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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部分地区还没有解放,市场还处于通货膨胀状态,币值很不稳定,中央人民政府于1949年12月颁布《关于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的决定》,指出“为了支援人民解放战争,迅速统一全国,以利安定民生,走上恢复和发展经济的轨道,决定于1950年度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债券发行是为了保证中国革命的最终胜利,因而称之为“胜利”公债;公债募集及还本付息“均以实物为计算标准”,所以叫“胜利折实公债”。