其中58%的收购发生在澳大利亚和加拿大。而2010年第一季度中国海外并购总额为116亿美元,与 2009年同比增长了863%,创造了历史记录季度最高值。澳大利亚在中国企业对外矿业投资中占非常重要的地位。如何顺利与当地合作,完成投资并购,了解掌握澳大利亚的投资审查制度是"入门"前的必修课。
澳大利亚外资并购审查制度是澳大利亚对来自境外的投资进行安全审查的一套制度。澳大利亚对外国投资实行有条件审查制度。对投资于敏感行业和投资金额巨大的外资项目,法律规定必须进行项目申报,只有投资项目获得预先审批后,投资并购方可进行。它主要由审查机构、审查标准、审查范围和审查期限四个部分组成。
1.澳大利亚外资并购审查制度的审查机构
审查机构主要是外国投资委员会,成立于1976年,负责向财政部长(财长)提供政府外资政策和执行的咨询。财政部长享有外国投资政策制定及外国投资项目的审批权。财政部外国投资和贸易政策处向财政部长提供对外国投资事务管理建议,并作为外国投资委员会的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外国投资委员会的职能是审核属于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需要审查的投资项目,并就投资项目向财政部长提出建议;向财政部长或其他主管投资部长提供政策及《外资并购法(1975)》实施意见,及属于政策和法律规定的投资项目意见;向外国人或其代表/代理人提供相关政策法规的指导原则;监督和确保外资符合政策和法律规定。
澳大利亚财政部负责外资政策的制定和审批管理工作。该部下设的"外国投资司"主管外资政策的制定。 澳大利亚"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成立于1976年,是非法定的国家政府机构,主要负责对国家的外资政策提供咨询意见,审查外国投资项目,并就有关项目是否符合外资政策及是否予以批准提出建议。委员会只提供参考性意见,最终是否批准外资项目由财政部决定。许多情况下,外资审批的最终决定由财政部长作出。委员会由3名兼职委员和1名执行委员组成,委员由财长直接任命。委员会的秘书处设在财政部的"外国投资司"。
2.澳大利亚外资并购审查制度的审查标准
审查标准由法律赋予财长禁止他认为可能"与国家利益相悖"的外资并购。在《外资并购法》中没有明确界定国家利益以及与其相悖指哪些。《外资并购法》授权财长基于个案来决定并购是否会违反国家利益。
在委员会实际审查中,不符合政策规定要求的投资将被认为有悖于国家利益。主要考虑投资项目有三个方面:是否符合当前全部政府的政策和法律,特别是涉及国家利益的重要领域、行业和方面,重点审查能源、通讯、传媒、航空、环境和竞争政策等方面;是否符合国家安全利益;是否有利于国家经济发展。
财长在2008年2月17日进一步明确了涉及外国政府及其机构的并购的原则。对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并购在以下六个方面审核:投资者经营是否独立于相关的外国政府;投资者是否符合法律,并遵从一般性商业行为准则;投资项目是否可能妨害竞争或导致相关行业和领域不适当的集中或控制;投资项目是否可能妨害澳政府税收和其他政策;投资项目是否可能妨害国家安全;投资项目是否可能妨害澳商业运营和发展及其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
3.澳大利亚外资并购审查制度的审查内容
审查内容是凡涉及澳大利亚商业实质性利益及其他符合申报起点和情形的并购,或者获澳城市土地利益,均属于审查范围。
实质性商业利益指当外国投资者(和任何投资合伙人)拥有15%所有权或数个外国投资者(或投资合伙人)合计拥有40%及以上公司、商业或信托所有权。澳城市土地指未生产初级产品的所有土地,而无论是否是城市土地。
申报起点具体规定:外资并购澳公司的全部资产,或投资意向额(包括并购成本、公司发展等)超过1亿澳元;总投资1千万元及以上新建投资项目; 在传媒5%及以上非直接投资,以及无论金额大小的直接投资;涉及澳大利亚子公司或其全部资产超过2亿元且占全球资产少于50%的海外并购;外国政府和其机构的直接投资,无论数额大小。澳大利亚将从2009年9月开始实行新的投资管理条例,外来私人投资者的投资如在2.19亿澳元以下、持股比例在15%以下,可免于澳外国投资审核委员会(FIRB)的审批。
新外商投资管理条例是对1989年颁布的外商收购兼并管理条例的修订。此前,澳对外国投资者投资有多个不同的门槛限制,比如入股澳企投资达1亿澳元的,购澳企投资达2亿澳元以及在澳成立新公司的投资达1000万澳元的,都要接受FIRB审批。根据新条例,多个审批标准今后将统一为一个,即除美国外的外国私人投资者,持股比例在15%以下、投资金额2.19亿澳元以下均不需要向澳外国投资审核委员会(FIRB)提交申请,而美国私人投资的审批门槛维持原来9.53亿澳元不变。新的投资管理条例今年9月实行后,每年将根据通货膨胀情况调整上述投资标准,以避免审批因为时间和情况的变化而受到不必要的限制。
澳财政部长斯万称,基于2008年至2009年数据,新条例意味着其中大约20%外来投资将无需再经FIRB审查。斯万透露,通过降低门槛,简化外国投资程序,将确保澳大利亚政府不对没有争议的商业交易进行不必要的干预,从而可以吸引更多外商,并创造更多的就业。
4.澳大利亚外资并购审查制度的审查机构
审查期限在《外资并购法》中有规定,对于外资投资项目,有30天法定时间决定期限。期限自收到完整的申报通知开始起算。《外资并购法》规定政府通过发布"临时命令",可将法定审查时限延迟到90天。在这段时间,申请者提供补充信息,并解决项目存在着问题,以利于通过外资审查。财长授权委员会执行成员或其他高级职员对符合政策的外国投资项目和不涉及特别敏感的事项做出决定。94%投资项目的是通过这种授权方式决定的。
参考文献:
[1]沈永兴.《澳大利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年1 月版.
