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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应明确其内涵、指导思想及原则,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意见,建立健全相关的工作机制和办案方式。
[关键词]检察机关;宽严相济;工作机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更好地贯彻六中全会精神,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和措施,包括制定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意见、完善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程序、推行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措施等,要求检察机关正确运用检察职能,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其中核心的主导思想就是要求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归纳而言具有以下特点:
一、明确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内涵、指导思想及应当坚持的原则
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就是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实行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对严重犯罪中的从宽情节和轻微犯罪中的从严情节也要依法分别予以宽严体现,对犯罪的实体处理和适用诉讼程序都要体现宽严相济的精神。
二、明确了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意见
主要内容有:一是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和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以及依法严肃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二是在检察工作各个环节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意见,包括严格把握“有逮捕必要”的逮捕条件,慎重适用逮捕措施;正确把握起诉和不起诉条件,依法适用不起诉;突出立案监督的重点;在抗诉工作中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等。三是几类特殊类型的案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意见,包括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人员等应当依法从宽处理,对群体性事件中的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治少数,争取、团结、教育大多数的原则等。
三、提出了建立健全相关的工作机制和办案方式
主要有八项措施:一是进一步健全检察环节贯彻“严打”方针的经常性工作机制。二是加强侦查机制建设、提高发现和查办职务犯罪的能力。三是推进办案专业化,建立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工作机制。四是依法正确适用简易程序和简化审理程序。五是改革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案方式。六是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强化化解矛盾的工作。七是完善对监外执行、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机制。八是完善办案的考核评价体系,改进考评办法,保证依法正确适用不批捕、不起诉,改变不适当地控制不捕率、不起诉率的做法,实现办案数量、质量和效果的有机统一。
实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第一,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长期以来在预防犯罪、控制犯罪中得出的重要结论。实践证明,社会急剧变革过程中所带来的刑事犯罪高发的客观现实,决定了不坚持严打方针,就难以有效地控制住社会治安局势,就难以有效地遏制住刑事犯罪高发的势头。但是,从刑事犯罪发展的规律来看,严打的作用毕竟是有限的,单靠严打不可能完全抑制犯罪、减少犯罪,而且随着严打斗争的持续进行,严打本身的边际效应也在递减。因此,必须以与时俱进的精神,调整并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犯罪分子区别对待,当宽则宽,该严则严。
第二,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选择。当前,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已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政法机关已经从计划经济条件下、相对封闭的环境中主要靠行政手段管理社会、维护稳定,转变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外开放环境中主要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维护稳定,政法机关所处的执法环境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政法机关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执法环境发生的这些重大变化,清醒地看到这些变化对执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不失时机地调整刑事司法政策,既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又要对具有依法从宽条件的依法从宽处理。
第三,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最终体现立法宗旨、实现司法价值的客观要求。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我们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刑事政策。对于严重刑事犯罪,该从重的要坚决从重,该判死刑的决不手软。但同时,对于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罪犯,无论其罪轻罪重,是否属于严打对象,都要一视同仁,该兑现政策的要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如果因为严打而不兑现政策,就会导致犯罪分子丧失对国家法律的基本信任。只有审时度势,坚持宽严相济,才能产生积极的、正面的社会效果,也只有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基础上,才能最终实现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执法形式与执法目的、追求效率与实现公正的有机统一。
第四,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题中应有之义。稳定是和谐的基础,和谐是稳定的最高境界。在强调坚持严打方针的同时,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既有力地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又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比如,对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的,应区分不同情况,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从轻、减轻处罚或判处缓刑;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探索实行社区矫正;对于法律、政策不明确,可捕可不捕、可起诉可不起诉、可判可不判、可劳教可不劳教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着眼于从宽处理。这样做,有利于集中力量打击严重犯罪,有利于挽救失足者,有利于从根本上缓解社会冲突,减少社会对抗,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五,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我国优秀法治思想的历史继承和延续。当某一特定时期社会治安形势严峻或者某一类型犯罪行为较为突出,抑或执政当局为满足一定的政治需求时,就会选择在法律所赋予的空间内有针对性地调整对犯罪的打击重点和打击力度,更好地维护社会良好秩序。这种法治思想在我国源远流长。早在《尚书》的《吕刑》中就有记载:“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就是说刑罚的适用,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其轻重程度是各不相同的,根据不同时期犯罪的不同情况,应当依照形势的需要,制定出不同的刑罚。同样,只有正确执行轻重不同的刑罚,才能有区别有针对性地适当用刑,起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我国唐朝“贞观之治”时期提出的“慎刑”思想,以及新中国成立以来“肃反”运动中“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2001年以来发动的“严打”运动,都是随时代发展灵活运用刑罚政策的典型范例,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正是沿袭这一悠久法治思想,且根据我国当前形势所需而提出的一项崭新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与以往刑事政策相比,更注重刑罚适用的均衡和统一,更注重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将刑罚的犯罪矫正和救治功能放在了更高的地位,以科学和明确的内涵指引司法实践活动向更高、更广的领域迈进。
