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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环境法律体系对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也没有完善的立法规定。从近些年发生的海洋溢油事故对于生态损害赔偿的处理中我们可以发现,存在生态损害赔偿的实体法基础缺失,对于生态损害索赔主体的限制过多等问题。本文采用参考国际公约以及国外海洋溢油事故中生态损害赔偿索赔主体的相关法律规定,借鉴国外的有益做法,对于完善该制度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