[2]于杭.《澳大利亚》,重庆出版社,2004 年5 月版。
[3]中国驻澳使馆经商处."澳大利亚的投资环境",驻澳使馆经商处网2004-03。
[4]王宇博.《澳大利亚--在移植中再造》,四川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46页。
[5]高京.《澳大利亚》,世界知识出版社,1997年版,第45页。
[6]汤姆·坎贝尔和贝茨·坎贝尔.《澳大利亚的法律和法律制度》,《法学家》,1998年第2期,第121页。
[7]韩锋、刘樊德主编.《当代澳大利亚》,世界知识出版社,2004 年3 月版。
[8]彼得·诺斯(Peter North).《商业制胜之澳大利亚》,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4 年1 月版。
[9]何勤华.《澳大利亚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2004 年8 月版。
作者简介:曾智慧,女,湘潭大学法学院2008级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澳大利亚;中国企业;外资并购审查制度;澳大利亚企业
据统计2009年,中国在矿业和金属业的并购交易额为161亿美元,占全球交易总额的27%。其中58%的收购发生在澳大利亚和加拿大。而2010年第一季度中国海外并购总额为116亿美元,与 2009年同比增长了863%,创造了历史记录季度最高值。澳大利亚在中国企业对外矿业投资中占非常重要的地位。如何顺利与当地合作,完成投资并购,了解掌握澳大利亚的投资审查制度是"入门"前的必修课。
澳大利亚外资并购审查制度是澳大利亚对来自境外的投资进行安全审查的一套制度。澳大利亚对外国投资实行有条件审查制度。对投资于敏感行业和投资金额巨大的外资项目,法律规定必须进行项目申报,只有投资项目获得预先审批后,投资并购方可进行。它主要由审查机构、审查标准、审查范围和审查期限四个部分组成。
1.澳大利亚外资并购审查制度的审查机构
审查机构主要是外国投资委员会,成立于1976年,负责向财政部长(财长)提供政府外资政策和执行的咨询。财政部长享有外国投资政策制定及外国投资项目的审批权。财政部外国投资和贸易政策处向财政部长提供对外国投资事务管理建议,并作为外国投资委员会的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外国投资委员会的职能是审核属于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需要审查的投资项目,并就投资项目向财政部长提出建议;向财政部长或其他主管投资部长提供政策及《外资并购法(1975)》实施意见,及属于政策和法律规定的投资项目意见;向外国人或其代表/代理人提供相关政策法规的指导原则;监督和确保外资符合政策和法律规定。
澳大利亚财政部负责外资政策的制定和审批管理工作。该部下设的"外国投资司"主管外资政策的制定。 澳大利亚"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成立于1976年,是非法定的国家政府机构,主要负责对国家的外资政策提供咨询意见,审查外国投资项目,并就有关项目是否符合外资政策及是否予以批准提出建议。委员会只提供参考性意见,最终是否批准外资项目由财政部决定。许多情况下,外资审批的最终决定由财政部长作出。委员会由3名兼职委员和1名执行委员组成,委员由财长直接任命。委员会的秘书处设在财政部的"外国投资司"。
2.澳大利亚外资并购审查制度的审查标准
审查标准由法律赋予财长禁止他认为可能"与国家利益相悖"的外资并购。在《外资并购法》中没有明确界定国家利益以及与其相悖指哪些。《外资并购法》授权财长基于个案来决定并购是否会违反国家利益。
在委员会实际审查中,不符合政策规定要求的投资将被认为有悖于国家利益。主要考虑投资项目有三个方面:是否符合当前全部政府的政策和法律,特别是涉及国家利益的重要领域、行业和方面,重点审查能源、通讯、传媒、航空、环境和竞争政策等方面;是否符合国家安全利益;是否有利于国家经济发展。
