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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制定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第四条、第五条将驰名商标的认定限定在商标异议、商标评审和商标管理的特定案件之中,有权认定驰名商标的机关包括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这一立法模式将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紧密联系在一起,乃立法的重大进步之处。本文拟就驰名商标认定目的、认定请求与保护请求的关系、个案认定个案有效原则、以及保护驰名商标所要考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