[作者简介]谈颖颖,上海人,上海市闸北区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
[关键词]检察机关;宽严相济;工作机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更好地贯彻六中全会精神,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和措施,包括制定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意见、完善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程序、推行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措施等,要求检察机关正确运用检察职能,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其中核心的主导思想就是要求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归纳而言具有以下特点:
一、明确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内涵、指导思想及应当坚持的原则
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就是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实行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对严重犯罪中的从宽情节和轻微犯罪中的从严情节也要依法分别予以宽严体现,对犯罪的实体处理和适用诉讼程序都要体现宽严相济的精神。
二、明确了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意见
主要内容有:一是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和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以及依法严肃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二是在检察工作各个环节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意见,包括严格把握“有逮捕必要”的逮捕条件,慎重适用逮捕措施;正确把握起诉和不起诉条件,依法适用不起诉;突出立案监督的重点;在抗诉工作中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等。三是几类特殊类型的案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意见,包括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人员等应当依法从宽处理,对群体性事件中的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治少数,争取、团结、教育大多数的原则等。
三、提出了建立健全相关的工作机制和办案方式
主要有八项措施:一是进一步健全检察环节贯彻“严打”方针的经常性工作机制。二是加强侦查机制建设、提高发现和查办职务犯罪的能力。三是推进办案专业化,建立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工作机制。四是依法正确适用简易程序和简化审理程序。五是改革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案方式。六是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强化化解矛盾的工作。七是完善对监外执行、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机制。八是完善办案的考核评价体系,改进考评办法,保证依法正确适用不批捕、不起诉,改变不适当地控制不捕率、不起诉率的做法,实现办案数量、质量和效果的有机统一。
实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第一,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长期以来在预防犯罪、控制犯罪中得出的重要结论。实践证明,社会急剧变革过程中所带来的刑事犯罪高发的客观现实,决定了不坚持严打方针,就难以有效地控制住社会治安局势,就难以有效地遏制住刑事犯罪高发的势头。但是,从刑事犯罪发展的规律来看,严打的作用毕竟是有限的,单靠严打不可能完全抑制犯罪、减少犯罪,而且随着严打斗争的持续进行,严打本身的边际效应也在递减。因此,必须以与时俱进的精神,调整并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犯罪分子区别对待,当宽则宽,该严则严。
第二,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选择。当前,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已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政法机关已经从计划经济条件下、相对封闭的环境中主要靠行政手段管理社会、维护稳定,转变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外开放环境中主要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维护稳定,政法机关所处的执法环境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政法机关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执法环境发生的这些重大变化,清醒地看到这些变化对执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不失时机地调整刑事司法政策,既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又要对具有依法从宽条件的依法从宽处理。
第三,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最终体现立法宗旨、实现司法价值的客观要求。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我们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刑事政策。对于严重刑事犯罪,该从重的要坚决从重,该判死刑的决不手软。但同时,对于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罪犯,无论其罪轻罪重,是否属于严打对象,都要一视同仁,该兑现政策的要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如果因为严打而不兑现政策,就会导致犯罪分子丧失对国家法律的基本信任。只有审时度势,坚持宽严相济,才能产生积极的、正面的社会效果,也只有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基础上,才能最终实现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执法形式与执法目的、追求效率与实现公正的有机统一。
第四,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题中应有之义。稳定是和谐的基础,和谐是稳定的最高境界。在强调坚持严打方针的同时,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既有力地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又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比如,对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的,应区分不同情况,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从轻、减轻处罚或判处缓刑;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探索实行社区矫正;对于法律、政策不明确,可捕可不捕、可起诉可不起诉、可判可不判、可劳教可不劳教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着眼于从宽处理。这样做,有利于集中力量打击严重犯罪,有利于挽救失足者,有利于从根本上缓解社会冲突,减少社会对抗,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五,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我国优秀法治思想的历史继承和延续。当某一特定时期社会治安形势严峻或者某一类型犯罪行为较为突出,抑或执政当局为满足一定的政治需求时,就会选择在法律所赋予的空间内有针对性地调整对犯罪的打击重点和打击力度,更好地维护社会良好秩序。这种法治思想在我国源远流长。早在《尚书》的《吕刑》中就有记载:“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就是说刑罚的适用,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其轻重程度是各不相同的,根据不同时期犯罪的不同情况,应当依照形势的需要,制定出不同的刑罚。同样,只有正确执行轻重不同的刑罚,才能有区别有针对性地适当用刑,起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我国唐朝“贞观之治”时期提出的“慎刑”思想,以及新中国成立以来“肃反”运动中“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2001年以来发动的“严打”运动,都是随时代发展灵活运用刑罚政策的典型范例,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正是沿袭这一悠久法治思想,且根据我国当前形势所需而提出的一项崭新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与以往刑事政策相比,更注重刑罚适用的均衡和统一,更注重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将刑罚的犯罪矫正和救治功能放在了更高的地位,以科学和明确的内涵指引司法实践活动向更高、更广的领域迈进。
[作者简介]谈颖颖,上海人,上海市闸北区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