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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从20世纪80年代起,国家陆续制定了一系列鼓励福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对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政府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企业,凡安置残疾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安置残疾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安置残疾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总数50%以上的福利工业企业,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