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目前的立法机关型宪法监督模式存在着诸多缺陷,而我国的法律体制和国情又使得我们难以采用单纯的司法审查式或专门机关型违宪审查制.学术界虽然提出了许多模式,但其或是没能脱离现有的立法机关模式,或是难以与我国的实际国情相契合.建立以专门机关为主、司法审查为辅的复合型违宪审查制当是我们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