财长在2008年2月17日进一步明确了涉及外国政府及其机构的并购的原则。对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并购在以下六个方面审核:投资者经营是否独立于相关的外国政府;投资者是否符合法律,并遵从一般性商业行为准则;投资项目是否可能妨害竞争或导致相关行业和领域不适当的集中或控制;投资项目是否可能妨害澳政府税收和其他政策;投资项目是否可能妨害国家安全;投资项目是否可能妨害澳商业运营和发展及其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
3.澳大利亚外资并购审查制度的审查内容
审查内容是凡涉及澳大利亚商业实质性利益及其他符合申报起点和情形的并购,或者获澳城市土地利益,均属于审查范围。
实质性商业利益指当外国投资者(和任何投资合伙人)拥有15%所有权或数个外国投资者(或投资合伙人)合计拥有40%及以上公司、商业或信托所有权。澳城市土地指未生产初级产品的所有土地,而无论是否是城市土地。
申报起点具体规定:外资并购澳公司的全部资产,或投资意向额(包括并购成本、公司发展等)超过1亿澳元;总投资1千万元及以上新建投资项目; 在传媒5%及以上非直接投资,以及无论金额大小的直接投资;涉及澳大利亚子公司或其全部资产超过2亿元且占全球资产少于50%的海外并购;外国政府和其机构的直接投资,无论数额大小。澳大利亚将从2009年9月开始实行新的投资管理条例,外来私人投资者的投资如在2.19亿澳元以下、持股比例在15%以下,可免于澳外国投资审核委员会(FIRB)的审批。
新外商投资管理条例是对1989年颁布的外商收购兼并管理条例的修订。此前,澳对外国投资者投资有多个不同的门槛限制,比如入股澳企投资达1亿澳元的,购澳企投资达2亿澳元以及在澳成立新公司的投资达1000万澳元的,都要接受FIRB审批。根据新条例,多个审批标准今后将统一为一个,即除美国外的外国私人投资者,持股比例在15%以下、投资金额2.19亿澳元以下均不需要向澳外国投资审核委员会(FIRB)提交申请,而美国私人投资的审批门槛维持原来9.53亿澳元不变。新的投资管理条例今年9月实行后,每年将根据通货膨胀情况调整上述投资标准,以避免审批因为时间和情况的变化而受到不必要的限制。
澳财政部长斯万称,基于2008年至2009年数据,新条例意味着其中大约20%外来投资将无需再经FIRB审查。斯万透露,通过降低门槛,简化外国投资程序,将确保澳大利亚政府不对没有争议的商业交易进行不必要的干预,从而可以吸引更多外商,并创造更多的就业。
4.澳大利亚外资并购审查制度的审查机构
审查期限在《外资并购法》中有规定,对于外资投资项目,有30天法定时间决定期限。期限自收到完整的申报通知开始起算。《外资并购法》规定政府通过发布"临时命令",可将法定审查时限延迟到90天。在这段时间,申请者提供补充信息,并解决项目存在着问题,以利于通过外资审查。财长授权委员会执行成员或其他高级职员对符合政策的外国投资项目和不涉及特别敏感的事项做出决定。94%投资项目的是通过这种授权方式决定的。
参考文献:
[1]沈永兴.《澳大利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年1 月版.
[2]于杭.《澳大利亚》,重庆出版社,2004 年5 月版。
[3]中国驻澳使馆经商处."澳大利亚的投资环境",驻澳使馆经商处网2004-03。
[4]王宇博.《澳大利亚--在移植中再造》,四川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46页。
[5]高京.《澳大利亚》,世界知识出版社,1997年版,第45页。
[6]汤姆·坎贝尔和贝茨·坎贝尔.《澳大利亚的法律和法律制度》,《法学家》,1998年第2期,第121页。
[7]韩锋、刘樊德主编.《当代澳大利亚》,世界知识出版社,2004 年3 月版。
[8]彼得·诺斯(Peter North).《商业制胜之澳大利亚》,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4 年1 月版。
[9]何勤华.《澳大利亚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2004 年8 月版。
作者简介:曾智慧,女,湘潭大学法学院2008级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