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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强化建设领域治理拖欠长效机制,在保持各部门清欠维稳工作职责不变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区建设领域清欠维稳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亲自负责,要落实工作机构、专职人员和专项工作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