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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大社会、好社会、小政府、强政府”与“良法善治”是“法治广东”理论与实践的精髓。深入实践“法治广东”理论,特别要培育社会自治。培育社会自治是最符合人性的社会建设方式。实践派的哲学理论、人群呈正态分布的科学原理和治理经济学的分析,以及行善治所要求的公共治理结构,均支持这一结论。培育社会自治需要完善民商法、加强社会立法、改革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