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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推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主要包括弥补法律漏洞和维护国家、社会利益。我国1997年《刑法》取消了有关类推制度的规定,其原因主要是对司法擅断的恐惧及认为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在我国重建类推制度是基于完善我国罪刑法定原则内容的必要和规制类推实践的必要。在重建类推制度时,应注意处理好其同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和其价值取向的调和,重建的类推制度的内容涉及适用主体、条件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